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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市民朋友:
摆摊经营
自觉履行“四不占”
在街道两侧和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各类建筑退让区域等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场地设摊经营,不得兜售物品,不得演出,不得堆放、晾晒物品。
自觉履行“七不做”
不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不乱倒生活污水、污油、粪便;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等生活垃圾;不乱抛动物尸体;不乱翻捡垃圾造成垃圾散落;不派发宣传品造成宣传品散落地面;不占用道路、街巷等公共场地清洗车辆及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必须承担“三责任”
1.对擅自占用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演出或者堆放、晾晒物品的个人或经营主体,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据《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对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前,未征得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同意的,或者经批准搭建但在建设、活动结束后未按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为主体,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3.对占用道路、街巷等公共场地清洗车辆的行为主体,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据《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山市石岐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