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6人盗窃3人销赃,均获刑!
电缆线是极其重要的民生保障设施,可有一伙人胆大包天,竟做起了大肆盗窃电缆线的不法勾当。近日,平塘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
案情回顾
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殷某明伙同其余五人(已判刑)相互勾结,窜至贵州省多地大肆盗窃电缆线,并将盗窃得来的赃物拿到被告人付某、王某、吴某分别经营的废品收购站销赃。经查,被告人殷某明参与盗窃作案19次,盗窃总金额累计73万余元,分得赃款8万余元,被告人付某收购赃物13次,金额49万余元,被告人王某、吴某收购赃物5次,金额23万余元。
审理结果
平塘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殷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电缆线,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付某、王某、吴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进行收购,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三年二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官说法
电缆是重要的电力设施,是安全运输电力的有效保证,盗窃正在使用或正在施工中的电缆线,破坏电力设备,属危害公共安全。本案中,被告人心存侥幸多地大肆盗窃电缆线,触犯“法网”,最终获刑;而明知是犯罪所得,仍进行收购电力设备并从中牟利的,同样是违法犯罪。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不义之财不可取”,切勿心存侥幸而走上不归路,最终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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