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肇事逃逸被追20公里,撞火车死亡,法院这样判追赶者…
直到法院判决
他心中的石头落了地
2017年1月9日,当地居民张永焕骑摩托车时与人碰撞,对方倒地后张永焕逃逸,被路过并目睹此事的朱振彪追随,最终其站上铁轨,不幸被撞身亡。10个月后,死者儿子张殿凯以侵害生命权为由将追赶者诉至法院,索赔60余万元,称将在法庭上寻求查出父亲真正的死因。接到法院应诉通知的朱振彪觉得很冤枉:“明明是见义勇为,怎么就成了被告。”
此事件追随视频被传至网络,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网友们的激烈讨论,包括部分法律界人士也观点不一,大致分为两个阵营,一方认为应是见义勇为,不该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觉得追击过程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毕竟张永焕涉嫌的只是普通肇事逃逸案。
2月12日,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下午4点半,法院判决,原告张庆福、张殿凯(死者张永焕的父亲和儿子)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庆福、张殿凯的诉讼请求。
朱振彪回忆:
目击肇事逃逸,追了20多公里
事件当事人朱振彪在2月8日接受扬子晚报紫牛新闻采访时,回忆了当天的事发经过。当天,朱振彪开着自家的越野车经过唐山市滦南县古柳线一个水产门市附近时,遇到了戴红色头盔骑红色摩托车的张永焕。
期间,朱振彪选择打电话报警并在驾车同时,拿出手机开始录像。根据曹妃甸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证明,朱振彪在追赶期间多次报警。
在朱振彪提供的视频里,从上午10时54分开始,他按着喇叭,开车跟着张永焕。追赶过程中,路过一个村庄的拐弯处,朱振彪和张永焕行驶到并排处,他放下左侧车窗喊:“你给人撞了跑啊?!”,并带了一句骂人的口头语。
朱振彪在追赶张永焕
在追出16公里后,路边的唐海交通局工作人员也加入进来,和朱振彪一起追张永焕。其后,张永焕弃车后从一户人家拿了把菜刀,一边走还一边看朱振彪,说:“我把自个儿砍了。”朱振彪站着没动:“你爱砍不砍吧,你给人怼死了你逃跑啊?”
视频中还能听到,张永焕说:“(我)去自首……我打110……”“你把刀扔那让你打。”朱振彪站在原地喊,但张永焕没有停。
很快,张永焕穿过铁路立交桥底下的芦苇丛,爬上栾海公路:“你别追我了啊,你再追,来车我撞死噢!”视频显示,张永焕开始沿着公路边缘往北步行的过程中,还往前冲撞上一辆面包车,倒在车前。等再次起身后他开始沿着公路往南走追赶过程中,朱振彪还打电话询问过警方,问是否“给权利制服他”,并多次劝张永焕自首。当张永焕已经到达铁路边缘时,身边的路政人员劝阻过朱振彪别追了,但没有得到朱振彪的回应,他选择继续追随。
11点40分左右,朱振彪的手机自动关机。十几分钟后,张永焕站上铁轨,看到火车来了,迎面走上去,被火车撞倒身亡。他为什么这么做,没有任何人能解释。
有网友指出在张永焕提出会自己报警并表示会自残后,朱振彪就不应该再继续追赶了。但朱振彪却并不这么认为:“当时觉得他就是威胁。如果抓小偷,小偷威胁一下,大家都不抓了,行吗?”
死者儿子:起诉朱振彪
是想查出父亲真正的死因
张永焕的儿子张殿凯
对于父亲的死亡,张殿凯认为主要是因为受到了穷追不舍的追击,是走投无路的结果。“他一直在追着他,都追了20多公里,言语中又有辱骂和威胁,他能不害怕吗?什么人都受不了这样的心理压力。”张殿凯说,朱振彪在已经报警的情况下不该再去追他父亲,尤其是在他父亲已经表示会打110的情况下。
张殿凯还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提供了一张张永焕的手机通话记录截图。截图显示,1月10日11:03,该手机曾有一个110的记录,通话时长显示0分0秒。“他的手机日期快一天,当天他拨打过110,还有一个误拨成1110的记录。”张殿凯是这么解释手机日期的。
张永焕的手机通话记录截图
张殿凯并不认可父亲是自杀,他觉得是走投无路的结果。“他(朱振彪)说是自杀,他不追能跑火车道上去吗?肯定是被追的走投无路了。”张殿凯说,他父亲前几年在老家盖了新房,最近又有了女朋友,装修好会准备结婚的,不可能会选择自杀。
为了查明父亲的真正死因,张殿凯认为起诉到法院是最好的方式。“父亲死亡后,我找过有关部门,但没有得到回应,这个事只能法庭上才能查清。”
庭审焦点:
朱振彪的追随行为是不是侵权
今天(2月12日),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及他们的代理律师都到庭参加了庭审。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朱振彪的追赶行为是否构成对张永焕生命权的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
朱振彪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与张永焕死亡无因果关系
下午4点半,法院判决原告张庆福、张殿凯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庆福、张殿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原告负担。
【法院判决书】
首先,案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张雨来受伤倒地昏迷,张永焕驾驶摩托车逃离。被告朱振彪作为现场目击人,及时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并驱车、徒步追赶张永焕,敦促其投案,其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同时指出张永焕肇事逃逸行为构成违法,朱振彪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其次,法院认为朱振彪的追赶行为并没有侵害张永焕生命权的故意和过失。
根据视频和机动车行驶影像记录,双方无身体接触,在张永焕持刀声称自杀意图阻止他人追赶的情况下,朱振彪拿起木凳、木棍属于自我保护行为。朱振彪在追赶过程中,有时喊话传递的信息不准确或语言不文明,不构成民事侵权责任过错,也不影响追赶行为的性质。在张永焕跨越铁路围栏,进入货车运行区间后,被告朱振彪予以高声劝阻提醒,同时挥衣向火车司机示警,仍未能阻止张永焕死亡结果的发生。故该结果与朱振彪的追赶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原告张殿凯认为判决不合理,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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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