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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老母亲将5子女告上法庭!原来是为了……

广电人 十堰广播电视台 2019-04-12



对天下的父母来说

儿女是他们时刻的欢喜

一生的牵挂


而最爱的人给的伤害也最深

近日,十堰一位母亲

就把自己的5位儿女共同告上法庭!


至深至爱闹到法庭相见

他们之间, 究竟发生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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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摔伤骨折

老人对儿女彻底“凉了心”


家住丹江口习家店的夏某与丈夫婚后生育了五个子女,现均已结婚成家。


1995年冬,夏某夫妇与子女就养老问题口头约定,父亲随老大、老三一起生活,由二人负责生养死葬;母亲夏某随老二、老四生活,负责生养死葬。1999年,夏某的丈夫去世,她则与老四一家共同生活至今。


原本和谐的家庭,在夏某的一次摔伤住院后,开始产生巨大矛盾。


2017年,夏某在家中干活时不慎摔伤导致骨折,住院治疗共花费了34487.76元。一辈子务农的老人,并没有能力承担费用,结算费用时,大家商量,二儿子支付了3000元,女儿支付5000元,剩余部分由老四一人支付。


因数额较大,老四觉得不该由自己一人承担,应由五子女共同承担。随后,夏某与五个子女就医药费及之后的赡养问题多次协商,均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夏某一气之下,欲起诉五子女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




法庭相见

儿女仍以种种理由推脱


夏某因摔伤导致骨折,行动不便,且年事已高,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故向丹江口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将案件指派给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刘大新律师办理。


刘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会见了受援人,并在当地进行了走访调查,在掌握了详实的案件材料后,刘律师代夏某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34487.76元医疗费由五被告平均支付;判令五被告履行赡养义务,对原告今后的赡养进行妥善安置(五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共同为原告安置居住场所)。


1998年分家时,兄弟四人已经对父母的养老问题进行了约定;母亲夏某在随老四生活期间,照料老四的子女,为老四操持家务,做出了较大的贡献;自己也年老多病,家庭经济困难,不应该也无力承担赡养费。”对于律师提出的要求,夏某的大儿子表示自己无能为力,而其他子女也仍以种种理由推脱。



刘律师认为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婚姻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3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因此,女赡养父母的义务不可以通过协议免除或者转让。


虽然夏某夫妇与四子女就赡养问题进行过约定,但该约定并不能排除父母在必要时(比如约定赡养父母的子女赡养能力欠缺时)向其他子女主张赡养费。


法院在组织双方调解无果的基础上,判决支持了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夏某今后的赡养问题终于得到了解决。



子女赡养父母

是义务,是责任

可生活中

和夏某有着类似遭遇的父母还有很多

含辛茹苦抚养儿女长大

却在自己的晚年

得不到儿女的关心与照顾


七旬老人无人赡养

正月初九,老人将子女告上法庭


2019年2月13日,农历正月初九。本该是家人团聚欢度春节的日子,十堰年近70的罗大爷,却无奈把自己的5位子女告上法庭。


罗大爷共有三段婚姻,与第一任妻子育有一子罗某甲,与第二任妻子育有次子罗某乙,并共同抚养一继女儿。前两任妻子相继因病去世,罗某入赘第三任妻子家中,并与之共同抚养三名继女儿。

近70高龄,体弱多病,无任何经济来源,本就需要儿女多关心照料的他,换来的却是5位子女的不闻不问。


在多次请求有关部门调解,而众子女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下,罗大爷一纸诉状将子女告上法庭,希望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老年生活。

后经过承办法官从法理、情理、伦理道德等多方面进行劝说,到庭的三名继女儿已同意共同赡养老人,并愿意每月各自承担赡养费500元。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终有一日

我们都会老去

我们对父母照顾与关爱,不是施舍

而是对他们曾经的付出

最微不足道的回报


愿天下的子女能体恤父母养育不易

愿每一个老人都能老有所依

余生被温柔相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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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十堰广电

编辑/郑旭宴 责编/全欣 终审/杜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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