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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拟降至12周岁?听听云南法学专家怎么说


在刚刚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无疑是一大亮点。


其中,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


草案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近年来,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是否应该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


现状:青少年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6月1日发布的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和犯罪特点司法数据分析报告显示,2016年至2017年,全国法院新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以初中生为主,占比为68.08%。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的青少年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犯罪率急剧上升。


另外一组数据统计表明,最近20年内,青少年弑父弑母案中犯罪者的平均年龄从17岁下降到13岁左右,尤其在近三年来,年龄下降趋势尤其明显。2018年湖南省沅江少年弑母案件中,犯罪者年龄已低至12岁,有的甚至11岁。




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未满14周岁犯罪而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令人触目惊心。


犯罪时间

犯罪年龄

案例

案件共同点

2020年5月

11、12岁

西安市蓝田县四名男生性侵案

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10月

13岁

大连13岁男孩杀女孩案

2019年3月

13岁

江苏13岁男孩弑母案

2019年7月

13岁

宁夏13岁男孩杀女童案

2018年12月

12岁

湖南12岁男孩弑母案

2018年12月

13岁

湖南13岁男孩弑父弑母案

2015年10月

11、12、13岁

湖南三名学生杀死退休老师案

2012年

13岁

广西13岁女孩肢解同学案



以上内容表明,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恶性暴力案件的发生屡见不鲜。然而,未达到14周岁这一条件已然成为了许多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免责事由,甚至在个别案例中已经起到了“免责金牌”的作用。


对此,本报特别邀请4名云南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就这一问题发表看法和进行探讨。



法学博士、云南警官学院教授

周建军


“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个别下调是全社会进一步承担社会防卫职能的治理性反应,具有天然的合理性。”




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引起了较大的纷争,在反对抑或支持之前,有必要注意到以下两个问题。其一,刑事责任年龄不是入罪年龄,而是承担刑事责任或可处罚的年龄;其二,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个别下调是全社会进一步承担社会防卫职能的治理性反应,具有天然的合理性。


青少年犯罪治理的理念


社会上普遍存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构成犯罪”的观点,这是一种误读。客观存在的犯罪是有害于社会,可能引起刑罚处罚的行为。有害于社会是犯罪的社会本质属性,“可能引起刑罚处罚”包含丰富的刑事政策思想,对青少年犯罪治理本质与规律的理解具有重要的启示。一方面,有罪未必处罚,需要设计好虞犯少年的出路。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没有明确的刑法依据,不得定刑法意义之罪;但是,没有刑法依据可以出罪。原因在于刑罚的启动、适用不只受刑法规范制约,还受刑罚效益、善治目的的约束。在社会治理条件下,我们需要确立这样一种信念——罪刑法定不是最高的原则,在这个原则之上,还有善治目标及其“美好生活需要”目的。囿于心智等方面的因素,青少年犯罪率始终居高不下。对待虞犯少年,需要基于社会福祉原理,设计好他们的出路。另一方面,科学认识青少年犯罪治理的本质,妥善安排虞犯少年的治理性反应体系。“可能受刑罚处罚”意味着虞犯少年的处理存在一系列的方法,譬如,危机干预、康复治疗、收容等等。实践证明,仅靠刑罚(特别是监禁刑)绝难抗制青少年犯罪问题。治理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关键在于各类方法各归其位、各尽其能的治理性反应体系。这也是刑法修正提出“专门矫治教育”方法的根本原因。


青少年犯罪治理的责任


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不在青少年本身。犯罪学上有这样一句话“每一滴水都参与了犯罪”,它充分表达了犯罪原因的普遍存在和系统参与。对虞犯少年来说,家庭、学校和其他基层社会治理单元既是他们生活、成长的基本环境,也是没有采取合理方法保障青少年健康、正常成长的责任主体。因此,青少年犯罪治理存在这样一个责任原则:虞犯少年具有突出的受害性质,最该受罚的是导致他们犯罪的基本环境。


“专门矫治教育”的提出具有两个方面的重要意义。第一,揭示了青少年犯罪处罚的矫治本质。施加于虞犯少年的各种方法都要服从矫治的目的。没有矫治价值的措施,不该适用于虞犯少年。第二,指出了青少年犯罪治理的基本路径——一系列的专门矫治方法。尽管我们在青少年犯罪治理方法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但专门矫治教育范畴的提出表明了党和政府科学、系统、专门治理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决心。毋庸置疑,“专门矫治教育”的提出也是全社会进一步承担社会防卫职能的应有姿态,具有修复青少年成长环境、矫治受害少年的基本属性,具有天然的合理性。


概而言之,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是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的必然结果,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更是国家理性看待青少年犯罪问题,重塑青少年犯罪治理性反应体系的信号。




法学博士、云南民族大学副教授

于涛


“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出的个别下调符合我国当前的现实需要。”




刑事责任年龄拟调整的新闻在各大社交媒体上引起了激烈的讨论。关于这一重大调整,其背后是近年来人们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反思。尤其在性侵案件中,犯罪者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理由越来越难以令人们信服。


犯罪是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在其自由意志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行为,而辨认和控制能力取决于人的智力成熟程度和知识发展水平(精神障碍者除外),这必然会受到年龄因素的影响。就世界范围内的刑事责任年龄而言,崇尚乐观主义的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明文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认为法律应当设置一个标准化的责任年龄。例如德国、日本、意大利规定为14周岁,法国规定为13周岁。推崇现实主义的英美法系则没有统一的规定,有的甚至不进行规定,认为设置一个标准化的责任年龄太过武断,整齐划一的法律理性并不能适应无穷变化的社会现实。例如英国的英格兰、威尔士两个司法区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0岁,苏格兰司法区则是8岁;而美国的50个州中有30多个州并未进行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八类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相较之下,此次修法的态度依然是“谨慎”的,虽然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但在罪名适用、犯罪情节、处理程序上都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因此,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出的个别下调符合我国当前的现实需要。


当前,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成熟提前间接导致了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首先,由于社会的进步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现今绝大多数家庭的生活条件、营养水平较二三十年前得到明显改善,未成年人尤其是儿童生长和发育出现了加速趋势,导致身体发育提前和成熟者逐渐增多。
其次,相对充足的物质条件改善了未成年人的生活质量,他们可以通过手机、电脑、电视机、互联网、新媒体等渠道获取各种各样的信息,在缺乏正确引导的情况下,那些不良信息很容易对未成年人造成误导。
12周岁、13周岁的少年基本已经完成小学教育,就读初中,其已具备相当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已能够理解其实施行为的性质和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文化水平得以提高,许多未成年人12-13岁左右已经身材高大,面貌趋于成熟,智力发育水平较高。从各种数据可以看出,如今的青少年比以前生理和心理发育相对较早,作为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刑法,应当根据社会发展状况作出适时调整。


赞成理由


1.实现了刑法对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实施的极端暴力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补偿功能。


2.最大限度地修复因极端暴力案件得不到追责而失衡的公众心理。


3.对潜在的未成年暴力案件施害人起到威慑和教育警示作用,实现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


4.十二周岁的设计,符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最低标准,也符合我国青少年发育的客观情状,能满足对辨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的评价。


5.诚然,刑法修正实施后的效果有待实践检验,但是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非逻辑,如果经验事实不断地证明法律逻辑存在问题,那么这种逻辑命题就值得修正。




法学博士、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勇


“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符合刑罚个别化和罪责刑均衡的刑罚原则。”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这引起理论界、实务界和广大民众的热议。笔者认为,该修改内容是审慎的,符合我国社会发展和现实犯罪形势的需要。


首先,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需要根据人的生理与心理发展成熟度及社会化水平确定。我国刑法规定14岁以下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充分考虑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心智发展还不成熟,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有限。同时基于我国“恤幼”的历史文化传统,考虑到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追究刑事责任,可能会造成其知识学习的中断,甚至造成其人格的更加扭曲,从而再次犯罪。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低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对极少数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的12岁至14岁未成年犯罪而言,情节特别恶劣且其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显然具有刑事非难可能性,经特别程序,追究刑事责任是完全必要的。


其次,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符合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严而不厉”(法网严密、刑罚不苛厉)的立法模式。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不是“一刀切”,不是将全部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至12岁,只针对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犯罪,且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才追究刑事责任。该草案通过后,实际上司法实务中最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也是极少数,从而体现了我国一贯以来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严而不厉”的立法模式。


再次,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因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能够充分发挥刑法的警示教育作用,维护社会的稳定。刑法对社会起着“后盾”保护作用,因应社会的发展需要是刑法修正的一个基本原则。刑法修正案草案对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是因为当今社会刑事犯罪出现明显低龄化的趋势,且部分低龄犯罪情节极为恶劣。即便这样的犯罪数量不是很多,但社会影响极坏。有必要对这一部分犯罪进行刑事规制。同时,可以充分发挥刑法的指引和警示教育作用,预防低龄严重犯罪的发生。


最后,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符合刑罚个别化和罪责刑均衡的刑罚原则。刑罚个别化和罪责刑均衡是刑罚的基本原则,对极少数情节恶劣的低龄故意伤人、故意伤害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这些刑罚的基本原则。通过特别程序,审慎追究极少数低龄恶性犯罪刑事责任会充分考虑其犯罪原因、行为人认识能力与控制能力和刑事非难可能性,充分考虑其罪、恶、责之间的均衡。 




法学博士、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屈舒阳


“合理平衡保护与惩罚的边界,形成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相结合,多角度、多层次、多学科的综合惩治体系。”




近年来,青少年“知法犯法”“依法犯罪”案件的频发,导致了社会的愤怒与焦虑,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声音也此起彼伏。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拟调整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最低刑责年龄拟下调至十二周岁。


任何立法议题都需要经过充分的科学评估与适当的理论探讨,而不是以个别极端案例为研究中心,在社会舆论与公众情绪的催化下,通过情感的渲染和愤怒的表达来摒弃理智。不可否认,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青少年的行动能力和辨认能力大大提升。在犯罪低龄化的现实语境下,涉案青少年囿于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而无法受到刑罚处罚,受害人及其家属未能得到真正的慰藉,“恶有恶报、善有善报”的朴素正义无法实现,年龄成为了涉案青少年逃避刑法处罚的“避风港”。然而,犯罪低龄化并非简单的刑法问题,其与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息息相关,单纯以刑法手段加以应对恐难以发挥期待的效果。


青少年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性,存在巨大的人格重塑空间,以极端个案为依据颠覆保护优先的理念,不仅不利于青少年的成长,反而会影响涉案青少年的“无痕”回归。而且,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通常要考虑多种因素,例如本国青少年身心发育情况、经济发展水平、受教育水平、历史传统等。纵观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我国刑事责任年龄标准并不具有异常性。因此,惩治青少年犯罪的当务之急并非简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是在我国“矜老恤幼”的传统文化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继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立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合理平衡保护与惩罚的边界,形成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相结合,多角度、多层次、多学科的综合惩治体系。


策划:郑玉明

编辑:刀一波

制作:刀一波

审核:周菲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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