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请大律师 | 买卖车辆已交付未过户,发生事故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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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汪水林
律所/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
编辑/钱佳琪
律师
简介
姓名:汪水林
职务: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个人简历:自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职业,成功代理过数百起诉讼类及非诉讼类民商案件,涉及建筑房地产、公司(并购、股权、风投尽职调查)、婚姻家庭、金融保险、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个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律师解答
Question1
网友提问:
我是合肥人,我车子因事故发生碰撞后,将车子送到4s店进行维修,因师傅调漆失误,车门色差严重,多次跟店长反映,对方反复推脱也不处理,说让我去找调色师傅。请问律师:这个责任该谁来承担?
律师解答:
从以上信息来看,很明显是应该由4s店承担责任的。因为顾客将车辆交给4s店,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修车师傅的行为是一种自我行为,导致维修的车辆产生色差,由此产生的损失应该由4s店承担。
网友提问:
今年国庆期间,我把自己的一辆车卖给朋友,双方也签了转让合同,由于朋友比较忙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现在朋友将该车借给他人使用发生了事故,造成一路人受伤。请问律师:我要对这起事故承担责任吗?
律师解答:
当事人不需要对这起事故承担责任的。根据《侵权法》的规定,转让车辆已经签订转让合同,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由车辆的受让方承担责任。
受让方没有过错的话,应由借车的人承担责任。
Question2
Question3
网友提问:
我在阜阳一家建筑公司工作了半年,一直没发工资,欠薪三万多,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我们去当地劳动部门反映解决,但我们是外地人,过来不方便, 交通等费用也挺高。请问律师:讨薪的交通费能否让对方承担?
律师解答:
这个在司法中是很难得到支持的。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在结算时有类似的规定,比如说,如果不按期支付工资就要承担交通费,这种情况就是可以的。
建议当事人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要求督促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这样可以节省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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