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老板跑路,98名员工工资被拖欠 得知要坐牢,他终于急了
2013年3月,刘某在石峰区注册成立湖南恒翔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经营化工产品、矿产品销售及进出口业务。2014年8月,恒翔公司注销解散。2015年7月,由于市场影响,恒翔公司正式宣布停产。刘某在处理完公司固定资产及原料后,支付给员工部分工资,便离开了株洲。
2015年8月,恒翔公司员工张某、田某等70余人到石峰区人社局投诉,称刘某拖欠公司98名员工2015年5月、6月、7月的工资,共计人民币273810元。2016年1月,石峰区人社局对恒翔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刘某于2016年2月2日对所欠98名员工工资进行核算,并将所欠工资直接支付给员工。而刘某仍不支付其所拖欠的工资,并变更手机号码逃匿在外。
“其实刘某完全有支付能力。”承办法官告诉记者,2016年6月,刘某在北京被抓获到案。听说自己将面临牢狱之灾,刘某立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筹款,对公司所欠98名员工工资进行核算,并全部支付完毕。
最终,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刘某表示服从判决,不提出上诉。
1、进城务工人员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法官表示,进城务工人员要维护自身权益,最重要的依据是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详细规定工伤、工资、五险一金等内容。
当出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时,就必须对劳动事实进行确认。进城务工人员可提供发放工资的银行记录、单位绩效考核凭据、人员名单登记花名册、单位工作牌或制服等,以证明自己的劳动事实。
2、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数额较大”标准
2013年12月2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执行数额标准的规定》。根据规定,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六千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四万元以上的,为湖南省认定《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第一款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数额较大”标准。该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记者贺天鸿 通讯员陈淼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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