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请大律师 | 业主欠费不缴,物业是否有权停水停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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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孙承龙
律所/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编辑/钱佳琪
律师
简介
姓名: 孙承龙
职务: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个人简历: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不良资产处置部兼知识产权部副主任。擅长合同类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类纠纷、婚姻家庭、侵权类等。
律师解答
Question1
网友提问:
我是合肥人,我的摩托车行车证、驾驶证齐全,但是四年没有进行年审。前几天骑车上路被交警拦下将车扣走,随后,交警告诉我摩托车因为四年未年检要强制报废。请问律师:法律有这规定吗?
律师解答:
2013年5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网友提问:
我是合肥人,我和三位工友在一建筑单位打工,单位共欠我们工钱15万,老板只给我们打了张欠条,就一直推脱不给钱,家里过年和开年孩子上学都指望这钱。请问律师:我们怎样才能在过年前要到工钱?
律师解答:
第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劳动者可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去反映,由劳动监察大队负责处理。
处理期限,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安徽省对2019年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部署。2019年11月18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对2019年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部署,通过源头治理、动态监管和失信惩戒,全面排查欠薪隐患,及时受理举报投诉案件,加大惩处力度,限时解决欠薪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
合肥市农民工维权部门明确,按照“总承包,负总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工程的工程款、工资款金额和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及工资专户管理具体方式,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月足额实名支付务工人员工资,并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对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按照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并纳入失信惩戒“黑名单”。对存在拖欠工程款的项目,按照“谁欠款、谁偿还”的原则,督促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时筹措资金予以解决;对存在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项目,按照“谁总包、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Question2
Question3
网友提问:
我在滁州一建材公司购买了18万元的材料,公司承诺负责安装到位,事先也签订了合同,但他们分配给了另一个代理商来执行。现在代理商干到一半撤场了,总公司负责人我联系不上,但代理商能找到 。而且雇工人的钱还是我出的。请问律师:我能要求代理商继续安装吗?
律师解答:
第一,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网友提问:
我是合肥人,我们小区的物业经常通过停水、停电等方式“惩罚”不缴物业费的业主,以此逼迫他们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还认为自己没有主观恶意,是针对欠费业主的自我保护行为。请问律师:物业公司有权停水停电吗?
律师解答:
第一,业主和物业公司平等主体,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要承担违约责任。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缴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对于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的行为,物业公司应当通过诉讼或者其他合法方式维护权利,而不能擅自停水停电。
第二,物业公司未经通知擅自停水停电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供水供电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业主与供电供水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业主与物业公司,本身不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不是供水供电合同主体,自然不享有停水停电的权利。
Questio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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