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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南宁公租房物业费补贴最高60%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9月28日上午12:00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nnszfjzlk@126.com 。提出意见建议的有关单位,请同时注明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个人请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附件: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下面↓↓↓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工作的管理,根据《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物业服务费补贴的申请和拨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南宁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物业服务费补贴专项资金的核拨工作。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局”)负责指导物业服务费补贴的管理和支付工作。南宁市保障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具体负责物业服务费补贴的申请和支付工作。
第四条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物业服务费补贴:
(一)经民政部门认定属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二)其他低收入家庭。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的保障家庭,给予补贴应支付物业服务费的60%;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的保障家庭,给予补贴应支付物业服务费的40%,其余部分由保障家庭支付。
第六条 物业服务费补贴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管中心将物业服务费补贴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定期向市财政局申请核拨物业服务费补贴专项资金;
(二)市财政局向建管中心核拨物业服务补贴专项资金;
(三)建管中心定期向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企业拨付物业服务费补贴。
第七条 保障家庭享受物业服务费补贴的期限,从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至租赁合同终止之日止。
第八条 保障家庭违反《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租赁合同或物业管理协议约定,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物业服务费补贴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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