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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自7月1日起,税务总局第16号文开始实施,影响每一个财会人!

2017-06-30 CFO之家



明天开始,被称为“史上最严发票令”的税务总局16号文件正式实施!



重要提醒:各位朋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的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


(1)请外单位开具普通发票时,须将本单位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告知对方,机打到发票上,否则发票无效。

(2)本单位为外单位开具普通发票时,须索要外单位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机打到发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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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认证期限为360天(仅限于7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所有单位的开票系统需要升级,以适应税务监管要求。


附总局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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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马靖昊说会计、国家税务总局,由CFO之家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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