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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男星胜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发布
“(2023)粤0304民初3143号公告”,
对象为深圳市晖迪贸易有限公司。
判决内容显示,被告深圳市晖迪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停止生产,并销毁所有其已生产但未销售的印有易烊千玺肖像的宣传物料(包括但不限于“C***e”公仔移动电源的包装盒等),在案涉某网络购物平台店铺“C***e旗舰店”主页位置向原告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延伸报道
“XX堡”西式快餐品牌,是厦门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的品牌。 此前,XX堡餐厅曾在薯条、汉堡、饮料等商品外包装上使用了易烊千玺的肖像。
并且,在店内的宣传海报、微信公众号、抖音以及公司网站等均使用了易烊千玺名字和肖像,还有着“千玺都被种草的汉堡店”、“爱千玺,就吃XX堡”等广告语。
2021年8月,易烊千玺经纪公司将厦门某品牌管理公司和厦门思明区某汉堡店诉至湖里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删撤所有线上侵权内容,立即撤下并销毁所有线下侵权宣传物料,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我们被骗了!和假经纪公司签了授权合同不能算侵权
“我们也是受害者,我们也被人骗了。”被告之一的厦门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辩称,自己在2021年3月与案外人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销售合同,取得易烊千玺宣传图片的使用权,所以不能算是“侵权”。
厦门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认为,自己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有查阅了该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该公司工作人员微信、微博信息,并核实到该公司曾授权其他主体使用明星图片的先例,尽到了审慎义务,并按照约定在使用每张照片时都备注“老炮儿”等字样,正面、健康、合理地使用照片,因此并无过错,并无侵害易烊千玺人格权的主观恶意。
思明区某汉堡店未作答辩。
判决:被告宣传行为易误导消费者
赔偿易烊千玺100万元
并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厦门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公司订立合同前未核实对方是否有权授权他人使用易烊千玺肖像,双方签订销售合同后,对方提供的授权文件也仅限于销售电影《老炮儿》光盘并为该片做宣传使用,但是被告却将其用在产品宣传上对外使用,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厦门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虽然在2021年7月13日有通知加盟商停止使用含有易烊千玺肖像、签名的图片、物料,但并没有采取有力措施收回或销毁其提供给各加盟商的侵权图片、物料,其应对思明区某汉堡店继续使用侵权图片、物料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最终,法院考虑到易烊千玺的知名度、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当事人的过错大小等因素,酌定厦门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应赔偿易烊千玺经济损失100万元(包含因本案诉讼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公证费等)。 虽然两被告存在共同侵权行为,但思明区某汉堡店经营线下门店造成的负面影响范围比厦门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造成的影响范围小,法院酌定其对其中3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并判处两被告向易烊千玺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公众人物抗辩应限制于涉及公共利益及舆论监督的肖像制作、使用或公开行为。明星可以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肖像权侵权行为进行合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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