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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平之光】昆明中院发布2017年度精品案例 玻璃手镯案入选

2018-01-26 吴怡 云南法制报

近日,昆明中院发布了2017年度昆明市法院精品案例,“翡翠”变玻璃案、顾某等替考案、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纠纷案等因社会关注度高,适用法律有一定难度,对新类型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大示范作用,案件审判兼顾公平与正义入选。


据昆明中院新闻发言人、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姚磊介绍,此次评选,昆明中院从昆明市法院报送的72篇参选案例中选出14篇精品案例,其中刑事案件4篇,民商事案件9篇,行政案件1篇。


据了解,自2015年以来,昆明中院坚持组织开展精品案例评选活动,精品案例对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水平、增强司法公信力、法治宣传教育起到了积极作用。

案例1

3.2万元买“翡翠”变玻璃

售假行为构成欺诈

2014年4月,高某旅游途中到昆明市景星珠宝城毓恒珠宝店,以3.2万元的价款购买了“冰翠”手镯一对、戒指一只。同年12月3日,毓恒珠宝店补写了收款收据给高某,写明收到高某购买“冰翠”手镯一对、戒指一只的货款3.2万元,并在高某拍摄的涉案商品照片上盖章并注明“以上物品系本店所售”。后高某将其购买的手镯、戒指送交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验结论均为玻璃材质。2015年12月10日,高某再次将其购买的手镯和戒指送交云南省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检验结论同样为玻璃材质。


高某认为,毓恒珠宝店以高价出售普通玻璃材质首饰的行为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售假方假一赔三,赔付给高某9.6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向昆明中院提出上诉,2016年9月26日,昆明中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如何判定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民事欺诈,重点需审查经营者是否具有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在经营者拒不承认其销售行为存在欺诈的情况下,以客观鉴定结论为依据,通过对经营者、消费者认知能力的分析,推定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

入选理由:

突破客观证据,以推定方式对民事欺诈进行认定和裁判,既是法官法定原则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是对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公正裁判的考量,对传统民事审判产生了积极影响。且案例对于整治旅游市场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2

尾随女子进家欲施暴

见电话响后改抢手机

  是“入户抢劫”还是“在户内抢劫”?

2015年1月25日13时许,王某在宜良县城遇见一名年轻女子周某在打电话,便尾随这名女子来到她的出租房。


随后,王某趁周某开门之际,突然掐住周某的脖子强行进入她的房间,并将其按倒在床上,欲对她实施强奸。


在此过程中,周某的手机两次响起,周某准备接听电话求救。王某发现后便将周某价值1200多元的手机抢走并逃离现场。王某的强奸行为最终未得逞。


宜良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同时,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据此,判决王某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裁判要旨:

以实施非侵财性犯罪进入他人住所,而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入选理由:

该案的亮点在于准确区分了“入户抢劫”和“在户内抢劫”的不同,从而准确定罪、公正量刑。该案是审判工作积极应对当今社会犯罪多样性、复杂性、变化性的成功范例。

案例3

小情侣艺考找“抢手”

代考者构成替考罪

2016年,在云南艺术学院普通本科招生考试现场,监考老师发现两名“考生”的专业水平技高一筹,不像一般的考生,在对他们的信息进行核对时发现,两人信息与考生信息完全不符,于是报警。


原来,小顾和女友小李想报考云南艺术学院,但专业课成绩很一般,凭自身的美术功底很难考上。在一家画室培训时,小顾认识了已是“资深画师”的黄某。小顾说出了自己担忧,两人合谋,便决定由小顾支付一些费用,黄某和许某代小顾和小李考试。


一切谈妥后,小顾和女友小李以1600元的价格找人办理了假身份证、艺考证、准考证等。证件信息仍为小顾和小李,照片却是黄某和许某的。


在监考老师报警后,呈贡区公安分局民警将两人抓获。呈贡区法院对4人以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裁判要旨:

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损害其他考生公平竞争权的,两种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

入选理由:

替考罪是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新型犯罪,该案是我省首例适用该新罪名的案件,该案对“国家考试”作出正确认定的同时,正确适用《刑法》原理对罪名适用作出恰当选择,为今后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释法准确、量刑公正的示范。

案例4

居委会主任不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今年60岁的李某之前是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广卫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2009年12月7日,昆明市官渡区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与云南浙企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合同》,委托云南浙企置业有限公司对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广卫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土地一级开发。


2010年3月12日,为推进矣六街道螺蛳湾商贸城周边5个城中村改造项目,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成立了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下设广卫分指挥部。李某于2010年5月被选举担任广卫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兼党支部书记。2012年6月16日,李某被确定为广卫分指挥部社区负责人,其具体工作为根据广卫分指挥部安排进行政策宣传、动员拆迁和对村民房屋进行权属确认等。


在广卫村征地拆迁过程中,李某未履行审查职责,在杨某、李某某、罗某提供的虚构的用于确认被拆迁土地权属及现状的《三级证明》等文件上签字确认,致使杨某骗取了征地拆迁补偿款1184040元 、李某某骗取了征地拆迁补偿款1323144元、罗某骗取了征地拆迁补偿款1275840元。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为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宣判后,李某不服,上诉至昆明中院,昆明中院发回重审。

裁判要旨:

认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是否符合渎职罪犯罪主体身份要求,应当严格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根据证据认定其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厘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区别。

入选理由:

本案系一起将村委会、居委会中的基层群众组织人员错误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典型案例。合议庭紧紧抓住滥用职权罪犯罪构成的“职权”这一关键,对行为人主体身份作出了正确判断和认定,为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指导意义的范本。另外本案“发回重审”的纠错处理模式,使下级检察机关自查后撤回了起诉,使案件得以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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