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国:金融业“系统升级”,规则制度待完善 | 银行法研究专栏第1期
王卫国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3月5日公布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当前系统性风险总体可控,但对不良资产、债券违约、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等累积风险要高度警惕。一些金融界代表委员表示,防控这四大金融风险或将贯穿全年金融体制改革工作。在这种背景下,金融业健康发展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我国目前的金融业属于以银行业为主体,证券业、保险业和信托业为补充的“大银行金融”。从实践来看,我国的金融体制有三个显著的特点:一是采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二是以国有资本为投资主力,三是实行强监管。这种体制有以下三大优势:一是有较高的安全系数。在遵守审慎原则和受到有效监管的情况下,我国商业银行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二是有较强的整合能力。我国金融体系的运行服从于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重大经济决策,既有统筹支持国家发展战略和响应产业政策的能力,也有整体防范金融风险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三是有稳定的国内市场。我国的商业银行长期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国家战略和人民生活的导向,具有较高的社会信任度和依存度。
当然,“大银行金融”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首先是银行与实体经济之间的风险连带关系。银行将信贷资源投向实体经济,在支持企业发展并由此获得存款和利润的同时,也承担着企业困境带来的风险。当经济出现整体下行或局部市场波动的时候,大量的企业债务违约就容易转化为银行的效益下滑和不良资产增加。由此导致的后果,一方面是银行“惜贷”,减少对实体经济的资金供给;另一方面是银行转向非信贷业务,将流动性投向非信贷业务,形成金融资源“脱实向虚”的趋势。“脱实向虚”导致的后果是金融泡沫化和产业空心化。要坚决防止“脱实向虚”,提升对实体经济的服务水平和能力。其次是对长期性融资的供给有待进一步增加。我国的长期性融资过去主要依赖信贷市场。自实行“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多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改革以来,我国直接融资比例持续上升。但是,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尚不具备成为实体经济资金供应主渠道的条件,间接融资将继续占据主导地位。但是,在现行体制下,商业银行提供长期信贷的能力受到行业规律的限制,往往倾向于将大部分资金用于短期贷款,使得企业发展所需长期性融资的供给不足。再次是对小微企业支持乏力。目前我国众多的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小微企业在资金筹集方面,却长期受到贷款门槛高、贷款额度低、融资成本高、审批周期长等“贷款难”现象的困扰。有相当数量的中小企业遇到发展资金不足问题。由于证券市场门槛较高,未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来源的主要路径,还是发展多层次的间接融资市场,包括提升商业银行普惠金融服务能力、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小额借贷机构和发展互联网金融。因此,小额借贷市场的风险管理和困境处置问题,需要在未来的金融法治建设中加以重点考虑。
总之,我国金融体制抗御外部风险冲击方面的能力较强,化解内部风险因素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在当前和未来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下,我国金融必须保持依托实体经济、服务实体经济的定力,发扬“大银行金融”的优势,不断提高对外应对风险的能力。同时,必须根据我国金融的体制特点和运行规律,着力提高对内防控风险的能力。
基于此,未来金融改革的基本思路是金融体系的系统升级,并完善相关规则制度保障。具体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资金市场、资本市场与资产市场的系统化。金融向实体经济供应货币资源,形成的是资产。实体经济的企业困境表面上是财务流动性问题,实质是资产流动性问题。资产流动起来了,财务困境便可化解。资本市场不仅是货币配置的工具,也可以是资产配置的工具;不应单纯把资金配置和资本流动看作金融市场的主要功能。目前,我国对资产市场扶持、保护和规范的制度供给都严重不足。因此,需要基于对三大市场的一体化认知来考量资产市场的法规和政策。
二是金融行业及其监管体系的系统化。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和金融信息服务业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和互动关系。简单地将它们割裂开来,既不利于行业的发展,也不能真正有效地防控风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的局限性已经为人们所认识,当前的重点是要科学地设计分合有致、运行有序的制度架构和监管体系。
三是行业结构的多元化、多样化和层次化。金融是社会有机体的“供血系统”,金融业要以服务社会为宗旨,不能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终极追求。社会的需求是丰富多样的。只有形成从“主循环”到“微循环”的完整体系,才能有效地实现金融供给和风险防控。除了现有的以国有资本为主的大型银行外,还要大力发展充分吸收社会资本的中小型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机构。除了存贷款、支付结算等传统业务外,还要大力发展各种新型的金融业态,包括互联网金融的诸种业态。因此,从行业准入到行为监管,都要有开放理性和确定清晰的规则。
四是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保障体系的立体化。金融经济具有系统性强、敏感度高和影响力大的特点。金融风险的来源,除了金融市场的自身因素外,还有广泛的社会因素。因此,我们不仅需要强化监管体系、风险管理体系,而且需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和打击金融犯罪、应对突发事件的安全保障体系。
(本文刊载于《检察日报》2017年3月10日,第3版;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
专栏主持人:何海锋,法学博士,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顾问。
专栏介绍:当前我国银行业发展日新月异,商业银行从单一存贷款业务走向混合经营和网络经营,各种新兴银行业态不断出现,开放银行方兴未艾,银行监管的理念、框架和方式也在调整升级,《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修订和完善势在必行。在此背景下,银行家杂志推出《银行法研究专栏》,分享最新最重要的银行法研究成果,为银行法的修订完善以及实施落地提供参考,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