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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聚会后男子醉驾死亡,为什么这次组织者不用赔偿?
临近春节,什么最多?
聚会
公司年会、客户答谢会、亲友聚餐……
以前这时候,最紧张的是
参加聚会的人,生怕被灌酒。
可现在世道变了,最紧张的
变成同席的或者聚会组织者。
为啥?
生怕好事变坏事,不光朋友做不成,
还得赔偿一大笔!
“我现在不怕参加聚会,就怕组织,这一出事,就要负责任,真头疼。”
醉酒后发生意外,这个责任到底是怎么认定的?
难道,无论什么情况下都是一视同仁吗?
胡超的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悲痛难抑,他们将儿子的公司告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索赔1932539元。
“驳回诉讼请求”,法院的依据是什么?
审理中,法官认为该案有两个焦点:
问
用人单位组织聚餐饮酒是否有过错,单位在其中负有何种义务?
答
聚餐饮酒一般被视为出于好意,符合一般的人情世故,且聚餐饮酒本身并不等同于醉酒或因酒受伤等具有危险性。
那么,好意为何变成了违反注意义务的过错?我们可以假设三种会构成过错的情况:
问
胡超醉酒驾车发生事故而死亡,与单位组织聚餐饮酒有何关系?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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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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