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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起,西安全市调整!
西安市医保特殊药品范围有调整
在支付规定方面,通知明确,参加西安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使用特药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在特药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和在特药定点零售药店使用),须由参保人员个人按照一定比例先行自付相应的费用后,比如参保职工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4%、城乡居民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5%,城镇职工再按76%比例进行报销,城乡居民再按60%比例进行报销。为保障参保患者待遇不降低,参保职工使用咪喳立宾、吗替麦考酚酯、麦考酚钠、西罗莫司4种特药的报销比例维持不变,即先由参保职工个人按4%的比例自付相应的费用后,再按94%比例进行报销。
为保障参保患者用药的连续性,对使用硫培非格司亭(注射剂)等5种此次调出特药管理范围药品的患者,在4月14日执行之日前已完成特药备案手续的,可继续享受特药待遇至当前备案周期结束。
符合条件的省内异地就医人员,在就医地特药定点医药机构住院或门诊使用特药的,按我市异地就医相关规定执行。西安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结合我市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工作的推进情况,探索借助异地就医结算平台逐步实现特药省内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
●为方便参保患者就医,在用药备案周期内需要变更指定特药定点医疗机构的,可向拟变更的特药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申请,不需要再次重新认定;
●用药备案周期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特药的,可直接在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延续特药备案有效期,不需要重新申请备案;
●参保患者因病情需要或按药品目录支付范围规定需使用2种及以上特药的,经两名或以上特药责任医师审核通过后,按特药规定执行;
●参保患者在特药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使用特药的,可由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负责审核报销。
另外,参保人员在西安市已签订“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的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复诊并开具处方发生的特药费用以及复诊处方流转至定点零售药店等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发生的特药费用,比照线下医保规定的支付标准和政策支付。
来源:西安发布
记者:马相
编辑:甄若文
责编:赖婷
审核: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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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调整惠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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