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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十堰又有10个“醉猫”被公开宣判!还有1人......

广电人 十堰广播电视台 2018-10-17



酒后驾车危害巨大!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醉酒驾驶或被判刑!


今天上午

十堰交通巡回法庭

在事故处理大队再次开庭

10起涉嫌危险驾驶罪

及1起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案件

进行了公开审理




十堰广播电视台新闻客户端

进行了全程直播

戳文字,查看直播回看▼▼▼

十堰交通巡回法庭对醉驾案件现场宣判


在今天上午的庭审中

十堰交通巡回法庭经过审理

当庭宣判:

10人犯危险驾驶罪

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1人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具体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某金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5日17时许,被告人石某金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鄂CEA427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十堰市张湾区西城路往张湾区车城西路方向行驶,行驶至张湾区花果路交通岗前路段,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四大队民警查获。经法医司法鉴定:在被告人石某金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2ng/100m1,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石某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被告人杨某志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7日21时40分,被告人杨某志饮酒后驾驶鄂CFL992号小型轿车,从十堰老街出发,走朝阳路往三堰方向行驶,行驶至十堰市茅箭区朝阳南路二堰桥路段时,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样品(杨某志)血液中检测“酒精”含量为150mg/100m1,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杨某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目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三、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2日22时24分,被告人张某饮酒后驾驶陕GVB636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天津路方向经北京路到江苏路掉头后驶往柳林沟方向,途经十堰市北京路柳林小学路段,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五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样品(张某)血液中检测“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目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四、被告人杨某勇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3日22时31分,被告人杨某勇饮酒后驾驶鄂CAP77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十堰市邮电街经朝阳路、福建路往上海路方向行驶时,行驶至福建路立交桥下路段被民警查获。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检验鉴定,在杨某勇的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46mg/100m1,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杨某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五、被告人解某斌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3日21时55分,被告人解某斌饮酒后驾驶鄂CA913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十堰市茅箭区源园路源园公园路段,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二大队民警查获。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检验鉴定,在解某斌的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92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解某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六、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31日21时55分,被告人张某驾驶鄂CV3301号小型轿车,行至十堰市武当大道中医院路段时,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样品(张某)血液中检测“酒精”含量为97mg/100m1,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目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七、被告人李某明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0日20时37分,被告人李某明饮酒后驾驶鄂CFQ907号小型轿车,由十堰市港辉巷经河北路往邮电街方向行驶,行驶至十堰市河北路阳光华庭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检验鉴定,在李某明的血液中检岀酒精含量为157mg/100m1,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李某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八、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日18时19分许,被告人黄某饮酒后驾驶鄂CD792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十堰市东风大道与和谐大道交又口路段,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一大队民警查获。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黄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220ng/100m1,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九、被告人徐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4日20时19分许,被告人徐某饮酒后驾驶鄂C1X965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十堰市白浪东路消防队路段时,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六大队民警查获。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在送检的被告人徐某样品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8mg/100m1,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十、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5日,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鄂CM7855号小型客车,从十堰市江苏路出发,经十堰东收费站上高速往武当山特区行驶,行至十堰东收费站入口匝道时被民警查获。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鉴定,在陈某的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20mg/100m1,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目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十一、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8日18时39分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鄂C8000号小型轿车由十堰市浙江路沿天津路、林荫大道往重庆路立交桥方向行驶,行驶至林荫大道2号线大洋五洲1号门前路段因低头观看仪表板时未仔细观察前方、车速过快将未走人行横道的行人杨某群撞到在地,致杨某群当场死亡(殁年63岁),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十堰市天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群死亡原因系因交通事故头部受伤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杨某群负次要责任。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交通巡回法庭

是我市实施“放管服”改革措施

实行公检法一体办案

快侦、快办、快审的一项重要创新举措


▲9月13日,十堰交通巡回法庭开庭审理柯某、何某、胡某等9人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件。


交通巡回法庭将为当事人提供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人民调解、案件立案、司法确认、财产保全、司法鉴定、司法调解、审判、执行、保险理赔等于一体的“一站式”司法服务。



开车上路,拒绝酒驾

切莫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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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贺俊鹏 责编/李承杰 终审/贺翔

出品/十堰广播电视台新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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