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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网上说话一定要小心,最近又有人因为一句话坐牢

2017-10-05 喜欢就点→ 896汽车调频

近几年,随着微博、微信等社交软件的迅速发展,使人们越来越依赖于这些迅捷的社交工具,通过它们聊天和记录心情也逐渐成为大家喜欢的交流方式。聊天也好,发圈发博也罢,许多平时不能说、不敢说、不方便说的话,就靠网络来表达。

然而如果你以为在虚拟的网络社交空间就能肆无忌惮的话,就大错特错了。不久前就有一女子就因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条辱骂交警的言论而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事情是这样的。2017年9月22日19时许,浙江省丽水缙云县壶镇蒋姓女子因不满壶镇交警中队民警对其违法停在壶镇安居西路的车辆进行违停告知,将违法停车告知单拍照后上传至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并配上辱骂民警的言论。



缙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壶镇中队民警看到这条辱骂交通民警的言论后,立即向壶镇公安分局报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祸从口出”,在网上亦是如此


今年9月中上旬,福建省东山县两名男子因赌博欠了大量债款,心情郁闷,在微信群里恣意发布一些“我要杀人”等极端言论,希望引起别人注意。


东山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经过网上侦查,认定这两名男子的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有关规定,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对他们依法进行了传唤,两名涉案男子分别被依法治安拘留13日和15日。


今年9月4日,安徽阜阳界首市一名男子杨某因不满交警夜晚查酒驾,在一自己建立的微信群中发布“他们傻X吗,下雨还查?一群傻X穷这个样”等侮辱性言语,在微信朋友圈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当地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行政拘留五日。



界首警方称,群主杨某向不特定众多人发送侮辱性信息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可以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今年7月,四川一名女子赵某将她和朋友张女士吵架的截图晒到朋友圈,其中不乏侮辱性语言,配文称“就喜欢看你生气的样子”。



事情越演越烈,张女士的家人和丈夫都知道了这事,还弄得夫妻感情都出现了问题。最后张女士将赵某起诉到法院,法院最终判决赵某在朋友圈向张女士道歉3天,并赔偿5000元。


2016年9月4日晚,外来北京务工男子张强在自己的出租房里使用“本•拉登”头像在某微信群聊天时,一个网友说了句“看,大人物来了”。于是,张强就顺着这句话,发了一句“跟我加入ISIS”。大家没有任何回应,继续聊其他话题。


2016年10月13日,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分局依法传唤了张强,以其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将其抓获归案。今年6月,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张强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网上也需谨言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网络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或者散布他人隐私的,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损害时,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同时,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构成诽谤罪和侮辱罪,将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言论自由是我们的权利,但权利不是绝对的,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网络社交平台是自我言语表达的载体,也是一面照妖镜,体现着发言者的个人素养。说话负责、不打妄语也是我们的义务。


祸从“口”出,

可不是闹着玩儿的。


来源:中国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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