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回顾|国际法视野下的跨性别的权益与正义
这是平行的活动回顾。
国际法视野下的跨性别的权益与正义
一、程序正义VS实质正义
平行每个人心中“社会正义”的落脚点有所不同,但是有一点是相同的——即将有限的资源公平地、有秩序地交到需要的人的手里。如果我们用更为具体的领域换掉“正义”前的“社会”二字,譬如“政治正义”、“法律正义”,我们内心对这些词的定义或许会更为清晰。
平行“法律正义”包含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程序正义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指的是裁判过程的相对公平,著名的“世纪审判”辛普森案就属于程序正义的典型。实质正义则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结果上的正义。自然法学派强调正义或道德原则,“恶法非法”;而现实法学派则强调分析,而不是评论和批判,“恶法亦法”。大陆法系国家通常不将法官的判例作为正式的法律渊源,判例只具备参考性而不可直接适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不同,大量的法院判例可以被直接适用,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故此,法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创造”法律。法官在“造法”的基础上具备自由量裁和自由心证权。
辛普森案现场(sohu.com)
二、国际法一元论与二元论
平行一元论主张国际法的地位高于国内法,或主张国际法是从属于国内法的次一等法律。二元论主张两者平行或对立。我国的法律体系属于二元论。通常而言,我国对于国际条约和规范的援引,必须通过修改国内法以执行。故此,就国际法律原则和规范的适用,在我国,还是必须通过国内立法的形式得以实现。
平行当我们面对某个包含法律冲突的具体事件时,我们要针对连接点和具体情况,采取应适用的法律。譬如,如果中国人A和荷兰人B在美国纽约缔结了同性婚姻关系,而在中国购买了房产,离婚时房产的所属就要根据中国的法律进行判定。一般来讲,关于婚姻关系以及财产关系的裁定,适用缔结地和所在地的法律,关于人身关系则适用人所属国籍的法律。
国际法院,荷兰海牙(news.un.org)
三、关于跨性别人士的婚姻关系缔结
1.完全禁止:享有性别确认手术的权利,无缔结婚姻权利(如泰国,第三性别权利)
2.完全允许:在性别确认手术完成后,同时享有结婚权利(如澳洲、中国等)
3.模糊情况:同性婚姻合法(如北欧、台湾地区、美国部分州)
平行公共秩序保留是我们排除外国法适用的一种办法,我国对一般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拒绝承认外国同性婚姻的缔结关系,我国在法律上只承认完全完成性别确认手术并且已经变更身份证性别的跨性别者。跨性别者在变更户口簿和身份证信息后,可以实现一男一女缔结婚姻,但是学历信息上的性别目前暂时无法更改。
电影《普通女人》(douban.com)
平行为什么人们会反对同性婚姻?为什么人们会限制跨性别者的部分权利?性少数人群争取自己的权利,会妨碍到其他人吗?除了文化和“道德”上的原因,还有没有其他的原因?有的。资源永远是有限的,每个人都在抢夺资源。一些没有拥有主流群体权利、资源的少数群体,获得了资源,是否意味着社会资源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让渡,以及个人社会资源分配配额的缩小?是否需要花费大量的包括时间、人力和金钱上的成本,对资源分配机制进行修正?是否存在认为小部分的利益不值得浪费如此多成本以及不想让渡出社会资源的公民?
平行所有人都在本能地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我们了解反对背后的原因,才能更好地争取本该有的权益和正义。
撰文/超模
编辑/栎轩
校对/Na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