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31个省/市/区休闲度假的以“资”鼓励
【品橙旅游】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3〕36号)中指出:实施美好生活度假休闲工程。开展文旅产业赋能城市更新行动,打造一批文化特色鲜明的国家级旅游休闲城市和街区,推动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
据品橙旅游不完全梳理各地自2023年以来对应国务院上述相关文件要求制定的政策来看,国内各省市区已经推出了一批与之相符的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举措,以推动国家5A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等的发展,也成为拉动地方经济发展、刺激旅游消费的重要途径。其中,省级政府机构推出的政策达10个,市级单位推出得更多,显示出各级政府对休闲旅游的重视。
表:各省地市出台休闲度假“以奖代补”文件汇总
1.北京市
2023年7月,中共北京市顺义区委宣传部 、北京市顺义区文化和旅游局印发《顺义区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顺宣发〔2023〕19号)中指出:
支持国家级和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对首次认定为文化和旅游部授予的文化产业示范(试验)园区,且园区内文化企业上一个完整财政年度营业收入总额达到10亿元的,给予其运营主体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首次认定为北京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且园区内文化企业上一个完整财政年度营业收入总额达到8亿元的,给予其运营主体8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首次认定为北京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提名),且园区内文化企业上一个完整财政年度营业收入总额达到6亿元的,给予其运营主体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首次认定为北京市级文化产业园区,且园区内文化企业上一个完整财政年度营业收入总额达到5亿元的,给予其运营主体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支持星级旅游饭店评定。对首次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一次性给予申报主体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资金奖励。三星级升四星级的旅游饭店,一次性给予申报主体30万元的资金奖励;三星级升五星级的旅游饭店,一次性给予申报主体80万元的资金奖励;四星级升五星级的旅游饭店,一次性给予申报主体50万元的资金奖励。
支持A级旅游景区评定。对首次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给予申报主体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资金奖励。3A升4A的旅游景区,一次性给予申报主体30万元的资金奖励;4A升5A的旅游景区,一次性给予申报主体50万元的资金奖励。
支持星级民宿评定。对首次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民宿,一次性给予申报主体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金奖励。三星级升四星级的民宿,一次性给予申报主体5万元的资金奖励;三星级升五星级的民宿,一次性给予申报主体15万元的资金奖励;四星级升五星级的民宿,一次性给予申报主体10万元的资金奖励。
2.河北省
2022年6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扎实稳定全省经济运行的一揽子措施及配套政策》中《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业恢复发展的八条政策措施》里指出:
对新获评的5A级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对新获评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五星级旅游饭店、国家甲乙级旅游民宿、国家4C以上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分别奖励25万元。所需资金通过省文化和旅游厅管理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3.山西省
2022年6月,山西省财政厅、中共山西省委等四部门印发《激励文旅康养市场主体倍增的若干措施》(晋财文〔2022〕31号)指出:
对“十四五”省级布局建设完成的50个文旅康养示范区,视资金投入规模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投资规模在2-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5-1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1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0万元。
对首次获评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文化出口基地、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等“文化+”的示范园区(基地)给予50-200万元奖励。
每年安排1200万元,支持全省旅游景区厕所运维、新建、改建和扩建。对新评定为5A级、4A级旅游景区,每个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内蒙古自治区
2023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内政发〔2023〕3号)中指出:
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旅游休闲城市、品牌旅游景区、度假区、乡村旅游重点项目建设,支持旅游景区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支持重大文旅活动。
安排2亿元旅游发展资金,对获评5A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滑雪旅游度假地、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国家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国家红色旅游融合发展试点及国家5C、4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等项目给予奖励;对自治区重点旅游项目予以支持;对打造国际国内影响力的重点文旅品牌活动予以支持。
安排4000万元文旅商品传承创新专项资金,支持“内蒙古礼物”文化旅游商品实体店、文化旅游商品开发、沉浸式演艺等项目,推动文化旅游商品传承创新。
5.辽宁省
2023年9月,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支持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3〕10号)指出:
鼓励景区提质升级。对新获评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补。对新获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补。对新获评国家级滑雪旅游度假地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补。对新获评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补。
支持文旅赋能城市更新。统筹城市更新与旅游资源、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对新获评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补。对新获评国家级旅游休闲城市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补。对新获评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补。对新获评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补。对新获评五星级旅游饭店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补。
支持文旅助力乡村振兴。支持举办全省乡村旅游文化活动。对新获评国家绿色旅游发展先行区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补。对新获评全国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补。对新获评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乡)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补。对新获评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补。鼓励申报五星级温泉旅游企业、甲级旅游民宿、5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等品牌。
鼓励培育文旅消费新模式。对新获评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补。对新获评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补。对新获评国家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补。鼓励各市申报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
6.吉林省
2022年10月,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扶持涉旅企业奖补细则》((吉文旅发〔2022〕349号))中指出:
乡村旅游经营企业。对新评定为5A级、4A级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分别一次性最高奖补50万元、30万元。
工业旅游经营企业。对新评定为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吉林省工业旅游基地的企业,分别一次性最高奖补20万元、10万元。
全域旅游示范区。对新评为国家和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分别一次性最高奖补500万元、100万元。
旅游景区。对新评定为5A级、4A级旅游景区的企业,分别一次性最高奖补200万元、100万元。
旅游度假区。对新评定为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的企业,分别一次性最高奖补200万元、100万元。
生态旅游示范区。对新评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的企业,分别一次性最高奖补100万元、50万元。
旅游民宿。对新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企业,分别一次性最高奖补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旅游饭店。(1)对新评定为5星级、4星级的星级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最高奖补20万元、10万元;(2)对新评定为金叶级、银叶级的绿色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最高奖补20万元、10万元。
省级“非遗”村落运营机构。对新评定为省级“非遗”村落一次性最高奖补30万元。
中医药健康旅游试点基地。对新评定为国家级和省级中医药健康旅游试点基地的单位,分别一次性最高奖补20万元、10万元。
研学旅行基地。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研学旅行基地、省级研学旅行基地的单位,分别一次性最高奖补50万元、20 万元。
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对新评定为国家级5C、4C、3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分别一次性最高奖补20万、15 万、10万元。
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对新评定为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一次性最高奖补50万元。
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对评定为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一次性奖补20万元。
7.黑龙江省
2021年12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黑龙江省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若干扶持政策措施》(黑政规〔2021〕21号)中指出: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文化类产业园区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补。
支持新引进(新设立)的文化旅游企业深入挖掘地域文化内涵,保护性开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特色文化街区、废弃工业厂房,被评为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对首次评定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支持新引进(新设立)的文化旅游企业打造具有黑龙江特色大型实景演艺秀,对入选国家艺术基金舞台艺术创作资助的优秀文化旅游演艺项目,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8.上海市
2023年5月,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沪自贸临管规范〔2023〕5号)中指出:
支持高等级景区、度假区申报评定。鼓励旅游企业做大做强,提升国际影响力,加快创建优质旅游品牌,对新获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5A级、4A级旅游景区的,经评审认定,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鼓励区域内项目申报国家级、市级旅游类荣誉称号。对首次评选为智慧旅游景区或数字景区示范项目、上海市民“家门口的好去处”等旅游类荣誉称号的单位,按照国家级、市级标准,经评审认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9.浙江省
2023年3月,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23〕32号)中指出:
对成功荣获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名誉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对获评成为国家级、省级文旅融合发展示范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
对成功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旅游休闲街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
支持民宿、农家乐品质化发展,对新评定为国家、省、市级民宿的,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
对新评的国家五星级饭店、国家级“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国家级金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旅行社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
10.安徽省
2023年3月,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合政办〔2023〕7号)的通知中指出:
对市级农家乐转型升级试点示范单位按规定开展转型升级,达到省休闲旅游示范试点评定标准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
对新评为丙级以上等级的民宿、3C等级以上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奖补。
新晋升为国家5A、4A、3A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5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建设奖补。
对在中央相关频道首播或者获得国家、省级优秀项目认定的电视剧、纪录片和动画片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11.福建省
2023年4月,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新形势下促进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中指出:
支持区域文旅经济品牌申报等一系列工作。对获评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每个给予300万元奖励;获评省级全域生态旅游示范县(市、区)的,每个给予150万元奖励。对入选国家级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试点县(市、区)的,每个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评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乡)的,每个给予30万元奖励;获评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的,每个给予2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省“全域生态旅游小镇”的,每个给予2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金牌旅游村”的,每个给予10万元奖励。
支持文旅新业态培育。推动露营旅游休闲健康有序发展,对新建被认定为4C级及以上等级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每个给予50万元补助。支持各地广泛开展街头文化艺术展演,对符合条件的在历史文化街区、都市商圈等组织开展常态化展演的机构或单位,每个给予25万元补助。支持研学旅游发展,鼓励利用农业、水利、林业等资源发展研学项目,对新被认定的省级优秀研学旅行基地,每个给予20万元奖励。
支持民宿健康有序发展。各县(市、区)于2023年年底前出台民宿发展实施细则,设置受理备案窗口,建立一站式民宿联合备案和检查工作机制。鼓励民宿标准化建设,对获评甲、乙、丙级旅游民宿的,每家民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支持文旅产业园区建设。鼓励各地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历史街区、校园建筑、商务楼宇等存量房产建设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对成功获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每个给予运营管理机构100万元奖励。对成功获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每个给予30万元奖励。
支持红色旅游发展。鼓励各地加强红色资源挖掘和提升,创新红色旅游融合发展模式。对入选全国红色旅游融合发展试点单位的,每个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国家A级旅游景区的红色旅游景区(点),每个给予30万元奖励。鼓励旅行社开发红色主题旅游产品。
支持文旅消费品牌获评。鼓励各地培育文旅消费新模式,积极申报、建设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示范城市、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对成功获评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的,每个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成功获评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的,每个给予30万元奖励。
鼓励景区提质升级。对获评国家5A级旅游景区或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每个给予150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4A级旅游景区或省级旅游度假区的,每个给予30万元奖励。对博物馆、美术馆、非遗展示馆获评国家4A级旅游景区的,每个给予50万元奖励。支持国家5A级旅游景区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打造世界级旅游景区、度假区。
12.江西省
2023年1月,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赣州市文旅产业发展扶持措施(试行)》中指出:
对新获评的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60万元。
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
对新获评的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
对新获评的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30万元。
对新获评的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对新获评的五星级、四星级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8万元。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旅游民宿聚集区。对新获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民宿集聚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
13.山东省
2023年6月,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泰政办发〔2023〕7号 )中指出:
鼓励A级旅游景区提升品质。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景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80万元奖励。
加快旅游度假区建设。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培育标杆文旅企业(园区、基地)。对新入选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入选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含版权示范基地、印刷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评定为山东省“百企领航”培育计划的领航型文旅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鼓励酒店(旅游民宿)评星定级。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的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通过改造提升并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的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通过评定性复核的五星级、四星级的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的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2023年6月,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加快文旅融合突破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烟政办发〔2023〕16 号)中指出:
对新获评的国家、省级乡村旅游重点镇、村,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新获评的5A级景区,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获评的4A级景区,市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10万元;对接待游客首次超过千万的大景区,市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20万元。
对新建国际知名五星级酒店,获得五星级评定的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获评的四星级饭店,市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10万元。
对新获评的省乡村旅游民宿集聚区和全国甲级、乙级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
14.河南省
2023年9月,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深入推进文旅文创融合战略打造高能级文旅若干政策措施》(焦政办〔2023〕46号)中指出:
对新获评的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4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对新获评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对新评定的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新获评的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对新获评的国家旅游科技示范园区、省级旅游科技示范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对新评定的五星级旅游饭店、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对新评定的全国甲级旅游民宿、乙级旅游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
对新评定的河南省五星级旅游民宿、四星级旅游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15.湖北省
2023年3月,恩施市印发《恩施市关于推进大旅游产业发展的奖励办法(暂行)》中指出:
对新获评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
对获评的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对获评的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新获评的省级旅游休闲街区、湖北旅游名镇名村名街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新获评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对新获评的5A、4A、3A级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对新获评的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16.湖南省
2023年3月,益阳市政府办印发《益阳市打好经济增长主动仗若干政策措施》(益政办发〔2023〕6号)中指出:
对新获评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
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聚集区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17.广东省
2023年9月,广州市白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印发《广州市白云区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办法(试行)》(云文规字〔2023〕1号)中指出:
推动景区提质升级。对首次评为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升级档次的,可申请差额奖励。
鼓励酒店和民宿做大做强。对新增的首次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增的首次评定为市级精品民宿红棉三星、红棉二星、红棉一星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鼓励体育产业做大做强。对首次评定的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获评中国体育旅游精品项目(景区、目的地、线路、赛事)和国家级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称号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获评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和省级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称号,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省、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升级档次的,可申请差额奖励。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省级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升级档次的,可申请差额奖励。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升级档次的,可申请差额奖励。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升级档次的,可申请差额奖励。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旅游科技示范园区的,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推动博物馆建设。对首次评为国家一级、二级、三级博物馆的非国有博物馆,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升级档次的,可申请差额奖励。
18.海南省
2022年7月,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印发《海南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琼旅文函〔2022〕78号)中指出:
对获评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市县(区)给予1000万元(350万元)奖励。
对获评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市县(区)的给予400万元(150万元)奖励。
对获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奖励。
新评为5A、4A和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
对新获得省认定的旅游小镇奖励100万元。
对获评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对新评定的5椰级、4椰级、3椰级乡村旅游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对新在中国特色旅游商品大赛和中国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的旅游商品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对我省新评定的五星级酒店和四星级酒店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对新评定的“金宿级”“银宿级”民宿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2023年8月,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扶持暂行办法》(陵府办规〔2023〕4号)中指出:
对获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奖励60万元、30万元。
对新评为国家5A、4A和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
对新获得省认定的旅游小镇的,奖励10万元。
对新评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的奖励10万元。
对新评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奖励10万元。
对获评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对获评国家级休闲旅游街区、省级休闲旅游街区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酒店分别奖励25万元、15万元。
对新评定的“金宿级”“银宿级”“铜宿级”的民宿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2万元。
对新评定的五椰级、四椰级、三椰级乡村旅游点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在中国特色旅游商品大赛和中国旅游商品大赛中新获金、银、铜奖项的企业分别奖励 10万元、5万元、2万元。
对被评为国家级或省级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达标单位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对被评为县级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达标单位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对获评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国家级体育休闲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国家体育训练南方基地(一核多点)、体育旅游精品景区、体育产业集聚区的,各给予20万元奖励。
对新评定的省级研学基地的给予3万元奖励。
19.云南省
2023年1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2023年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云政发〔2023〕2号)中指出:
对获评国家5A级、4A级景区的市场主体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
20.陕西省
2023年5月,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印发《宝鸡市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正式发布,并配套制订《宝鸡市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暂行)》中指出:
对新获评的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2000万元、5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县(区),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8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获评为国家级、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和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县 (区),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 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重点文旅消费新业态、新场景建设项目,给予项目建设单位10-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
对新评定的国家级乡村旅游重点镇、重点村,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省级旅游特色名镇、乡村旅游示范村,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列入全市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示范单位拟推荐名录的,给予申报单位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旅游基地和工业遗产旅游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列入全市国家级、省级工业旅游基地和工业遗产旅游基地拟推荐名录的,给予申报单位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对新认定的省级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实践教育基地,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列入全市省级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实践教育基地拟推荐名录的,给予申报单位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对新认定的省级旅游商品(文创产品)孵化基地,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列入全市省级旅游商品 (文创产品)孵化基地拟推荐名录的,给予申报单位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对新荣获文创产品、旅游商品评比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国家级奖项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级奖项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纳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保护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非遗工坊,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新列入全市国家级、省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非遗工坊拟推荐名录的,给予申报单位3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重点非遗特色街区建设项目,给予建设单位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对在带动产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特色品牌塑造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重点非遗保护项目,分别给予10-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资金。
对新评定的五星、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评定的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列入全市等级旅游民宿拟推荐名录的,给予每户3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对新入选国家级、省级智慧旅游信息化建设典型案例的建设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1.甘肃省
2023年8月,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支持深化文旅融合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奖励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中指出:
对新评定的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对新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对新评定的全国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或文化旅游休闲街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对新评定的全国甲级、乙级旅游民宿,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其它省级评定的乡村旅游示范村、全域旅游示范县等旅游品牌以省级奖励为主。
22.青海省
2022年10月,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青海省财政厅印发《青海省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实施细则(暂行)》(青文旅发〔2022〕195号)中指出:
旅游民宿奖励。对当年新评定为国家级甲级旅游民宿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乙级旅游民宿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丙级旅游民宿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新评定为国家 5A 级旅游景区 (点),一次性奖励 100万元;新评定为国家 4A 级旅游景区(点),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新评定为国家级红色旅游经典景区,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新评定为省级红色旅游经典景区,一次性奖励 20万元。
新评定为 5C自驾车旅居车营地,一次性奖励 30万元;新评定为 4C自驾车旅居车营地,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新评定省级自驾车营地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2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023年7月,第一师办公室、阿拉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加快旅游产业发展优惠政策(试行)》中指出:
被评为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称号的,分别奖励资金5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
被评为国家级、兵团级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区,国家级奖励500万元,兵团级奖励200万元。
被评为国家、兵团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研学旅游基地,国家、兵团级旅游休闲街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的,国家级奖励30万元,兵团级奖励10万元。
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奖励资金1000万元、500万元、50万元。
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的,分别奖励资金30万元、20万元、5万元。
被评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奖励资金30万元、20万元、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