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注意!朋友圈非“法外之地”

综合办公室 重庆梁平法院 2021-04-26

关注梁平法院查看更多内容


都说朋友圈是“个人”的

真的可以“我的地盘我做主”吗

真实案例告诉你

不可以!!!



典型案例

2019年1月,重庆男子皮某先后两次在微信朋友圈对柳某进行谩骂,并配上柳某照片。后柳某将皮某诉至法庭,经法院审理,皮某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皮某被判处立即删除不当言论,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所谓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一般存在下列情形:

1.是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包括:

(1)以语言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比如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但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

(2)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

(3)故意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侵权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属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3.受害者应为特定的人,不管是行为人指名道姓,还是指桑骂槐,只要在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下,能够确定被侵害对象,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4.侵权行为给受害人名誉造成严重损害,使得受害人精神和心灵遭受创伤,尤其是公众对其社会评价降低,带来的不良影响。


所以,当发布的内容系故意诋毁他人名誉时,其产生的消极影响会在特定范围内扩散,导致受诋毁人的社会评价降低,这就侵犯了他人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那到底有哪些信息不能发朋友圈呢?

谣言

对未经核实的信息,不要随意转发,更不要故意“杜撰改编”,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故意传播、散布谣言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

辱骂

随意辱骂个人,可能会侵犯他人名誉权,将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随意辱骂公众等,可能会违反治安管理,将承担行政或刑事处罚。


国家机密或其他单位组织未允许公开的信息

如果泄露国家秘密或其他重要信息,可能会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刑事犯罪。


涉黄赌毒以及暴恐内容等违法信息

如果发布的涉黄赌毒以及暴恐内容等违法信息面积很广,可能会涉嫌寻衅滋事罪等刑事犯罪。


小编提醒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任何人在网络发表言论时,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文明有度地发表言论,

切勿逾越言论自由的界限。


来源:梁平法院

编辑:邓嫦、杨帆

往期精选

◆梁平法院召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专题党课

点击打开| 梁平法院代表联络工作“新方式”

◆微普法丨网购买到“假货”怎么办?

◆梁平法院第9期老赖名单曝光,看看有你认识的吗?◆梁平法院举行2019年度人民陪审员培训会◆梁平法院举办“不忘初心、维护公正”演讲比赛

您的“在看”是我们进步的动力!

↘↘↘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