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地公布4起典型案例
日前,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4起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案例一: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某中学“五防设施”不到位案
2024年2月29日,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乌尔禾区某中学食堂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学校食堂下水道篦子破损、篦子未能安装进下水道,中间留有较大空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案例二: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某中学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案
2024年3月7日,白碱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依法对白碱滩区某中学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学校未按要求进行食品留样,白碱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2024年6月1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中学检查时发现该学校食堂留样记录记载至2024年6月11日,未记录6月12日早餐的食品,未按要求进行食品留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白碱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75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案例三:克拉玛依市某学院复用餐饮具抽检不合格案
2024年6月12日,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克拉玛依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克拉玛依市某学院使用的复用餐饮具进行了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案例四: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某中学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案
2024年7月2日,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两名执法人员依法对克拉玛依区某中学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学校食堂超市库房中的预包装食品未按规定进行贮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来源 / 石榴云/新疆日报、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监制/ 闫文陆
编辑 / 袁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