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上博士研究生,单位迟迟不给办离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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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一则去年的报道,但是里面提到的事情基本上每年都会上演,因此再次转发,希望在职考博的考生能够提前解决问题。
求助 |考上博士研究生却难以离职入学 来老师介绍,她是2017年9月入职阜阳幼儿师专,担任学前教育学院专职辅导员,工作已有三年,入职合同服务期是五年。因为两地分居,自己今年3月向学校递交过辞职报告,但因为涉及到赔偿等因素未能成功。2020年7月,来老师考上了安徽师范大学的教育学博士研究生,再次向学校提出辞职,“7月11日我递交辞职报告,学校答复给予研究,其间催问多次,学校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予办理。”来老师介绍,8月26日,自己突然接到学校通知要求,要求按照今年3月16日发布的《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服务期管理暂行规定》(下称“管理暂行规定”)赔款,“并且不能保证在我入学前办理好离职手续。”
▲来老师与阜阳幼儿师专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对于解除合同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杨老师则介绍,自己是2019年8月入职阜阳幼儿师专,8月签订的合同,今年7月初,杨老师考取了其他高校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按照招生规定,杨老师需在2020年8月30日之前,将人事档案等转到所考取的学校,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杨老师介绍,“8月26日,阜阳幼儿师专组织人事处突然通知我们,说要按照学校今年3月份单方面出台的‘管理暂行规定’进行赔偿。”杨老师表示,按照该文件,自己需赔偿学校十万元,否则就不给档案,“也就意味着我将失去读博资格。”
分歧|学校要求按“管理暂行规定”赔偿
而另外一位当事人董老师告诉记者,自己今年申请的是马来西亚一所高校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已经被录取,于是向学校(阜阳幼儿师专)提出辞职,但是学校不予办理,并按照今年3月份学校出台的“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我赔偿6万。”对此董老师表示不可接受。董老师、来老师、杨老师都认为,今年3月份学校出台的“管理暂行规定”,对她们没有法律约束,“因为我们在签订合同时,从未被告知过这个管理暂行规定。”
采访中,来老师、杨老师、董老师表示在入职时签的聘用合同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老师)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3、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的;4、依法服兵役的。可如今,几个人考上了博士研究生,学校人事处却要她们赔偿后才能办理离职手续。几位当事人表示,希望学校及时给她们办理离职手续,至于服务期未满5年,如果入职合同规定了赔偿条款,她们愿意按照合同赔偿,“学校若要求我们赔偿合同之外的高额赔偿金,我们不能接受。”
校方|一直在研究此事并和老师们沟通
就此事,8月28日上午,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联系上了阜阳幼儿师专组织人事处陈处长,对于老师们的诉求,陈处长表示,自己知道老师们的诉求和担忧,“我们正在研究这个事。”此外,对于老师们的忧虑,他表示:“我对他们都很理解,但是学校也有学校的规章制度,我在和她们沟通。”
对于来老师、杨老师、董老师的诉求,该校组织人事处高天睿副处长则表示,对于几位老师考上博士并提出辞职一事,涉及到她们离职合同条款的认定问题,学校人事处也在积极和她们沟通中,讨论她们离职的具体细节,争取不会影响她们的读博入学资格,“她们也经常来学校,学校也很重视,也一直和她们保持联系。”
8月28日中午,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也将来老师、杨老师、董老师的诉求反映给阜阳幼儿师专的汤志校长,汤校长向记者表示:谢谢记者对学校的关心,关于老师反映的事情,学校研究后再给答复。
不过,截至记者发稿前,汤校长并未再和记者联系。8月29日,记者从几位当事人处得知,当天上午,阜阳幼儿师专人事处打电话告诉她们,“要重新交辞职报告,后面要加个承诺书,承诺自愿赔款,后期也不会再找学校麻烦。”不过几位老师表示,她们不可能更改已经递交的辞职报告内容,正在考虑诉诸法律途径。
律师|员工依据约定有权解除合同
就来老师、杨老师、董老师遇到的难题,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宋晓梦律师认为:劳动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无约定理由,员工可以提前30 日书面通知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就来老师、杨老师、董老师目前处境,她们与阜阳幼儿师专所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已约定了解除合同情形,来老师、杨老师、董老师依据约定亦有权解除合同。
因此,宋晓梦律师认为:不论从法律规定还是合同约定角度,来老师、杨老师、董老师都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此外宋晓梦律师认为:学校要求来老师、杨老师、董老师等人按照今年3月份校方出台的“管理暂行规定”支付赔偿款,没有依据。首先学校在聘用合同后,单方面作出的规定对员工无效,其次只有为员工支出的培训费等费用(需提供发票)可以要求赔偿。至于阜阳幼儿师专不愿移交档案,影响员工学业,员工可以通过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控告,也可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权。如造成员工损失,可以向学校索赔。
而就这一问题,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郭青松律师认为: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乙方在合同约定条件成就时有权解除合同。考虑到双方约定了服务期,如果校方为此支付了相应的培训费用,可以要求赔偿相应合理的违约金,但这需要相应的票据以及协议材料作为补充。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 记者许佳(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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