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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 附:决定书

IPRlearn 2020-09-18

源/赋青春

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复审无效年度十大案件的评选和发布,今年已经是第八届了,本届评选活动从案件的社会关注程度、审查标准适用的典型指导意义、决定文书的规范清晰等几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最终结果。


2016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


一、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


专利号为:ZL02139508.X、名称为“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该案涉及我国通信领域WAPI技术的标准必要专利,案件审理中对域外网站证据的证据资格的认定具有指导意义。审查结论是维持专利权有效。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一证据公开的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各证据中均没有公开该区别特征的相关技术特征,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采用上述区别特征能够使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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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缝纫机”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专利号为:ZL03103421.7、名称为“缝纫机”的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该专利涉及多起专利侵权纠纷,受到业界关注,案件审理中清楚地界定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后续侵权判定提供了基础支撑。审查结论是维持专利权有效。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所要求是否清楚是指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范围是否清楚。如果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可以从说明书和附图当中获得唯一正确、合理的解释,则认为该技术特征不会造成权利要求所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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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种向应用程序输入艺术字/图形的方法及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专利号为:ZL200610127154.2、名称为“一种向应用程序输入艺术字/图形的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该案涉及 “搜狗”公司与“百度”公司之间的键盘输入法之争,是专利复审委员会2016年公开审理活动的首个案件。该案很好地诠释了以CNKI方式二次出版的传统出版物证据的公开时间的认定。审查结论是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决定要点


CNKI的一项功能是通过互联网方式二次出版传统出版方式已经出版过的内容从而为知识资源提供互联网共享平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上述来自CNKI的证据与互联网上形成或以互联网作为首次公开出版方式的互联网证据并不相同,它实际上是传统出版物的另一种公开出版形式,其打印件可以视为与之相应的传统出版物的复印件,其公开时间以该传统出版物的公开出版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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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轴电机”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专利号为:ZL201110369508.5、名称为“主轴电机”的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两大光驱厂商间的薄型光盘驱动器之争。该案体现了创造性判断中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审查结论是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决定要点


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清楚以及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判断,应当将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某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未明确文字记载,并不必然导致其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还需判断该技术特征是否能够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得到或概括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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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取代的2-(2,6-二氧哌啶-3-基)-邻苯二甲酰亚胺和-1-氧异二氢吲哚及降低肿瘤坏死因子α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专利号为:ZL97180299.8、名称为“取代的2-(2,6-二氧哌啶-3-基)-邻苯二甲酰亚胺和-1-氧异二氢吲哚及降低肿瘤坏死因子α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用于治疗血液肿瘤的来度那胺化合物。该案诠释了对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数据的审查原则。审查结论是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决定要点


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专利文件记载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所作的技术贡献,是判断其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客观事实基础。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证据可以用来验证或者补充证明专利文件已经公开的技术效果,但不能改变该事实基础。


专利权人通过补交实验证据来主张专利具有某种(或某种程度)技术效果能否被接受,通常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意图证明的技术效果是否能够由该实验证明得以证实:二是该技术效果是否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始专利文件公开的内容得到确认。如果该实验证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在原专利文件中没有记载,在创造性判断中则应当对其不予考虑。


决定书(暂无)


六、“固体药物剂型”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专利号为:ZL200480024748.X、名称为“固体药物剂型”的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涉案专利药物用于治疗艾滋病,该药物受到国际上的广泛关注。该案诠释了创造性判断中相反技术启示的认定。审查结论是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决定要点


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理解,原则上应采用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该专利或专利申请时对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或技术术语所能理解的通常含义,或采用其说明书对该技术方案或技术术语明确作出的特别界定;而专利申请人在审查档案中的意见陈述,通常情况下应依据该意见内容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关系予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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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载体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专利号为:ZL201320156576.8、名称为“载体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新兴的航拍无人机技术。该案诠释了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内容的认定。审查结论是维持专利权有效。


决定要点


判断专利的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说明书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能够实现该专利的技术方案,则说明书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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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新型摄像导轨”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专利号为:ZL201320578735.3、名称为“新型摄像导轨”的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该专利改进了大型摄像机的摄像导轨,曾获多个国际奖项。该案诠释了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解释原则。审查结论是维持专利权有效。


决定要点


如果某一部件的名称是通用的技术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和作用,且在权利要求的方案中正是利用该部件特定的作用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即使该部件在权利要求的方案中还能起到其它作用,也不能因为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中采用了具备该其它作用的其它部件便推定该其它部件必然也具有上述特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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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越野车(陆风E32车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专利号为:ZL201330528226.5、名称为“越野车(陆风E32车型)”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该案审理结论广受关注,审查决定诠释了外观设计判断主体“一般消费者”的法律内涵,以及“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具体步骤。审查结论是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决定要点


依据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综合考虑本案中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在汽车设计中的先后、难易、现有设计中出现的概率、是否容易被关注、所占据的体量比例或面积大小等因素,二者的相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更有显著影响,而不同点属于局部细节设计,且多数区别特征是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中已经给出了设计手法,从而不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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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通过在解锁图像上执行姿态来解锁设备”复审请求案


 专利号为:ZL200910175855.7、名称为“通过在解锁图像上执行姿态来解锁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复审请求案,涉及苹果公司的手机滑动解锁功能。该案诠释了准确把握发明构思对创造性判断的意义。审查结论是撤销驳回决定。


决定要点


在创造性的判断过程中,当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形式上存在多个区别特征时,需要在准确把握发明构思的基础上,考虑这些区别特征之间的关系,并根据它们之间的关系客观地确定该些区别特征实质上应当整体看待还是相对独立,由此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且,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当根据该些区别特征在发明中所达到的客观技术效果进行确定,而不应带有本发明为解决该技术问题而提出的技术解决手段的指引。在此基础上,如果该些区别特征既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包含该些区别特征的技术方案能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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