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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篇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 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 6%、10%。
二、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 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 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
五、 外贸企业2018年 7 月 3 1 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 2018年 7 月 3 1 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曰期为准。
六、 本通知自2018年 5 月 1 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 以本通知为准。
七、 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 4 月 4 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 万元及以下。
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 12 月 3 1 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 4 月 4 曰
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 税 〔2018〕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2018年对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企业范围
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具体范围如下:
( 一)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包括专用设备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等1 8 个大类行业,详见附件《2018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行业目录》。纳税人所属行业根据税务登记的国民经济行业确定, 并优先选择以下范围内的纳税人:
1 .《中国制造2025》明确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
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业机械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1 0 个重点领域。
2.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 二)电网企业
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全部电网企业。
二、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条件
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 级或B 级。
三、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以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和退还比例计算,并以纳税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为上限。具体如下:
( 一)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x 退还比例
退还比例按下列方法计算:
1.2014年 1 2 月 3 1 日前(含 )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退还比例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个年度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2. 2015年 1 月 1 日后(含 )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实际经营期间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 二)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不超过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超过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
四、工作要求
(一) 各 省 (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 财政和税务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确定的各省2018年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退还期末留抵税额规模,顺应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兼顾不同规模、类型企业,确定本省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于 2018年 8 月3 1 曰前将纳税人名单及拟退税金额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各省 2018年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退还期末留抵税额规模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另行通知。各省电网企业的期末留抵税额,按本通知规定计算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据实退还。
( 二) 各省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周密筹划、统筹推进,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监测分析,做好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平稳、有序推进,于 2018年 9 月 3 0 日前完成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工作。
( 三)2018年 1 0 月 3 1 日前,各省财政和税务部门报送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工作总结,包括完成情况、工作方法、成效、建议等。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报告。
附件:2018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行业目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 6 月 2 7 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5〕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 税 〔2014〕7 1 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 1 2 月 3 1 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 8 月 2 7 曰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 6 号),现将小微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 万元(按季纳税9 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 万元(按季纳税9 万元)的,自2018年 1 月 1 日起至2020年 1 2 月 3 1 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7曰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对月销售额1 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 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 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 ( 季初值+ 季末值)+ 2
全年季度平均值=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 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 5 号)第二条第( 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 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2019年 1 月 1 日至2021年 12 月 3 1 日期间发生的投资, 投资满2 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 5 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 5 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2019年 1 月 1 日前2 年内发生的投资, 自2019年 1 月1 曰起投资满2 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 5 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 5 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 1 月 1 日至2021年 12 月 3 1 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 6 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 〔2018〕77号)同时废止。
七、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 将其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加大力度、创新方式,强化宣传辅导, 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 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 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 要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 1 月 1 7 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4号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 财 税 〔2019〕1 3 号 )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 0 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 0 万 元 (以 1 个季度为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 0 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 0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 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 个月或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釆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 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五、 转登记日前连续1 2 个 月 (以 1 个月为 1 个纳税期 )或者连续4 个季度(以 1 个季度为1 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 0 0 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 2019 年 1 2 月3 1 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1 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 免 )税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20 号 )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 0 万元的, 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七、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 0 万元的, 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九、小规模纳税人2019 年 1 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 0 万元 (以 1 个季度为1 个纳税期的,2019 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 0 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 0 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 0 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一、本公告自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 2 3 号 ) 第三条第二项和第六条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 2 6 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5 3 号 )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 5 2 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 年1月1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9 年 1 月 9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由月销售额3 万元提高到1 0 万元。为确保该项优惠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公告,就若干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包括:
一、关于月 (季)销售额的执行口径
明确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 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 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举例说明:
例 1: A 小规模纳税人2019 年 1 月销售货物4 万元, 提供服务 3 万元,销售不动产 2 万元。合计销售额为9 ( = 4 + 3 + 2 ) 万元,未超过 1 0 万元免税标准, 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9 万元,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例 2: A 小规模纳税人2019 年 1 月销售货物4 万元, 提供服务3 万元,销售不动产1 0 万元。合计销售额为17 (=4+3+10)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7(=4+3) 万元,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7 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1 0 万元应照章纳税。
二、差额征税政策适用问题
营改增以来,延续了营业税的一些差额征税政策。比如,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对外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明确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 “免税销售额” 的填报口径。举例说明,2019 年 1 月,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 0 万元, 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 2 万元,则该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销售额为8 万元,未超过1 0 万元免税标准, 因此, 当月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三、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的选择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举例说明:
情况 1 : 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 年 1 - 3 月的销售额分别是 5 万元、1 1 万元和1 2 万元。如果按月纳税,则只有1 月的 5 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 由于该季度销售额为2 8 万元,未超过免税标准,因此,2 8 万元全部能享受免税。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季纳税。
情况 2 : 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 年 1 - 3 月的销售额分别是 8 万元、1 1 万元和 1 2 万元,如果按月纳税,1 月份的 8 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 3 1 万元已超过免税标准, 因此,3 1 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月纳税。
基于以上情况,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 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同时也明确了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政策适用问题
税务总局在2016 年制发了 2 3 号公告和5 3 号公告, 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釆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 万元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在上调免税标准至1 0 万元后,该政策继续执行。
五、一般纳税人转登记问题
2018 年,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至5 0 0 万元时,允许此前按照较低标准认定(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在2018 年年底前自愿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此次提高增值税免税标准至1 0 万元,相当于年销售额12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在这种情况下, 可能会有一般纳税人提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享受免税政策的诉求。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公告明确一般纳税人如果年销售额不超过500 万元的,可在 2019 年度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后可享受免税政策。需要注意的是, 曾在2018 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 2019 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 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六、预缴增值税政
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征管措施,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考虑到免税标准由3 万元提高至1 0 万元,纳税人的政策受益面和受益程度均有大幅提高,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 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经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七、关于销售不动产政策适用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的事项。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至1 0 万元后,如果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 0 万元,则:第一种情况,如果某个体工商户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 0 万元免税标准,则仍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第二种情况,如果该个体工商户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 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 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实行按次纳税。因此,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 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照章纳税。
八、 已缴纳税款并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问题
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明确,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 0 万元的, 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九、2019 年1月 (季度)涉税事项的追溯适用问题
考虑到免税文件下发时间晚于免税政策开始执行的时 间 (2019 年 1 月 1 日),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足额享受 1 0 万元免税政策,公告对小规模纳税人2019 年第一个税款所属期已缴纳税款的追溯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即小规模纳税人2019 年 1 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 0 万元(第 1 季度未超过 3 0 万元)的, 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关于发票开具问题
为了便利纳税人开具使用发票,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免税标准调整后, 月销售额未超过1 0 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除上述情况和销售额标准同步调整外,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事宜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 自 2017 年 1 2 月 1 曰至2019 年 1 2 月 3 1 曰,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 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号)第一条相应废止。
二、 自2018 年 1 月 1 日至2020 年 1 2 月 3 1 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 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 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 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 1 2 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 )=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x 12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 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佘额在100万元 (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 年 1 0 月 2 6 曰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増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现将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 、自2018年 9 月 1 日至2020年 1 2 月 3 1 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 (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 ( 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 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 本通知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 (2018年通过考核的机构名单以2018年上半年实现“两增两控” 目标为准),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 ) 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三、 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 12 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X 12
四、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〇〇〇万元 (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一经发现存在虚报或造假骗取本项税收优惠情形的,停止享受本通知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应持续跟踪贷款投向,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实际使用主体与申请主体一致。
六、银保监会按年组织开展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督察,并将督察结果及时通报财税主管部门。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减少抵押担保的中间环节,切实有效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后续管理,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微金融免税政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的,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要组织开展免税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七、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 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继续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 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 7 号) 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9月5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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