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汕头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子女就学补助办法发布!4月1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完善扶残助学体系,保障残疾人及困难残疾人子女受教育权利,达到提素质、促就业、奔小康的目的,根据相关规定,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组织起草了《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子女就学补助办法》(以下简称《补助办法》)。《补助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止。《补助办法》确定了受助对象、补助标准、救助申领和审核程序,严格规范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同时,《补助办法》界定了在申请发放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子女就学补助的过程中,各级残联部门的职能,探索扶残助学机制。

《补助办法》明确,全日制学生就学补助每学年申请一次,成教、自考生或在职研究生于毕业年度申请。申请补助的学生(或监护人)应于每年9月底前到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提出申请,区(县)残联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区(县)残联应于10月底前完成第一批(9月底前提出申请的)补助金发放工作,10月份申请的列为第二批补助金拨付对象,于次年4月底前完成补助金发放工作。

《补助办法》补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就学子女,且具备下述条件之一:

1.在各地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就读的学生;

2.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成教、自考毕业证书的应届大专、本科毕业生和在职研究生。

在康复机构、福利机构等接受免费康复服务的残疾人,不能同时申请本办法补助。

《补助办法》所称残疾学生是指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的学生。

《补助办法》所称困难残疾人是指学生的家长(原则上指父母;如无父母,则指学生的抚养人)持有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且生活困难,属于以下三种类型之一的:

(1)父母一方或抚养人持有残疾人证且生活困难,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或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2)父母双方均为重度(一、二级)残疾人;

(3)父母离异或一方死亡等,抚养人为重度残疾人,不能履行抚养义务。

《补助办法》明确补助标准如下:

上述补助类别以申请人当年度秋季入学所处教育阶段为准。



来源:头融媒集团

往期推荐

更多精彩 欢迎关注

4月1日起施行,逐年提高标准!我市发布长期卧床困难残疾人救助办法

这些新的医疗救助办法在我市落地实施……


汕小布:请帮小布转发这篇文章吧!

公众号/新浪微博/南方+/今日头条

@汕头政务发布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