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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云南首例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判了!

谢盛梅 云南法制报 2021-07-06


2019年7月31日,家住昆明市官渡区幸福邻里小区26栋的潘大妈刚走到单元楼下,就被楼上掉下的瓷砖砸中左侧头部,造成特重型颅脑损伤,肢体偏瘫,住院期间已经花费了30多万元的医药费,由于一直无法找到高空抛物者,潘大妈的家属将26栋2层以上的221名住户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2020年12月3日上午,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今天,判决结果下来了,221名住户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789344.58元,物业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赔偿197336.14元。




案情回顾

高空抛下砖头砸伤人


家住昆明市官渡区幸福邻里小区26栋的潘大妈刚走到单元楼下,就被楼上掉下的瓷砖砸中左侧头部,头部流血,潘大妈倒地。


邻居见状立即拨打120并帮忙报了警,找来毛巾帮潘大妈止血。120救护车随后将潘大妈送往医院接受治疗。辗转三家医院进行治疗,花费30余万元,潘大妈被确诊为特重型颅脑损伤,二级伤残。


案件发生后,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牛街庄派出所立案侦查,但调查没有结果,找不到责任人。


幸福邻里小区位于官渡区金马街道幸福邻里社区十里铺路,该小区属于官渡区住保局管辖的公租房。幸福邻里小区26栋为砖混结构高层建筑,外墙未贴瓷砖,26栋进出口处未安装视频监控,2019年7月31日发生损害时云南巨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对幸福邻里小区进行物业管理。


找不到责任人,潘大妈住院的各种费用已经花费了30余万元。家里的重担压得潘大妈家人喘不过气,无奈之下,潘大妈的家人选择将26栋221名住户以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追究责任。




审理判决

住户和物管进行赔偿


官渡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开庭审理了该案,关于本案的责任认定,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规定该补偿责任的目的是为了对受害人权利进行必要的保护和救济,即在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其损失予以补偿,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本案原告潘某在经过官渡区幸福邻里小区26栋进出口处时,被高空落下的一块瓷砖砸伤,事发后,昆明市公安局官波分局牛街庄派出所出警对现场进行勘查,从事发现场并结合原告受伤的部位和伤情分析,潘某是经过小区26栋进出口时被瓷砖砸伤造成左颞顶部开放性凹陷性粉碎性骨折,综合派出所的调查情况和涉案建筑物外墙无瓷砖等内外结构特征判断,该瓷砖是幸福邻里小区26栋进出口即二层以上电梯走廊开口处人为抛掷的物品,故本案自然人被告即幸福邻里小区26栋二层(含二层)以上所有的房屋使用人均可能系加害潘某的建筑物使用人。


庭审中,有4名住户提交了证人证言、乘坐地铁微信账单、滴滴车行程记录、住宿记录等证据资料,证明事发时不在现场不是侵权人,法院认为上述证据虽然具有真实性,但不能排除4名住户存在从高中抛砖的可能性。


关于被告物业公司及第九公司应否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云南巨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明第九公司作为幸福邻里小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庭审中,被告第九分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就涉案26栋住宅楼进出口、楼道走廊等重要位置制定了科学、有效、合理的物业管理方案,对防止高空抛物、提倡文明生活等相关内容进行了宣传,另,第九分公司对其提供物业服务的幸福邻里小区26栋未安装视频监控,法院认定被告第九分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管理不到位,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应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被告第九分公司系被告物业公司的分支机构,故应由被告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潘某的医疗费、后期医疗费、出院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为986680.72元,结合本案案情,221名住户赔偿80%的经济损失即789344.58元,每人赔偿3620.85元,物业公司赔偿20%的经济损失即197336.14元。




律师释法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满林强、何瑞作为潘大妈的代理人承办了该案。


满林强说,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也被称为“连坐条款”。上述规定是考虑到每个住户都有可能是高空抛物的受害者,应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即你可以作为受害者起诉其他住户,其他住户也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你,你也应当承担责任,也是从侧面禁止高空抛物,保护全体住户的生命安全,但是因为住户的不理解,也饱受舆论的诟病,法律的公平原则也备受争议。


现行民法典的颁布及施行,将高空安全的保护推向了新高度,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厘定,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作出了规定,真正体现了“人民安全至上”的理念,打破了传统民事责任划分的“社会性立法”,进一步调整了传统的被害人和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何瑞说,民法典的施行对遏制高空抛物行为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本案中,原告潘大妈外出回家,行走至单元楼下,被巴掌大的瓷砖坠落砸至头部,潘大妈随即倒地不起,截至目前,仍未完全康复。事件发生后,辖区派出所在立案介入调查后,最终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于是将所有住户和物业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本案的裁判,旗帜鲜明地表达出向高空抛物等不文明行为说“不”,倡导公众讲文明、讲公德,树立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管理不到位,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也因此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此外,刚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编辑:孙本梁

制作:刀一波

审核:周菲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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