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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不必一律入刑”,应该依法试点、谨慎推行

2017-05-19 喜欢就点→ 896汽车调频

近日,最高法印发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明确“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尽管这只是针对“量刑规范改革试点”的“要求”,范围仅限于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而《指导意见》也并非具有“准立法”功能的“司法解释”,但这段不长的表述,仍多被外界解读为,“醉驾一律入刑”有望松动。


为什么会有这种看法?


在2011年5月1日的刑法修订中,“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追究刑责,但与“追逐竞驶”不同的是,法律没有附加任何条件。简而言之,只要“醉驾”就要“入刑”。 至于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固然是审判中的酌定情节,却不是“免罪”“免罚”的理由。


这种颇具“刚性”的立法表述,乃为应对日趋严重的醉驾现象“而生”。客观来说,也正是得益于立法、执法和司法的严厉不阿,“醉驾入刑”提高了违法成本,全国范围内的醉驾现象得到了有力遏制。

4月29号凌晨1点左右,演员刘朔驾车途中碰撞到钢制护栏端头上,造成车辆严重损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查,刘朔属于醉酒后驾驶。


醉驾案至少已有上百起免予刑事处罚


2013年12月起实施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湖南省永州中院2015年判决的一起案例中,上诉人杨某基于工作需要礼节性饮酒后,送病重岳父去医院途中,被交警查获,测出其血液酒精含量132.0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杨某被一审法院判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杨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酒后驾驶确系情势紧急,事出有因,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犯罪情节轻微”,撤销原判量刑部分,维持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规范量刑是为防止刑法适用不统一


有法律界人士担忧,对于《量刑指导意见(二)》中规定的“情节轻微”及“显著轻微”如何认定难以把握,需要一个标准,以免自由裁量权过大致司法不公。“这一意见对下级法院具有指导作用,就是为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刑法适用不统一,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恰恰是为了规范量刑科学量刑。”


律师认为,此次最高法的危险驾驶罪量刑指导意见,是兼顾到了公共安全与个人正常生活便利,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不同利益间平衡,防止出现权益失衡。


来源:澎湃新闻刹车片啥时换?“斥资三亿”视频教会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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