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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门槛站2秒”构成非法侵入吗?法院依据证据链判决罪名成立

2017-12-20 上海法治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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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排版|张静

责编|陆慧

在未掌握任何联络方式的情况下,一自称债主的女子冉某居然找到陌生人家中“讨债”,并被屋主视为小偷当场扭获。庭审中,冉某辩称其“只站在门槛上2秒钟”,不构成非法侵入。

屋主拿人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冉某至本市杨浦区飞虹路某小区,非法进入10号楼某室,被从屋外回来的房主许某当场发现并扭获。


庭审中据被害人许某陈述,案发当天13时45分,许某锁好家门后外出。15时30分许,许某回家时看见大门敞开45度角。进门一看,惊现一对陌生男女。许某意识到:这两人可能是小偷!于是询问他们“怎么会在我家里”。女子回答,“我们找错人了,”随后准备离开。许某赶紧拉住他们,可陌生男子还是逃走了,许某拉住陌生女子,下楼后找到小区保安报警。

证人卢某系飞虹路600弄小区保安。据他陈述,案发当日下午3点多,住户许某带着冉某下楼,说这个女子刚才到其家里去了,怀疑是入室盗窃。冉某则说自己是讨债走错了门。卢某质问冉某:“走错门怎么能进人家家里?”而冉某无言以对,卢某随即拨打“110”报警。


“小偷”自辩

被告人冉某辩称,其为讨债,在丢失欠债人王某的联络信息情况下,找到飞虹路小区。她沿楼梯走上10号楼,看到本案被害人家房门开着,便踩在门槛上推门叫人,但未进入室内。冉某的辩护人辩称,冉某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没有任何非法侵入住宅的动机;冉某找人讨债走错门,进入室内仅2秒钟,也就是脚跨进去就出来的时间,与现场勘验笔录中提取到其留在门口的脚印吻合,且是在房门开着的情况下推门叫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法院论断

公诉人答辩称,被告人冉某与王某间是否存在借款关系目前存疑,且在无王某联络信息的情况下,爬楼梯直接到被害人家中找人的行为也有悖常理;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冉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法院认为,本案相关证人证言已形成证据链,被告人冉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为保护公民住宅安全不受侵犯,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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