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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家长注意!儿童在商场游乐场受伤该谁负责?法官这样说……

2018-02-05 淄博晚报

游乐园是每个孩子的梦

摩天轮、海盗船、旋转木马

无一不是孩子们向往的

近年来,一些商场、广场等地

开设的的小型游乐园备受儿童们的喜爱

但如果孩子在游乐园玩耍时意外受伤

又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 ⬇ ⬇

        晚报讯(记者陈菲菲 通讯员闫晓)淄博某商场将空余场地有偿租赁给任某经营,但任某在未告知商场的前提下,将其中一块场地租赁给孙某经营儿童游乐设施,鲁某(儿童)在内玩耍时不幸跌落摔伤。今日记者获悉,淄博高新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民事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任某、孙某分别返还原告某商场支付给鲁某赔偿款的20%和60%。


        2015年7月,淄博某商场将场地租赁给任某经营啤酒节、火锅节及配套儿童游乐等并与其签订了为期四个月的经营场地租赁合同。之后,任某在未经商场同意的前提下,将其中一块场地租赁给孙某经营儿童游乐设施。2015年8月,案外人鲁某在孙某经营的儿童游乐设施玩耍时不幸跌落受伤。案发后,法院判令孙某赔偿鲁某医药费等费用,商场和任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之后,商场向鲁某支付了赔偿款。商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又诉至法院要求孙某、任某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淄博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鲁某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实际经营者孙某承担,商场根据生效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孙某追偿,并有权根据与任某的约定进行内部责任分担。淄博高新区法院结合各方的过错程度、收益情况和本案实际等因素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人任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商场自负20%的责任。



       高新区法院法官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广大家长们带孩子们去游乐场所玩耍时,一定要注意一下几点:

首先

应注意观察商家有无工商营业执照及监督检验部门颁发的检验合格证。


其次

还应观察游乐场所内是否有安全警示标志,卫生条件差,场地拥挤,防护装备不齐全的,最好不要让孩子们游玩


最后

家长们应尽到自己的监护职责,同时教导孩子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按照游乐场的安全规则进行游玩。


还有要提醒的是:如果孩子们在游乐场所出现意外,要在第一时间与游乐场所的负责人联系,要求经营者派人陪同前往医院治疗,并协商解决医疗费用等相关问题,并且保留好消费及治疗的依据,以便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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