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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认为,该意见可理解为对警方工作的批评建议,警方应尊重公民的宪法权利,而不是强力打压


财新记者  孔晓琦


继陕西网友吐槽逼捐被行政拘留、河北网友抱怨食堂饭菜差被行政拘留后,近日,安徽界首警方再将“行政拘留”扩容:微信群内辱骂警察亦会被行政拘留。

  

9月6日下午,安徽省界首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阜阳界首公安在线”发布博文称,2017年9月4日晚21时,界首市公安局交警五中联合代桥派出所冒雨开展酒驾专项治行动。由于天上一直下着小雨,民警们冒雨工作的态度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支持和认可。不少网友在各自的群发布在代桥派出所门前有查酒驾的,提醒大家酒后不开车的信息,然而一位姓杨的男子在自己建的群内获悉查车信息后,不是去正面引导群内成员,而是发布“他们傻X吗,下雨还查?一群傻X穷这个样”等侮辱性言语,在微信朋友圈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界首警方称,后经查实,这个群共有群成员240余人,群主杨某向不特定众多人发送侮辱性信息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4项之规定,依法可以给予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目前,杨某主动承认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界首市公安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该条微博同时配有三张图片,一张是两名警察控制一名男子的背影照片,另有两张微信截图。截图显示,该群名为“汽车配件维修…胎电瓶”,成员共241人。截图显示的微信群成员对话如下:


  成员A:我下班时候

  杨某:几点

  成员A:八点多时候,现在不知道

  杨某:他们傻X吗,下雨还查

  成员A:现在都十点半了,应该走了吧

  杨某:一群傻X穷这个样,我看看

  成员A:呵呵

  

界首警方提及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4项为“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对此,法律规定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北京律师钟兰安认为,群主在微信群里辱骂他人,这种行为违反社会公德,当然错误。但界首警方因此将其行政拘留,适用法律错误,不符合行政法的比例原则,涉嫌滥用警权。

  

钟兰安称,仔细查考《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发现,第26条属于该法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中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由此可以推断出,界首警方认为该群主存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具体依据是存在“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但是,该群主仅在微信群里发表了发泄情绪的骂人言论,在法律上很难被认定为达到扰乱公共秩序的程度。界首警方根据模糊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将其行政拘留,处罚过重,属适用法律错误。

  

钟兰安表示,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是公民可以批评政府,包括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宪法》第41条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本案中,该群主的意见可以理解为对查酒驾的时间和方式提出的批评和建议。警方应当尊重公民的宪法权利,对批评和建议采取包容的态度,对工作方式和工作时间进行反思、改进,而不是强力打压。”

  

据财新记者不完全统计,这已是近期第三件引发舆论质疑警方滥用行政拘留权的新闻事件。

  

此前,据财新网报道,今年6月,河北省涉县网友在网络发帖抱怨“涉县新医院餐厅质差,还是人民的医院吗”。8月19日,涉县当地媒体披露,发帖人被警方行政拘留,引发舆论哗然。8月20日,“剧情”反转,邯郸市公安局发布消息,称复查后认为原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责成涉县公安局撤销对当事人做出的处罚决定,对派出所所长停止执行职务,对办案民警调离执法岗位,责令派出所向当事人赔礼道歉。(详见财新网:“邯郸警方纠正‘挑食被拘’案 律师称涉县公安局或不能免责”)

  

8月21日,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公安局官方微博“华州警方”通报,6月7日,华州区一教师李某在网上发布了题为“华州区强制所有公职人员捐款200元,请问是否合理?”的网帖。经查,网帖中所提捐款为属自愿捐款。李某因不满捐款,便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6月9日,警方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鉴于李某对其寻衅滋事行为认识态度较好,并亲笔书写了悔过书和申请,警方通知李某所在单位将其带回批评教育,行政拘留暂缓执行。(详见财新网:“陕西网友吐槽‘逼捐’被拘 认错态度好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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