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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寿光禁止收取这项费用,附举报电话

为缓解企业经营压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前期,寿光市发改局下发《转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对规定期限内符合条件的工商业户用电价格推行优惠政策。4月29日,记者从市发改局获悉,针对个别符合条件却暂未享受政策的工商业户,可以向供电主体申请退还差价或抵扣后续电费。

据了解,根据相关《通知》,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对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且不属于高耗能行业的电力用户(含非高耗能行业市场交易用户)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对于转供电单位应同步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2月1日至6月30日,转供电单位按“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的95%(即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8743元)。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也就是非直抄用户,需由其他主体,也就是转供电单位转供的行为。”市发改局工作人员表示,综合相关规定,对于有的转供电单位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且非直抄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情况,转供电单位要按照我省规定的相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标准,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电费。转供电单位对峰谷分时电表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户,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而且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

另外,工作人员表示,根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对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随电费向非直抄用户收取。也就是说,转供电单位不能以“服务费”等任何名义,在电费之外加收其他费用。如果非直抄用户在用电过程中,遇到转供电单位加收“服务费”或未对符合条件用户推行优惠电价政策的行为,可以拨打5221811,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来源:寿光日报 付冰川

责编:小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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