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丨法官法首次大修:法官任职要求提高,曾参阅14国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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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法官法》)。《法官法》迎来首次“大修”,与会者纷纷提出了不同的建议,带来了多重视角,观点碰撞,多彩纷呈。
看点多,门槛高
关于《法官法》修订草案,苏泽林委员认为“有很多看点”:一是任职条件提高,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更加凸显;二是职业伦理要求上升为法律;三是从业禁止条件更加严格,回避条件更加苛刻;四是法官的遴选、任免、管理、监督等相关制度更加完善。
全国人大代表谭惠珠认为,《法官法》修订草案的作用不只是完善法官的任职条件、管理和审核办法,厘定他们的义务和权利,还可以直接并持续地提升我国的司法水平。“法官素质影响到审判质量,影响到人民权利、社会公益、人民对法治和政府管治的信心。”
欧阳淞委员表示,近几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官法》的修改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专门成立了《法官法》的修改研究小组,分类别、分层次开展了一系列调研工作,也广泛征求了各有关部门和研究机构的意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组织翻译了14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官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资料。他表示“整个修改非常认真、非常扎实,修改的幅度也很大。”
符跃兰委员赞成关于提请审议《法官法》修订草案议案的说明。她认为修改《法官法》是非常必要的,对巩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要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随着我国法学教育不断地发展,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学生,尤其是政法院校毕业生不断增加,莫文秀委员认为这为提高初任法官条件奠定了基础,也为保证司法人员的职业水准提供了前提。她表示:“修订草案在法官的任职条件和资格上都做了较大的调整。这些调整都突出了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特色,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供了人才保障。”
杨震委员说道:“对照《法官法》修订草案,特别是遴选的条件,有一个非常明显的变化,对学位和学历提高了要求,体现了专业化,对队伍素质要求提高了,我很赞成。”王明雯委员同样提出法官应当职业化、精英化,她认为提高司法官的遴选条件是正确的。
严培训,保权益
全国人大代表李士强建议明确规定法官培训的责任主体,他认为,法官应该是一个终生学习的职业,如果始终忙于办案,满足于吃老本,难以达到政治素质、社会需要、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等方面的新要求,所以有必要对法官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并严格实施。
草案第32条规定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法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李士强表示,从立法技术来讲,《法官法》难以对法官培训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目前这种原则性规定是符合我国法院工作实际的,但是没有明确法官培训责任主体,将会使这种原则性规定难以落实。因此,他建议对该条进行修改,增加主语,明确现任的责任主体,由上一级法官和上一级法院负责主体培训,主要领导按工作需求和管理权限培训。
莫文秀认为,要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力度,既要让每一位法官树立起职业荣誉感,又要使每一位法官明确自身的工作职责,增强使命担当的自觉性。此外,她还提出,修订草案对法官激励机制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如法官的职业保障等,这些内容是法官普遍关心的问题,希望有关部门适时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更充分地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
谭惠珠表示,草案中有两个亮点:一是第27条规定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二是第61条第2款提出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的特点,由国家另行规定。
“‘另行’两个字是新加的,表示国家可以更灵活地调整法官的薪金和待遇,这是香港代表们一直希望内地法官可以得到的待遇。”她说道,“司法人员是维护法制的核心工作人员,是赢取人民对社会公义的信心、对党和政府支持的重要队伍,理应受到器重。”
严以新委员建议在草案第59条后增加条款:“法官因履行职务致使其家庭财产和住所受到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侵害人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害。”他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依法保障法官权益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要保障法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但修订草案中只有关于人身权受到侵害的相关规定,而法官的财产权同样应该受到特别保护,因此建议在《法官法》中配合该规定,增设有关保护法官财产权的相关规定。
细遴选,调年龄
《法官法》草案第15条规定了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
“昨天我和一个担任省级法院的法官遴 54 32222 54 17603 0 0 6119 0 0:00:05 0:00:02 0:00:03 6118委员会的法学专家谈到这个问题,他说他担任遴选委员会的委员两年了,但从来没有通知他开过会,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名存实亡。”王明雯说道,“草案对遴选委员会只规定了四款,但是内容都非常简略”,她建议对这一条进行细化,对遴选委员会的职权、作用、工作程序等要作明确的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高莉建议对于法官的遴选条件增加两句话:“对于具备硕士、博士学历者,其担任法官所需的法律工作的年限可相应缩短,以吸引高学历人才进入法院系统工作。”
李士强建议调整对法官任职年龄年满23周岁的规定,“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丰富的社会经验和阅历应当成为担当法官的条件之一。”
“关于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年龄的问题,现在规定都是23岁。但是陪审员却是规定28岁。”苏泽林说道,“按理说法官、检察官的年龄应该更高一些,除了要有专业知识以外还要有经验积累。实际上23岁是不可能当法官、检察官的,因为还要有五年工作经历,如果我们在法律里面把它的标准提高一点,也能够满足社会心理需求。”
董中原委员建议将草案第11条第2项“年满二十三周岁”修改为“年满二十七周岁”。他表示,鉴于法官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和重要性,法官需要具有很高的专业素养、工作经验和人生历练,法官的任职条件也规定了本科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
“年龄是心智成熟的基本标志,按照达到本科以上的学历和五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的要求,其年龄通常会在27周岁以上,对照公证员法规定的公证员的任职年龄为25周岁以上,法官任职年龄规定为23周岁显然太低了,因此将担任法官的年龄条件确定为年满27周岁比较适宜。”董中原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