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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 ▍一般纳税人可以同时采用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方法吗?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从事建筑行业砂石销售,请问公司能不能同时采用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方法?
您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规定:“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因此,您公司销售砂石如属于上述文件规定范围的,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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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设计:海口税务
来源:海南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