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企业,22条措施为你们减负
减免、减半企业社保费用
2020年2月到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月到4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政策与缓缴政策可叠加享受。疫情期间,企业可通过线上申请办理缓缴手续。
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办理就业创业补贴等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在申请2020年度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时,可在疫情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申报办理。执行期为2020年内。
对不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7%的参保企业,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5.5%、员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发放稳岗补贴,补贴标准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返还标准为1055元×企业上年度月均失业保险参保人数×6个月,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失业保险降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先行拨付最高不超过50%比例的培训补贴资金
疫情期间,企业、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新录用员工岗前、新型学徒制、高技能人才、就业重点群体等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对企业开展培训或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最高不超过50%比例的培训补贴资金。
疫情期间,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申领时限不受三个月限制。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当月起按月发放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1055元/月,领取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费代缴、临时价格补贴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办理期限可延长至疫情解除次月,逾期不予受理。失业补助金与失业保险金不得同时享受。
对各类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对在社区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微企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成功就业,给予5000元的就业创业鼓励金;对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营业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创业鼓励金;对乌市农村户籍返乡创业人员成功初创企业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期满的及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自2020年1月1日起,按本人实际缴纳养老、医保和失业之和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补贴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2020年1月1日起,初次核定享受社保补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其余人员补贴时限最长不超过3年。
2020年1月25日至4月30日期间,来乌工作的非乌市户籍高校毕业生,按照疆外500元、疆内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在乌实习的应届毕业生,按照6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毕业生生活补贴,按照6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企事业单位伙食补贴,按照1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毕业生所在院校工作补贴。
及时将受疫情影响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对就业困难人员按照”一人一策”,主动服务,通过企业吸纳、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等多种渠道安置就业,积极落实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及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记 者 / 马 蓓
责任编辑 / 陈大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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