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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热传!国务院通知:这8种情况可以拒缴物业费?官方回应,真相来了!

生活报 新闻夜航 2019-04-14

全文共1499字,阅读大约需要2分45秒


辛辛苦苦买了新房

除了房屋质量之外,

您最关心的是什么?

应该是,物业费!

......

物业费收多少?

交了物业费能不能得到相应的服务?

所以物业费

一直是大家关心的“热门”话题


就在今天

小编身边不少朋友

都在转发这样一条消息

8种情况可以拒缴物业费



小编立即搜索了一下相关信息

发现网上流传的所谓8种情况是这样的

......

以下8种情况

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

图片来源:东方IC 图文无关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缴;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缴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缴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缴纳;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缴,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缴;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缴。


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缴。


各项条款分列清晰

貌似很可靠啊

但是小编一番查证之后却发现

之前已经有媒体为此刊发过

更正致歉声明

法制日报社关于

“这8种情形业主可拒缴物业费”

稿件的更正致歉声明



CCTV《中国新闻》

也对此事进行过相关报道!



这就奇怪了!

网上疯传、

有媒体发布、

之后又有媒体更正

到底怎么回事?

......

是否存在“以下八种情况,业主可拒交物业费”?

生活报记者就此专门采访了

哈尔滨市住建委物业办相关负责人


哈尔滨市住建委物业办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回复:“这已经是一条旧闻了,当年做出政策解读的媒体也因此道歉,因为其中很多内容都不准确。”


比如第2条为“物业不与业主签合同,业主可拒缴物业费。”其实物业通常是跟开发商、业委会、社区等签订合同,这些都不是跟业主直接签定,但也都是法律允许的,是有效的……所以这不能成为居民拒缴物业费的理由。

      

“物业服务质量太差,可拒缴物业费”这一条也不准确,这个“差”并不能由单独的业主主观判断。如果一句“服务太差”就拒绝缴纳物业费,那对物业及其他缴费的业主来说,是不公平的。


若物业公司存在问题,市民可以投诉到媒体、所在区街道办事处和区级物业办,由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如果出现法律纠纷、民事诉讼,可通过哈尔滨市物业协会,向哈尔滨市仲裁委申请仲裁,或通过起诉来解决问题。


总之,纠纷应通过有效途径解决,并不提倡“不交物业费”,这只能让物业公司减少运营收入、让纠纷恶化、损失其他业主的利益。



图片来源:东方IC 图文无关


原来是这样啊

闹了半天这是一条

......

解读有误的失实报道!


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

其实只是

涉及一些删改

根据2018年4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涉及4个条款的修改,删除1个条文,分别为:

1、删去的条文第五十九条。

2、对第二十四条作出修改,删去条文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3、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4、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5、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同时,对其中其他条文的序号作了相应调整。


小伙伴们不要再信这类谣言了

 也不要再转发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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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生活报(ID:HLJ_SHB)

综合杭州交通918、法制日报、CCTV《中国新闻》、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国政府网、微博等

封面图片来源:东方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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