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论道 | 北大刑法跨学科沙龙系列讲座之一 《从县域“黑社会”现象谈法律经验研究》成功举办
2016年5月13日晚,由北京大学刑事法治研究中心主办的“北大刑法跨学科沙龙系列讲座”第1期在北京大学凯原楼303会议室成功举行。本次讲座邀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柏峰作为主讲嘉宾,由北京大学法学院车浩副教授主持。讲座以“从县域‘黑社会’现象谈法律经验研究”为主题,吸引了众多在校学生及社会人士前来聆听。
讲座伊始,车浩老师对举办“北大刑法跨学科沙龙系列讲座”的初衷进行了说明。车浩老师认为,教义学研究和思想性研究不能偏废。刑法触及人类生活各个层面,涵盖了一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领域的底线规范,因此,不仅要重视刑法学科内部的融合和一体化,还应当进一步拓宽视野,打开跨学科的研究视角。
以黑社会问题为例。刑法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基本特征,是法条和教义上的规定。但这些规定背后的生活世界是怎样的?规范上的黑社会与事实上的黑社会之间,教义学解释者眼中的黑社会与法社会学研究者眼中的黑社会之间,有哪些差异和对应?车浩老师认为,思考这些问题,有助于避免陷入“纸面上的法律”或“行动中的法律”的单一视野。正是基于这种考虑,“北大刑法跨学科沙龙系列讲座”第一期邀请了陈柏峰老师以“从县域‘黑社会’现象谈法律经验研究”为主题进行演讲。陈柏峰老师是在乡村司法和法律经验研究方面有较深造诣和重要影响力的年轻学者。在车浩老师介绍之后,陈柏峰老师正式开始了他的演讲。
陈柏峰老师在阐述乡村“混混”的结构与分层基础上,对乡村江湖的形成进行了解读。陈柏峰老师指出,“混混”圈子的组织和维系与一般社会关系一样以人情和关系为连接点。在“混混”圈子中,存在依附型的不平等关系和合作型的平等关系,后者更为普遍。“混混”之间的关系形式取决于“混混”所把持的资源条件与混世成本之间的关系。煤矿、砂石等特殊利益更容易产生依附型关系,分散型利益更容易产生合作型关系。合作型关系与依附型关系都具有互惠性,人身控制有限,并不像黑社会组织那样严格受江湖规矩和“帮规”的控制。“混混”是一个巨大的谱系,存在流动和分层。“混混”维生与谋利主要通过灰色途径,介于正常的社会方式与经典想象中的公然以严密组织方式破坏社会秩序的黑社会生活方式之间,具有暧昧隐秘性。不同层次上的“混混”谋取利益方式有所不同。在上层“混混”追求更大利益、下层“混混”谋求向上飞跃的过程中,既可能存在介于违法和合法之间的灰色行为,也可能产生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二者之间存在着广泛的弹性空间。
接着,陈柏峰老师结合此前对县域“黑社会”的介绍,就法律的经验研究方法进行了展开。陈柏峰老师指出,区别于实证研究,经验研究强调首先要对研究对象进行理解,而不是测量。经验研究包括解读和解释两个环节。首先,解读是理解“是什么”。概念背后的具象是重要的,学术研究中对于具象的想象很可能与社会事实不同。解读环节的错误会影响研究的结果和价值。陈柏峰老师结合土地问题研究中的“权利”概念、人类学研究中的“眨眼”概念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其次,解释是回答“为什么”。社会科学中的因果关系是一种盖然性。这意味着随着因果力会随着因果链条的增长而减弱,使得解释缺乏意义;而如果因果链条太短,研究则缺乏深度。因此,适度长短的因果链条对于解释是必要的。
最后陈柏峰老师结合自己的研究经历和教学经历,就如何在经验研究中发现学术性问题进行了说明。陈柏峰老师指出,对于作为客观事实的调研结果的单纯呈现,在缺乏解释的情况下学术价值是有限的。而调研中“无法解释的现象”可能是学术增长点。
在提问环节,出席本次活动的同学与陈柏峰老师就讲座相关问题进行了热烈、深入的讨论。
有同学向陈柏峰老师提出:缺乏实证研究的经验研究是否会产生样本偏差?针对混混的事实研究会对法律政策产生什么影响?将“混混”认定为“黑社会”是否会导致“黑社会性质组织”规范意义的扩张?陈柏峰老师认为,研究方法的选择应当取决于研究需求。个案研究的代表性不在于“量”而在于“质”,重在深度挖掘。不能将实证研究等同于简单的问卷调查。对“混混”的现实图景的描绘是前规范的,这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理解很有意义。“混混”是否能够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可一概而论,具体的定性需要联系具体事件中的特定行为和结果进行。
针对有的同学提出的“现行法或者乡规民约能否对‘混混’进行规制”的问题,陈柏峰老师认为,法外灰色地带的存在为“混混”提供了生存空间。通过立法和司法消灭这种空间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无需为“混混”群体在法秩序中寻求一个固定的位置,应当根据具体事件中的行为来决定应当以何种规范方式对“混混”群体进行规制。
此外,还有一些同学就是否可以从传统儒家伦理角度对乡村“混混”现象进行解释、判断解读是否正确的标准以及对策研究的生命力等问题向陈柏峰老师提问。陈柏峰老师结合自己的研究心得,对这些问题一一予以回答。
最后,车浩老师简明扼要地回顾了陈柏峰老师的讲演重点并进行了精彩的点评。车浩老师指出,陈柏峰老师讲演中所描绘的“混混”与通常意义上的“黑社会”存在很大差异。“混混”是在一般社会秩序中没有固定位置的“个体”或“团伙”。而刑法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明确规定了组织、经济、行为和非法控制四个基本特征。陈柏峰老师演讲中提到的一些事例,恰恰是因为不能完全符合这四个基本特征而至多属于“混混”团伙,而远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程度。作为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经之路或前期阶段的这种“混混”的生存状态,为深入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规范界定提供了鲜活的生活素材。只有对生活世界有切实的认识,才能更好的理解法律。这就是在规范和事实之间穿梭的意义。车浩老师进一步提出,还可以由此及彼地展开学术想象,从“混混”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的关系,扩展到对一般意义上的个体与组织之间的关系的研究。将刑法上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特征抽离出来,用于检验其他社会组织,会得到一些新的启发。
21点40分左右,在热烈、严谨的学术氛围中,本次活动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