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了个醒:交房如遭货不对板,业主更应正当维权、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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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小区园林遭遇“买家秀、卖家秀”,货不对板?!
提了个醒: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前要看全看清,以防“货不对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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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案例是:圈粉爆料,南宁某新建小区首批新房于今年8月交房,而8月初,有部分业主进入一期交房实地看过后,即将交付的园林与他们买房前,看到楼盘宣传资料“卖家秀、买家秀”差别大,而且部分园林绿化树木也只是长了些许叶子的小树,而且一些园林小景未建好,眼看就快交房了,短短不到1个月时间,能否整改,给个官方回应及合理协商解决方案是必要的。
圈粉爆料,晒出了卖家秀的园林效果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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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粉爆料,晒出了买家秀的园林效果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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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部分业主前几天反馈给开发商、物业迟迟未能协商有结果、应急方案。就在昨天(8月14日)早上,该小区部分业主来到自家小区售楼部拉横幅维权,以及到楼盘开发商在售的现场维权,迫切希望开发商能早日给出官方回复及合理协商解决方案。当天中午,开发商即可发布通知召集业主举行答疑会,并在会中答疑与给出初步方案,并将在本周做进一步协商和整改。
下图为圈粉爆料提供该开发商(8月14日)首次回应业主内容的总结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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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开发商难过交房关”没关系,发现问题后,应该积极态度去行动,去协商、去解决问题,这样才是品牌开发商“亡羊补牢,为时不晚”,避免下次同样错误。而后期物业服务及小区园林、景观维护,也更是另一道“关”考验,等待时间来验证。可以说,业主的口碑如何,就是开发商打造小区品质的试金石。
这里,也给我们提了个醒,购房者最好还是要求将广告中的实质性内容落实到双方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上,同时保留销售广告等相关宣传资料。
类似“货不对板”的新闻报道有过以下提醒,开发商做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属于法律概念上的要约邀请,但是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具体确定的,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说明和允诺,都属于法律概念上的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若开发商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里我们活学活用,对于案例1的楼盘,曾在此前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宣传的“法式风情园林”、“Artdeco新古典主义建筑群落”、“18个班的幼儿园”、“社区全面覆盖WIFI网络”、“近2万平方米的法式风情商业街”等都构成法律上的“要约”,因该内容直接影响到销售价格,该内容即使没有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具有法律效力;
而对于商品房销售广告实践中的“现代国际人文社区”、“智慧人文社区”、“精湛工艺”、“绿色智慧”、“花海绿景”等内容,则多是开发商为了突出项目亮点、吸引购房者注意力所作的宣传,这些广告内容只能算作要约邀请,并无实际意义,而这类广告内容即使写进合同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这里,我们还要补充一个提醒,如何预防开发商擅自改变小区规划。你是否有看到新闻或身边亲友有遭遇“小区此前总平图明明是住宅,却又变成了商业街,以前规划的泳池、广场咋不见了,绿化面积也明显缩水。”,这都是小区在建设中申请改规划以及被审批通过后而“变”了。
购房者在看房时,不光光看沙盘、实地(有时候在建中的小区,很难看出)、美化过的总平图来看小区整体规划(这一定程度上,将影响你今后入住的生活)。业内人士建议,购房者在看房时可要求开发商提供规划部门核准的小区平面图,通过该图可对住宅小区的建筑物有全面了解。购房者在确认买房后,签订预售合同时可将该图作为合同附件并由双方签章确认,一旦交房时出现了小区平面布局与该附件不符,购房者便可凭此与开发商交涉,还根据合同的约定行使要求恢复或偿付违约金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小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另外《城乡规划法》规定,小区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及时公示、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于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外,开发商并无处置权。消费者在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时,要尽量把广告楼书等约定的细则写入合同。
我们可以从南宁市规划局官网【南宁规划信息港】(复制右边链接,选择手机浏览器打开或发送到社交软件,电脑在线打开)http://www.nnghj.gov.cn 首页中部位置查询到有关最新有项目更新的批前公示、批后公示、总平公示、其他公示等规划变更公示信息。
而关于新建小区项目竣工验收中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信息公开,我们可在南宁市环保局相关页面查询到↓↓↓(复制下面链接,选择手机浏览器打开或发送到社交软件,电脑在线打开)
http://www.nnhb.gov.cn/xxgk/67d7d01c-a2a1-4279-9fb1-7da4f02872c7
这里,除了提醒购房者外,也期待法律法规完善及相关部门能重视和加强督促、开发商自律也是很重要的。
案例2:业主拉横幅维权反遭开发商要求索赔
提了个醒:属实内容维权理所应当、但不应超越维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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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案例是:南宁某小区业主反映他们入住以来,小区里的17部电梯从未同时正常运行过,为了电梯维护的问题,业主们跟开发商多次协调未果后,他和许多业主在小区的楼层里挂起了维权的横幅,开发商认为横幅上的内容对他们造成了名誉侵害,以此为由将拉横幅的23名业主诉至法院,目前被告业主已经请了律师积极应诉。
网络配图
相关律师对此发表意见,若在小区内所悬挂横幅等维权行动的内容属实,23名业主无须担负任何法律责任。
这里,我们再以案例1为例,业主维权的小区的开发商为“a”,“a”的母公司“A”为世界500强企业,并且是全国知名房企。如若业主在维权时,不理智去拉横幅,而横幅上标有“骂A”的气话或过于主观未经考证的话语(带侮辱、诽谤性的文字更是不应该出现,有话好好说),这样的维权方式是不当的,很有可能违法、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开发商如若追究,会以名誉受损而状告当事人。
看到这里,或许你会懵了会,不能理解,为啥都是A旗下的a,a犯错就不能追究A的错么?!的确责任至上,a的错,与A有关联,但是我们可以换一个角度思考:
形象地说,A和其下属开发商a是老子和已经成年儿子的关系,分别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所以,即便有千万条理由需要维权,也只应针对儿子a而不能针对老子A。
所以,在此提了个醒,大伙维权时,首先考虑我们维权的内容是否属实,针对对象是否明确,维权不应扩大范围。
小探也知道,业主如不是万般无奈、遭遇维权难,都不会选择去不理智、过激维权(本文中提到的两个案例,业主都比较理智,积极应对,有理有据)。所以,发现问题后,我们第一想到的应该是去协商,当事双方更应做到公平公正、积极地去面对问题、协商问题、解决问题。
开发商推诿扯皮、拖延、躲避,或业主过激行为维权更是要不得。毕竟不论是开发商还是业主或是物业、施工方,对于一个小区而言,都是一个大家园的组成部分,都有各自为小区“从诞生到一直成长”有付出和贡献的地方。
最后,简而言之:万事和为贵
2014年7月新闻:《广西推行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新房质量不行可拒收》 新版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一分为二,把商品房买卖明确分为预售和现售两个版本,形成两种合同文本,分别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GF-2014-0172)。
在交房流程中,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要求开发商在交房前十日通知买受人,并且交房过程中买受人有权先查验房屋再办理交房手续。同时明确了出卖人的保修范围、保修责任和不应低于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细化了业主对建筑物专有和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
新版合同要求双方作出承诺,明确出卖人将合同签订后发生的规划设计变更、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情况等重要事项告知买受人的义务。 针对法律法规规定不详、买受人又最为关心的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完成情况,小区内车位、车库、会所等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属,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标准等房屋质量问题,合同示范文本引导买卖双方进行约定,明晰权利义务关系。
交房时遭遇“货不对板”的购房者也不用愁了,这里有了相关规定。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基础设备设施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购房人可以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开发企业承担。
同时,若房屋查验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按规定限期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好了,本文接近尾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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