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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抓马!老板雇打手殴打副总 并威胁“卸你一条腿”

金融干货第一平台 Career In 投行PEVC 2022-05-12


近期,一则判决文书揭露了北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原副总经理陈某松的讨薪历程。


值得注意的是,该副总的离职过程历经“被泼热水”、“被殴打”及被语言威胁“卸你一条腿”,最终在“被迫”写上道歉信并表明“自动离职”中结束。而另一边,被告会计师事务所主张,因陈某松在工作中骚扰多位女同事,行为极其恶劣,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附上一女同事指其“出差晚上敲房门”的《情况说明》。

  

究竟发生了什么?外雇打手单独约谈 被殴打写下道歉离职信?

  

判决书显示,2017年11月7日,陈某松至中立诚事务所处工作,担任副总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20 000元,年薪不低于30 0000元,如年薪低于30 0000元,中立诚事务所一次性补齐不足部分,折合月平均工资为25 000元。

  

2019年8月7日,中立诚事务所的实际控制人曹某、副总经理陈某、外雇打手王某、副总经理赵某和法务李某以开会为名,将陈某松单独叫到会议室,当谈及陈某主动触碰陈某松身体时,双方发生分歧。

  

值得注意的是,在接下来的交流过程中,发生了诸多意想不到的事。

  

原告陈某松表示,“交流过程中,陈某对陈某松泼热水,陈某松欲离开,被王某阻拦。王某打了陈某松头部、脸部,后曹某加入,一起殴打陈某松,过程中陈某松的鞋子不知去向。陈某松在三人的围堵殴打之下只好求饶,曹某将陈某松的手机砸向会议桌,并进行语言威胁,称要打死陈某松,陈某恐吓陈某松称让陈某松在工作领域再也找不到工作,如果不是王某阻拦,陈某松可能已经被曹某打死。”

  

随后,陈某松央求要去医院看伤,被曹某、陈某等人暴力阻止,要求陈某松写道歉信以及写上自动离职、放弃剩余薪资以及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在陈某松被迫写下,曹某、陈某满意之后,才放其离开。

  

陈某松称,其本应于2019年9月23日入职新单位,然而,中立诚事务所至2019年10月8日仍未开具《离职证明》,导致其无法入职新单位。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10月8日的薪资损失合计为8458.65元,故陈某松就此提起诉讼。

  

事务所辩指:他骚扰异性 出差夜晚敲同事房门

  

另一方面,作为被告的中立诚事务所则主张,陈某松系自愿提出离职,陈某松在2019年8月7日自动离职,也没有做交接,后续公司要求其做交接,他也没有到单位。

  

对此,中立诚事务所提交落款日期为2019年8月7日的《道歉信》。

  

《道歉信》载明:本人一时糊涂,误会陈某碰了我,都是我自我感觉良好,向曹总发信息说这一情况时,本是想让曹总提醒陈总,未料造成严重后果,让陈总很生气,我也很后悔,特请陈总原谅,因此本人自动离职。

  

与此同时,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中立诚事务所另主张因陈某松存在与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同时存在骚扰异性员工、违反公司制度的情况,故中立诚事务所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就其主张的陈某松骚扰异性员工一节,中立诚事务所提交了一份张某出具的《情况说明》等其他资料。

  

《情况说明》载明:本人张某在实习期间,于2018年7月1日与陈某松一同出差,在前往项目途中,陈某松对我进行肢体上的接触被我拒绝,并于当晚敲开房门之后就要抱我,当时我将其推出门外并将门反锁,第二天陈某松通过微信向我发送多条暧昧、淫秽消息,为了保全自身,我于当天返回北京。

  

副总诉称:道歉信是被威胁 骚扰仅为要求按摩

  

对于上诉《道歉信》及骚扰异性员工一事,原告陈某松一一进行了反驳。

  

陈某松称,道歉信系在中立诚事务所的实际控制人曹某、陈某等人殴打、胁迫的情况下书写的,并提交了事发现场的录音及整理的文字稿。

  

根据上诉录音显示,事发现场存在陈某松与曹某、陈某等人发生冲突的情况,伴有谩骂、呼喊、打砸物品等声音,以及曹某、陈某等人有“让他走人吧”、“写上自动离职”、“卸你一条腿”、“这次打你是一次教训”等表述。

  

除此以外,中关村西区派出所向法院提供如下材料:1、陈某松的《诊断证明书》,诊断时间分别为2019年8月7日、2019年8月11日;2、陈某松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陈某松构成轻微伤;3、落款时间为2020年1月7日的《治安调解协议书》,其中主要事实处载明:“2019年8月7日20时许,事主陈某松来所报案称:其在海淀区知识产权大厦B座8层会议室内被曹某、陈某、王某等人殴打致伤,手机被摔坏。”经调解,曹某代表陈某等人向陈某松赔偿医药费等共计20000元。

  

对于骚扰异性员工一节,陈某松表示当时系与张某一起参加培训会,因为培训时做了俯卧撑,所以仅系要求张某帮助其按摩一下手臂,张某拒绝,回去之后就称存在骚扰的情况。

  

法院:证据不足 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中立诚事务所主张陈某松出具了《道歉信》,系自愿主动离职,但根据中关村西区派出所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治安调解协议书》来看,2019年8月7日当天陈某松与曹某、陈某等人确实存在暴力冲突,且陈某松被鉴定为轻微伤,同时根据陈某松提交的录音证据,曹某、陈某等均有要求陈某松书写道歉信、写明自愿离职以及言语威胁等言论,综合上述情况,本院对于陈某松关于出具《道歉信》系受曹某、陈某等人胁迫的主张予以采信,中立诚事务所据此《道歉信》主张陈某松系自愿离职没有事实依据。

  

此外,就本案劳动合同解除情况,根据中立诚事务所于2019年8月7日作出的《通告》内容,中立诚事务所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为陈某松存在骚扰异性的情况,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中立诚事务所虽提交了张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但张某本人未到庭作证以及接受法庭和双方当事人的询问,且在案其他证据亦不足以佐证该《情况说明》的真实性,故中立诚事务所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解除与陈某松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向陈某松支付赔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确认陈某松与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于2017年11月7日至2019年8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陈某松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向陈某松支付年薪尾款共计105 287.36元,支付2018年11月工资差额2000元,支付2017年11月7日至2019年8月7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0 645.45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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