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同居五载缘尽分手,昔日恋人为房对簿公堂
编辑|严宇静
排版|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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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情侣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分手后应如何分割,是一笔很复杂的“感情账”。最近,松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则获得补偿款60万元。
同是沪漂族载缘尽分手
2008年6月,24岁的刘力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同是沪漂族的年轻女孩张阳,相处半年后,情投意合的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眼看着房价一天天往上涨,两人下定决心早日共筑爱巢。2011年年初,双方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伙购买松江一套面积为89平方米的期房,房屋总价款为136万余元,其中首付款为41万余元,分别由刘力支付21万余元,张阳支付20万元,银行贷款为95万元。房屋主贷人为刘力,产权预告登记在二人名下并完成了交房手续。后两人因性格不合,于2013年底分手。
分手后,两人对于共同购买的房屋归属及补偿数额问题意见不一,造成银行作为抵押权人起诉查封房产,最终无法如期办理产权证。无奈之下,刘力一纸诉状将昔日恋人张阳告上松江法院,请求将房屋判归自己所有,并由其支付对方折价款50万元。
因双方对于系争房屋的市场价值争执不下,经原告申请,法庭依法委托房地产估价公司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显示在满足全部假设和限制条件下,系争房屋市值总价340万元。房屋市值扣除银行贷款及相关购房成本后,经折算,被告张阳最后主张原告支付其房屋折价款65万元及契税1.9万元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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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出资贡献有所区别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双方的份额。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来看双方对于房屋的出资贡献有所区别,主要体现在房款的支付上,系争房屋房款支付主要分为三部分,具体如下:
1、首付款部分。由原告支付21万余元,被告支付20万元;
2、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还贷部分。可确认原、被告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对还贷均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其中原告占较大贡献,被告占次要贡献;
3、同居关系终止后还贷部分。
因为此时双方已经解除同居关系,原告一次性还清银行贷款本息,被告也予以认可,由此确认同居关系结束后的还贷全部由原告作出贡献。(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