通过调解设立专项公益信托: 自然之友诉现代汽车尾气超标环境公益诉讼调解结案
2019年 5月21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自然之友诉现代汽车尾气超标环境公益诉讼案的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了专项公益信托——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就修复生态环境及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资金进行公益信托,被告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向受托人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交付信托资金120万元,用于保护、修复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支持环境公益事业。
调解书中还确认被告现代汽车公司已停止销售违规排放的型号为全新胜达3.0的车辆,对在北京地区销售的全部违规排放的车辆予以维修并达到排放标准,并就销售车辆违规排放一事向公众致歉。原告为本案支出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代汽车案调解现场
2013年9月,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对现代汽车自韩国进口的全新胜达3.0车型进行了车辆环保一致性抽检,后经两次复检,最终认定现代汽车自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1月20日进口至中国并在北京地区销售的全新胜达3.0车辆的排气污染数值中,颗粒物一项数值排放超过京V标准的限值。据此,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现代汽车停止违法行为,限三十日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3510231.53元,并处以罚款1351023.15元。
自然之友于2016年5月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现代汽车在涉案车型达到京V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前,在北京市场停止销售,立即召回违法车辆并进行维修,使之符合京V标准,承担涉案车型所造成的大气污染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在法制日报和北京日报等国家级媒体及北京本地媒体上公开道歉。
自然之友在法院主持下与被告进行沟通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尚未建立时,污染者应当承担的替代性修复赔偿资金没有合适的使用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环境公益诉讼功能的有效发挥。”为了解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难题,本案在调解中创新性地采取了公益信托机制,将案件涉及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交由信托公司进行管理,并建立决策委员会,依法决策资金的使用,通过设立公益信托监察人和公益资金使用年度报告监督机制,对信托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确保信托基金科学合理使用。该案公益信托的期限为10年,信托目的为保护、修复大气环境,受益人为大气保护项目执行区域的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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