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知产日】明明去买康师傅泡面 他却买到了庚帅傅泡面
1部小说
抄袭
12位知名作家
16部小说
今年的4月20日至4月26日,是全国第十二个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让我们以案说法,看一看发生在身边的知识产权案例。
随着网络小说的发展,抄袭之风也随之泛滥。有些抄袭小说书籍大卖,还改编成影视剧,火遍全国,造成恶劣影响。4月21日,北京高院发布2019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小说《锦绣未央》”侵权案入选。
案例 1
小说《锦绣未央》侵权案
2012年6月起,网络小说作者周静开始发表文学作品《庶女有毒》,后改名为《锦绣未央》正式出版。2016年,由该作品改编的同名电视剧播出。由于同名电视剧由知名女星唐嫣等人出演,社会知名度较高。2016年,知名武侠小说家温瑞安等12名作家及编剧起诉网络小说《锦绣未央》涉嫌抄袭。
2019年,北京市朝阳法院依法对《锦绣未央》涉嫌抄袭进行一审宣判,12位作家诉《锦绣未央》系列抄袭案全部胜诉。判令被告周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小说《锦绣未央》作品的复制、发行及网络传播;判令被告周静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4万元。
文学作品属于艺术范畴,其本身必备的“独创性、特殊性、唯一性、难以复制性”等显著特征,决定了文学作品不容许丝毫抄袭。对于屡治不止的文学作品抄袭行为而言,在形成依法惩治共识的同时,更要以完善的法律,对文学作品抄袭行为予以精准惩治。
雪碧、雷碧
傻傻分不清楚
康师傅、庚帅傅、康帅博
穿着同样的“衣服”
品牌的商标就如同商品的“身份证”,是流通市场必不可少的通行证。知名大牌之所以畅销,除了产品质量过硬以外,还有品牌效应。于是就有很多人动起了“歪心思”,他们会模仿知名品牌来生产山寨商品,甚至有的人直接把大品牌的商标贴在了山寨产品上,打着大品牌的名号来销售商品,消费者深受其害。
然而,山寨产品不仅可笑可耻,还是违法犯罪——
案例 2
CPPC手机侵权案
2012年底,“欧珀公司”(OPPO公司)把黄江镇一家手机店告上法庭,称被告销售的手机产品使用了与OPPO商标近似的标识。
被控侵权手机的机身正反面、内侧等均有“CPPC”标识图案,字母“C”的开口非常小,一眼看上去极像“O”,外观与“OPPO”没有区别,而手机包装盒及内附资料均没有任何生产厂家信息。
经审理认为,案涉被控侵权手机上使用的“CPPC”标识与OPPO注册商标在隔离状态下足以使相关公众对该手机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属于侵犯欧珀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综合考虑OPPO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与后果、店铺的规模及所处位置的经济发展状况、经营时间及欧珀公司为本案支出费用的合理性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经营者赔偿欧珀公司16000元。
我国《商标法》规定: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侵权人要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今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首批63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与疫情相关的“火神山”“雷神山”“钟南山”“方舱”等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依法作出驳回决定。不少网友炸锅了,纷纷对抢注跟“新型冠状病毒”有关商标的行为进行谴责。
商标不得随意注册,注册商标必修要有底线——
案例 3
“MLGB”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涉案商标“MLGB”由上海俊客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姚先生针对涉案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涉案商标的字母组合在网络等社交平台上广泛使用,含义消极、格调不高,用作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影响。
上海俊客公司辩称“MLGB”是指“My life is getting better”。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含义已为社会公众熟知,社会公众更易将“MLGB”认知为不文明用语。商标评审委员会据此裁定宣告涉案商标权无效。
上海俊客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海俊客公司的诉讼请求。上海俊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网络环境下已有特定群体认为“MLGB”具有不良影响的含义,应认定涉案商标含义消极、格调不高。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条款属于商标申请注册禁止性条款。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道德风尚,维护社会稳定。
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特别
Special
&
提醒
remind
除了承担侵权责任外,侵犯知识产权,造成严重后果,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 4
假冒五粮液、茅台白酒案
2018年,下城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用低价白酒灌装在高档品牌白酒瓶内,冒充“五粮液”等品牌白酒予以销售的系列案件。
该案总计查处开设在杭州的假冒“五粮液专卖店”门店十余家,抓获何某某等制造商3人、武某某等“批发商”2人、以及门店“零售商”40余人。
经审查,何某某等人在上海某地回收大量高档白酒瓶,用低价白酒灌装至高档白酒瓶中,再收购“五粮液”、“茅台”等商标、防伪标志,十几元一瓶的低价白酒摇身一变就成了售价高达七八百元的高档品牌白酒。短短二年,何某某等人共计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1.6万余箱,获利270余万元。
上述生产的白酒经中间商转卖后在杭州等地假冒的五粮液专卖店进行销售,销售金额累计达数千万元。
经下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何某某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武某某等40余人人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一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