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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仅两个人就骗了668人?!他们用了啥招?

2017-07-21 淄博晚报

       晚报讯(记者陈菲菲 通讯员蒋中山 边增雨)以帮助客户办理汽车贷款需要交纳订金为由诈骗668人,非法获利62万余元。今日记者从高新区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两被告人被判处刑罚。

       2015年11月,张某某在高新区成立某汽车租赁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山东运营中心(即山东某汽车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张某某称该公司是与北京的“刘建华”合伙开办,张某某任公司风控经理和总经理,其前妻崔某某任公司法人和财务人员,并以崔某某名义为公司办理了商户名为淄博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POS机。自2015年11月至2015年12月,张某某先后向668人以办理汽车贷款业务为名,收取每人订金500元或1000元,总计62万余元。期间,张某某安排崔某某以北京公司的名义向办理贷款业务的客户拨打回访电话,后伙同崔某某伪造“刘建华”收取订金的收款条。事迹败露后,张某某逃匿。2016年初,张某某、崔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近日,公诉机关对张某某、崔某某以诈骗罪向高新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理查明,无确实证据证明张某某所称合伙人“刘建华”的存在,且有证据证明北京公司回访电话、刘建华收款条均为张某某伪造,而张某某也未成功办理案件中的任何一笔贷款业务。另外,还查明,2014年8月,张某某曾以合伙做生意为由,先后骗取过孟某某、刘某某1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某、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鉴于崔某某事先未参与共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案发后部分赔偿受害人损失,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高新区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宣判后,张某某、崔某某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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