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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赣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南昌闭会。当天上午,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赣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获得会议表决通过。
2017年,赣州市获评第五届“全国文明城市”荣誉称号。为了把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成功经验做法加以固化,巩固和拓展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引导、规范与促进公民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努力建设崇德向善、文化厚重、和谐宜居、人民满意的全国文明城市,我市将《赣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列为2020年度立法计划,以法的形式鼓励和支持善行义举,约束和惩戒不道德、不文明行为,以法治方式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建设。
《条例》紧密结合赣州实际,注重地方特色的凸显和创新,形成了“注重客家文化红色文化对公民文明行为的促进作用”“注重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的立法转化”“注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的立法总结”等“赣州元素”“赣州特点”。
来源:赣南日报编辑:李曦 校对:宋亚丽编审:谢东宸
来源:赣南日报编辑:李曦 校对:宋亚丽编审:谢东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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