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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24年国知局专利费用标准及缴费服务指南

文/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由IPRlearn编辑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发布修订《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缴费服务指南》,针对“2024年1月1日起执行的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人民币标准”、第二章专利费用简介部分内容、专利代办处部分内容等进行了修改,具体收费标准全文如下:费用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国际申请费及其附加费和国际初步审查手续费为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收取的费用币种为人民币,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每年公布下一年度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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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了!国知局:2024年1月1日起执行的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人民币标准

文/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由IPRlearn编辑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订的《关于〈专利合作条约〉(PCT)费用汇交的谅解备忘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人民币标准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一、2024年1月1日起执行的人民币标准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2024年1月1日起执行的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人民币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以下标准收取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标准
202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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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全国典型发明专利撰写案例评选结果

文/源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由IPRlearn编辑为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认真落实《推进专利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任务要求,推动专利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水平,为专利代理业务的全面提高奠定良好基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于2023年启动了全国典型发明专利撰写案例推荐活动。本次典型案例推荐活动的开展得到了广大专利代理机构的热情参与,共收到参选文件566篇,经过评审委员会的匿名评审,共评选出60篇典型发明专利撰写案例,现将评选结果予以公示,请见附件。
202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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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下载丨国知局《专利审查指南(2023)》全文

文/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由IPRlearn编辑专利审查指南(20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专利审查指南》。现公布修订后的《专利审查指南(2023)》,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专利审查指南》及其后公布的相关局令、公告同时废止。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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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最新公布丨这8种行为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维护专利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代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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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 国知局:《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国家标准换版实施要求公告

29490-2023,以下称新版标准)已发布,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并替代《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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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23年国知局专利费用标准及缴费服务指南

文/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由IPRlearn编辑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发布修订《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缴费服务指南》,针对“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的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人民币标准”进行了修改,具体收费标准全文如下:费用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国际申请费及其附加费和国际初步审查手续费为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收取的费用币种为人民币,由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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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国知局: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的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人民币标准

文/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由IPRlearn编辑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订的《关于〈专利合作条约〉(PCT)费用汇交的谅解备忘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人民币标准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一、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的人民币标准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的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人民币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以下标准收取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标准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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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公布非正常专利申请典型案例

文/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由IPRlearn编辑为落实《“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部署,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和代理行为,特别是编造、抄袭的专利申请,对一批违规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代理机构进行行政处罚并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专利申请工作秩序持续向好。为了巩固工作成果,警示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人,促进专利申请质量提升,将在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过程中发现的一些典型案例公开如下:一、代理机构提交抄袭、编造的专利申请案例1: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提交抄袭现有技术或申请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其代理的专利申请涉及不同技术领域,但除发明名称不同外,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完全相同。此外,该公司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多件相同的申请。上述代理机构因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巨大,同时存在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相同专利申请且数量较大的情形,被给予“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并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二、代理机构使用虚假地址、联系方式提交专利申请案例2:在非正常专利申请通报核查过程中发现大量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地址、电话号码填写不实。如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提交的专利申请所填报的申请人为某公司,地址为“××省××市****楼602室”,经地方知识产权局实地核查,该楼仅有5层,第6层为天台。又如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提交的专利申请所填报的申请人为××省某医院,地址为“××省××市****204单元”,经地方知识产权局实地核查,该地为居民住宅且周边并无医院。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这两家代理机构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并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三、有组织编造、倒买倒卖专利案例3:某企业及与其相关联的50家公司为获取园区的专利申请资助,聘用当地在校大学生编造专利申请,提交的申请普遍存在权利要求特征堆砌、用复杂的机械结构实现简单功能的情形。同时,这些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将他人处于授权办登期间的申请变更至自己名下,其中多件申请均进行发明人变更,专利申请授权后再变更至全国多地不同当事人,其行为涉嫌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以及虚假变更发明人的情形。案例4:某公司以吴某等为核心的二十余人组成规模较大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团伙,于2018年至2020年在全国集中注册718家无研发投入、无研发人员、无生产经营的“三无”空壳公司,上述公司共提交了3602件非正常专利申请,权利要求均表现为技术特征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情形。同时上述公司还存在多件专利申请在授权办登期间变更申请人和发明人,在专利授权后短期内变更专利权人的情况,且一旦将名下全部专利转出后公司立即注销,该行为涉嫌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以及虚假变更发明人的情形,存在明显的骗取财政资助、倒卖专利的主观意图。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其退还知识产权财政补助资金,并会同检察院、公安机关对该团伙进行联合调查。往期推荐01●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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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国家标准全文!2024年正式实施

29490-2013),此次修订突出了标准的合规属性,为企业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防范知识产权风险、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提供了参照标准。一、修订背景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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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评估指引》国家标准全文!将于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文/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由IPRlearn编辑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健全知识产权评估体系,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编制了推荐性国家标准《专利评估指引》(国家标准编号GB/T42748-2023,以下简称《指引》),已于近日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将于2023年9月1日起实施。《指引》提供了专利评估的基础性方法工具,有利于引导各方把握专利的制度特点和运用规律,实现评估指标更全面、评估方法更科学。《指引》在前期开展试点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构建了一套可扩展、可操作的专利价值分析评估指标体系,包括法律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一级指标3项,二级指标14项,三级指标27项及若干项扩展指标,科学指导许可转让、金融、财税、侵权救济、分级管理等不同场景下的指标选取和权重调整,供企业、高校、科研组织、金融机构、评估机构等主体根据实际需求和具体场景选用,在此基础上通过谈判协商或综合市场信息分析,促成专利的市场定价和价值实现。附全文:国标图文地址:http://c.gb688.cn/bzgk/gb/showGb?type=online&hcno=21AB9B32C8B01C3849AF785EBEFC357B往期推荐01●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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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专利布局与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发布!公开征求意见

文/源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由IPRlearn编辑各有关单位:由中国专利保护协会起草的《企业专利布局与管理指南》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9月30日前将《征求意见汇总表》反馈至中国专利保护协会。1.附件1:企业专利布局与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2.附件2:征求意见汇总表-XX单位中国专利保护协会2023年8月29日地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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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海外专利布局如何实现“精准避坑”?

专利合作条约和巴黎公约成员国的数量为WIPO官网2023年03月15日更新的数据,详情见WIPO官网:https://www.wipo.int/pct/zh/paris_wto_pct.html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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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2023年国知局专利费用标准及缴费服务指南

国际阶段费用的缴费方式为网上缴费、银行汇款至专利局银行账户和专利局面交。不接受邮局汇款、银行汇款至代办处银行账户和代办处面交。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费用的缴费方式详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海牙专栏。第二章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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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2023年7月1日起执行的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人民币标准

文/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由IPRlearn编辑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订的《关于〈专利合作条约〉(PCT)费用汇交的谅解备忘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人民币标准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一、2023年7月1日起执行的人民币标准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2023年7月1日起执行的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人民币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以下标准收取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标准
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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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发布《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认定及认定后的办事指南》全文

文/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由IPRlearn编辑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认定及认定后的办事指南一、关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认定标准(一)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定义根据《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下称四一一号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二)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认定情形根据四一一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从以下多个角度来认定:1.
202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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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通报!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5家机构被吊销执业许可证,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文/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由IPRlearn编辑当事人名称:深圳市创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2082111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莲城社区深南大道10128号南山软件园A503、504法定代表人:曾敬股东:曾敬、李绮祺、李东梅、余婷婷、吴族平(2022年7月8日变更前为曾敬、肖琪、李东梅、余婷婷、吴族平)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我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且存在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相同申请的行为。2022年10月,我局认定你单位于2021年3月12日之后代理的6875件专利申请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情形,你单位代理上述申请,构成该条规定的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同时,我局认定你单位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了68件相同申请。2022年12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字〔2022〕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要求举行听证。2023年2月10日,我局依法举行听证会。当事人的主要听证意见如下:1.当事人已代理申诉成功了21件非正常专利申请,应予扣除。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11日已对同一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事实作出“警告并罚款”的处罚,且其中2438件专利申请系当事人自研系统在测试期间误提交,当事人已在收到通报之前主动撤回,不应计入认定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3.当事人主动撤回后再次提交的68件相同专利申请是迫不得已。针对当事人的申辩理由,我局认为:1.经复核,当事人实际代理申诉成功的专利申请为5件,可以予以扣除。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所针对的违法事实仅是当事人通过自研系统提交了2438件非正常专利申请,严重扰乱了专利工作秩序。虽然当事人已在被通报前撤回该2438件申请,但不改变代理该批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性质,且该批专利申请已进入审查流程,实际上已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的正常进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我局拟作处罚的种类不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情形;两次处罚针对的事实也不相同。3.当事人重复代理提交68件相同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事实清楚,且未提交证明其迫不得已的证据。我局认为,你单位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数量特别巨大、涉及多个省份,同时存在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相同专利申请的行为,数量较大。以上行为违背专利法立法宗旨,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和第(四)项规定的“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形,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且情节严重。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考虑当事人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重复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违法事实、性质、情节,虽然存在被通报前主动撤回情节,但不足以改变此前告知当事人的拟处罚结论,经综合考量,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吊销深圳市创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例举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深圳市创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3年4月27日起至2026年4月26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当事人应妥善处理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4月27日当事人名称:北京盛凡佳华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WTKQ19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9号维亚大厦12层12081室执行事务合伙人:王翠合伙人:王翠、孙瑞峰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我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且存在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相同申请的行为。同时,你单位在2022年1—8月期间实用新型专利人均代理量972.9件,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8倍多。2022年10月,我局认定你单位于2021年3月12日之后代理的9648件专利申请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情形,你单位代理上述申请,构成该条规定的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同时,我局认定你单位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了21件相同申请。2022年12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字〔2022〕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要求举行听证。2023年2月10日,我局依法举行听证会。当事人的听证意见如下:当事人认为处罚过重,请求减轻处罚。事实理由如下:当事人已撤回大部分被认定非正常专利申请。经研究,我局对当事人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当事人的撤回行为多数发生在我局通报之后,且当事人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巨大,虽已撤回,但不改变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我局认为,你单位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数量特别巨大、涉及多个省份,同时存在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相同专利申请的行为。以上行为违背专利法立法宗旨,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和第(四)项规定的“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形,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且情节严重。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吊销北京盛凡佳华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例举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北京盛凡佳华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3年4月27日起至2026年4月26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当事人应妥善处理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4月27日当事人名称:北京化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01L9TK5A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创客小镇社区配套商业楼16#楼二层295室法定代表人:尹均利股东:秦丽、涂琪顺、尹均利、闫露露、黄力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我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且存在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相同申请的行为。2022年10月,我局认定你单位于2021年3月12日之后代理的4632件专利申请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情形,你单位代理上述申请,构成该条规定的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同时,我局认定你单位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了12件相同申请。2022年12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字〔2022〕1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要求举行听证。2023年2月10日,我局依法举行听证会。当事人的听证意见如下:当事人认为其不属于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事实理由如下:1.当事人积极配合非正常专利申请撤回及申诉工作;2.当事人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及重复提交的行为无主观故意。经研究,我局对当事人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1.当事人撤回行为多数发生在我局通报之后,且当事人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巨大,虽已撤回,但不改变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2.当事人未提供证明其无主观故意的相关证据。我局认为,你单位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数量巨大、涉及多个省份。同时存在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相同专利申请的行为。此外,你单位因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于2021年12月13日被我局给予“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12个月”的行政处罚(国知处字〔2021〕10号)。你单位以上行为违背专利法立法宗旨,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和第(四)项规定的“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形,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且情节严重。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吊销北京化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例举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北京化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3年4月27日起至2026年4月26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当事人应妥善处理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4月27日当事人名称:深圳紫晴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T5XX1A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大浪社区28区创锦1号D座2层执行事务合伙人:林鹏合伙人:林鹏、陈映辉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我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且存在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相同申请的行为。2022年10月,我局认定你单位于2021年3月12日之后代理的3309件专利申请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情形,你单位代理上述申请,构成该条规定的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同时,我局认定你单位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了24件相同申请。2022年12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字〔2022〕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要求举行听证。2023年2月10日,我局依法举行听证会。当事人的主要听证意见如下:当事人已于2021年12月13日因其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被我局给予“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执行期间其未开展新的专利代理业务,此次处罚是对同一违法事实进行的重复处罚。经研究,我局认为当事人在前次行政处罚执行期间,虽然没有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但代理的原存续申请中仍然存在大量非正常专利申请。此次行政处罚所针对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与前次处罚并无重叠,且存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24件相同专利申请的行为,两次处罚事实完全不同,不予采纳当事人的听证意见。我局认为,你单位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数量巨大、涉及多个省份。同时存在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相同专利申请的行为。此外,你单位因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于2021年12月13日被我局给予“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国知处字〔2021〕6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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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通报丨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被责令停业6家,1家吊销执业许可证

文/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由IPRlearn编辑当事人名称:北京久维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1000035900012XA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中兴路21号院4号楼8层825负责人:邢江峰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我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且存在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相同申请的行为。2022年10月,我局认定你单位于2021年3月12日之后代理的2366件专利申请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情形,你单位代理上述申请,构成该条规定的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同时,我局认定你单位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了51件相同申请。2022年12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字〔2022〕1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请求。综上,我局认为,你单位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数量较大、涉及多个省份,同时存在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相同专利申请的行为,数量较大。此外,你单位因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于2021年9月9日被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给予“警告;罚款22000元”的行政处罚(京知管罚字〔2021〕第2号)。以上行为违背专利法立法宗旨,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和第(四)项规定的“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形,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且情节严重。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责令北京久维律师事务所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例举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北京久维律师事务所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3年2月20日起至2026年2月19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2月20日当事人名称:北京中政联科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317990129W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七北路42号院4号楼8层3单元807法定代表人:陈超合伙人/股东:陈超、谢磊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我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且存在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相同申请的行为。2022年10月,我局认定你单位于2021年3月12日之后代理的4042件专利申请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情形,你单位代理上述申请,构成该条规定的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同时,我局认定你单位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了100件相同申请。2022年12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字〔2022〕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意见,未提出听证请求。当事人提出,在接到通报后积极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整改工作,对通报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均已全部撤回,对重复提交的专利申请全部撤回且之后无重复申请提交行为,客观上未造成严重干扰专利工作正常进行的后果。针对当事人的陈述内容,我局认为陈述理由不能成立。当事人的撤回行为多数发生在我局通报之后,且当事人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巨大,虽已撤回,但不改变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对于当事人非正常申请主动撤回后再次代理提交相同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性质较首次代理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更加恶劣,撤回行为不改变造成的危害后果。综上,我局认为,你单位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数量巨大、涉及多个省份,同时存在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相同专利申请的行为,数量较大。以上行为违背专利法立法宗旨,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和第(四)项规定的“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形,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且情节严重。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吊销北京中政联科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例举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北京中政联科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3年2月20日起至2026年2月19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当事人应妥善处理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并承担未妥善处理所造成的相关责任。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2月20日当事人名称:北京权智天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08X3U59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58号1506法定代表人:徐小淇合伙人/股东:王新爱、徐小淇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我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且存在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相同申请的行为。2022年10月,我局认定你单位于2021年3月12日之后代理的2014件专利申请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情形,你单位代理上述申请,构成该条规定的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同时,我局认定你单位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了48件相同申请。2022年12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字〔2022〕1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请求。综上,我局认为,你单位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数量较大、涉及多个省份,同时存在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相同专利申请的行为。此外,你单位因代理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于2021年9月9日被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给予“警告;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京知管罚字〔2021〕第3号)。以上行为违背专利法立法宗旨,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和第(四)项规定的“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形,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且情节严重。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责令北京权智天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例举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北京权智天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3年2月20日起至2026年2月19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2月20日当事人名称:苏州国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1T8CK416地址:苏州市高新区金山路10号407-1法定代表人:周鑫合伙人/股东:周鑫、张行雨、马德龙、刘颖棋、夏祖祥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我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且存在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相同申请的行为。2022年10月,我局认定你单位于2021年3月12日之后代理的2452件专利申请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情形,你单位代理上述申请,构成该条规定的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同时,我局认定你单位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了231件相同申请。2022年12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字〔2022〕1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请求。综上,我局认为,你单位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数量较大,涉及多个省份,同时存在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相同专利申请的行为,数量较大。以上行为违背专利法立法宗旨,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和第(四)项规定的“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形,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且情节严重。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责令苏州国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例举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苏州国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3年2月20日起至2026年2月19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2月20日当事人名称:北京科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93209498F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和景园1号楼2单元502法定代表人:汤东凤合伙人/股东:汤东凤、叶红、赵蕊红、许娆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我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且存在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相同申请的行为。2022年10月,我局认定你单位于2021年3月12日之后代理的2485件专利申请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情形,你单位代理上述申请,构成该条规定的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同时,我局认定你单位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了21件相同申请。2022年12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字〔2022〕1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请求。综上,我局认为,你单位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数量较大、涉及多个省份。同时存在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相同专利申请的行为。此外,你单位因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于2021年12月13日被我局给予“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国知处字〔2021〕9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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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 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和商标恶意注册行为

文/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由IPRlearn编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现将《2023年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地落实《工作方案》情况和工作成效将纳入2023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绩效考核范围。各省级知识产权局的实施方案、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请分别于2023年3月15日、7月1日和12月1日前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电子件同时发送至联系邮箱。特此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3月1日2023年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按照2023年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会议有关要求,切实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和《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其推进计划的相关工作部署,强化法治保障、严格产权保护,坚持改革驱动、质量引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继续加大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和治理力度,高质量推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水平,持续建设支撑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有力支撑保障。二、主要任务(一)加强行政保护法治保障1.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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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2023年国知局专利费用标准及缴费服务指南

费用查询及缴费方式​“知识产权资讯平台自媒体(致力于行业动态、企业招聘、活动等专业文章)征集知识产权原创稿件发布招聘信息投稿:pxbliuy@126.com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本平台点下和再走吧~
202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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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高价值专利培育中的“布局”和“挖掘”

主编:马天旗“知识产权资讯平台自媒体(致力于行业动态、企业招聘、活动等专业文章)征集知识产权原创稿件发布招聘信息投稿:pxbliuy@126.com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本平台点下和再走吧~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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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办法》

文/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由IPRlearn编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为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提高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办理质量,制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特此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2年12月6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办法第一条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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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全文

文/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由IPRlearn编辑2020年6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为深入推进商标执法业务指导工作,进一步做好《标准》的宣传解读,帮助执法人员准确理解条文的含义,及时解答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适用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撰写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第二届全球医疗器械知识产权峰会将于8月24-26日在苏州召开“知识产权资讯平台自媒体(致力于行业动态、企业招聘、活动等专业文章)发布招聘信息或者文章投稿:pxbliuy@126.com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本平台点下和再走吧~
202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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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

文/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由IPRlearn编辑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有关决策部署,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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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对照表

文/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由IPRlearn编辑为增强立法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修改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修改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登录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修改说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7月21日前,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围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完善提出具体意见: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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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等同侵权的判定方法

文/李中奎
202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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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2022年生效!涉及知识产权全文

文/源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由IPRlearn编辑近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保管机构东盟秘书处发布通知,宣布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6个东盟成员国和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已向东盟秘书长正式提交核准书,达到协定生效门槛。根据协定规定,RCEP将于2022年1月1日对上述十国开始生效。其中“第十一章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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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2022年施行

商标注册人或者使用人的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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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丨发明审查周期压缩至15个月以内

文/源中国政府网由IPRlearn编辑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2021年10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高效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制定本规划。一、规划背景“十三五”时期,党中央、国务院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顶层设计,部署推动一系列改革,出台一系列重大政策,建立健全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司法改革,有效提升了知识产权领域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五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深入实施《“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持续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知识产权创造能力稳步提高,国内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从“十二五”末的6.3件增加到15.8件,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数量位居世界前列,质量稳步提升。知识产权运用效益持续提高,交易运营更加活跃,转移转化水平不断提升,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超过11.6%,版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超过7.39%。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明显加大,保护体系不断完善,保护能力持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提高到80.05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业加快发展。知识产权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明显提升。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不断深化,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金砖国家、亚太经合组织等的知识产权合作扎实推进,形成“四边联动、协调推进”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新局面。总的看,“十三五”规划主要目标任务如期完成,知识产权事业实现了大发展、大跨越、大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有效支撑了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国际环境日趋复杂,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广泛深远。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加快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当前,知识产权对激励创新、打造品牌、规范市场秩序、扩大对外开放正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知识产权工作还面临不少问题和短板,主要表现为:关键核心技术领域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不足,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不够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易发多发和侵权易、维权难的现象仍然存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成效有待提高,知识产权服务供给不够充分,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能力不足,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需要进一步发挥等。“十四五”时期,做好知识产权工作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增强机遇意识和风险意识,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重要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支撑。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线,以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有力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基本原则。坚持质量优先。坚持高质量发展方向不动摇,加快推动知识产权工作由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高水平服务,更好服务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坚持强化保护。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工作,构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工作格局,全面提升保护能力,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坚持开放合作。推动知识产权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多边合作,持续提升知识产权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服务开放型经济发展。坚持系统协同。树立系统观念,健全知识产权工作协同推进机制,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区域协作、社会共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手段,提高知识产权领域系统治理效能。(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阶段性目标任务如期完成,知识产权领域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显著提高,知识产权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有效支撑创新驱动发展和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有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保护迈上新台阶。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衔接机制更加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效实施,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关键核心技术领域高质量知识产权更多涌现,有效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运用取得新成效。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更加健全,知识产权流转更加顺畅,知识产权转化效益显著提高,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进一步凸显,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和版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稳步提升,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创新发展。——知识产权服务达到新水平。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知识产权保护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业有序发展,服务机构专业化水平明显提升,进一步促进创新成果更好惠及人民。——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取得新突破。我国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中的作用更加凸显,知识产权国际协调更加有力,“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实现新进展,海外知识产权获权维权能力进一步提高,有力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十四五”时期知识产权发展主要指标注:①“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是指每万人口本国居民拥有的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有效发明专利数量:1.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明专利;2.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3.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发明专利;4.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发明专利;5.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专利。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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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全文

文/源新华社由IPRlearn编辑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主要内容如下。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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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把手教 | 审查意见答复难点——创造性(下篇)

华进国内专利事业部由IPRlearn编辑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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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运营管理与专利布局规划实务班『10月29日-31日上海市』

主办单位———————————————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专利运营管理与专利布局规划实务培训班培训时间:2021年10月29日—31日培训地点:上海市(具体酒店见第二轮通知)报到日期:2021年10月28日活动介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创新成果更多惠及中小企业,提升高校院所等创新主体知识产权转化率和实施效益,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于2021年3月19日发布了关于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通知。通知决定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主动对接中小企业技术需求,进一步畅通技术要素流转渠道,推动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唤醒未充分实施的“沉睡专利”,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为此,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将于2021年10月28日至31日在上海市举办“专利运营管理与专利布局规划实务培训班”。培训班由北京金专智科知识产权咨询中心协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参加对象各省、市、区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管理人员;各科学院院属研究院、研究所及研究中心的管理人员;各科技型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知识产权部及研发部管理人员;各行业协会知识产权和创新项目管理人员;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专业人士;各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的相关工作人员;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从事知识产权教研的工作人员等。拟邀师资黄克伟-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总监徐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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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把手教 | 审查意见答复难点——创造性(上篇)

华进国内专利事业部由IPRlearn编辑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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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日起施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对当事人的列入决定,于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第二十条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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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模糊”?来学几招“argue”技能!

华进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本平台推送知识产权案例、热点,最新政策、专业文章,企业招聘等...发布招聘信息或者文章投稿:pxbliuy@126.com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本平台你都花了
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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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6月1日起实施《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全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牵头,多部门共同参与制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标准于2020年11月9日批准发布,并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是在《电子商务法》框架下研究形成的国家推荐性标准。该标准结合了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发展实际,充分借鉴了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已有经验。标准从范围、规范性文件、术语和定义、电子商务平台管理、电子商务网络信息平台要求、组织知识产权管理、一致性测试等七方面内容提出明确要求。标准的制定有利于引导电子商务平台相关各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提升各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优化电子商务领域营商环境,展现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和能力。附标准全文:注:本文由IPRlearn整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全球医疗器械知识产权峰会20212021年专利复审和无效审查业务培训班专利分析报告撰写能力提升培训班“本平台推送知识产权案例、热点,最新政策、专业文章,企业招聘等...发布招聘信息或者文章投稿:pxbliuy@126.com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本平台你都花了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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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分析报告撰写能力提升班『2021.6.25-27日上海市』

主办单位————————————————————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专利分析报告撰写能力提升培训班培训时间:2021年6月25日-27日培训地点:上海市(具体酒店见第二轮通知)报到日期:2021年6月24日活动介绍各有关单位:企业可通过专利情报分析,了解本技术领域中,哪些技术专利申请较集中,哪些技术的专利申请尚有空白点;留有空白点的技术是否有经济价值,对其进行技术研发的可行性及是否符合该行业的发展动向等问题。从而帮助企业做出最终研发决定,避免无效投入和开发的盲目性。专利分析报告是专利分析的最终成果之一,报告撰写要避免面面俱到确没有深入挖掘,专利分析报告的形成需要经过多次推敲和论证,最后形成一份能充分展示课题研究成果并得到认可的专利分析报告。为此,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将于2021年6月24日至27日在上海市举办“专利分析报告撰写能力提升培训班”。培训班由北京金专智科知识产权咨询中心协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参加对象各省、市、区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管理人员;各科学院院属研究院、研究所及研究中心的管理人员;各科技型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知识产权部及研发部管理人员;各行业协会知识产权和创新项目管理人员;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专业人士;各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的相关工作人员;各图书馆的相关工作人员;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从事知识产权教研的工作人员等。拟邀师资汪
202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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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专利复审和无效审查业务培训班『2021.6.25-27日杭州市』

主办单位————————————————————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2021年专利复审和无效审查业务培训班培训时间:2021年6月25日—27日培训地点:杭州市(具体酒店见第二轮通知)报到日期:2021年6月24日活动介绍各有关单位:专利复审和无效请求审查作为专利行政授权和确权程序,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一直以来,在实现高质量审查、向社会传递正向信息以保护创新主体和促进科技进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此,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将于2021年6月24日至27日在杭州市举办“2021年专利复审和无效审查业务培训班”。培训班由北京金专智科知识产权咨询中心协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参加对象各科技型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知识产权部及研发部管理人员;各行业协会知识产权和创新项目管理人员;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专业人士;各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从事知识产权教研的工作人员等。拟邀师资为提高培训质量,培训班将邀请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专家及资深审查员给参训学员授课,培训内容将紧紧围绕专利复审和无效审查流程、审查要点及证据认定规则进行深入讲解,通过集中培训、讲解交流、以案施训等多种形式传授、分享相关案例并交流研讨。
202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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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亿市场规模!这一产业究竟隐藏哪些专利策略?

5、花王跨界进入美容仪行业通过专利检索分析,发现花王公司于2019年8月也申请了1件美容仪相关外观专利,且目前已经推出产品,具体如下图所示,专利附图与产品外观高度匹配。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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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行业必要专利拒绝许可他人,构成垄断吗?附判决书

文/源知产宝由IPRlearn编辑——宁波科田磁业有限公司与日立金属株式会社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裁判文书摘要案号(2014)浙甬知初字第
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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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明与实用新型同日申请的弊端—读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20)有感

文/源恒程创新由IPRlearn编辑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20)》。该裁判要旨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0年审结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中,精选出55个典型案例,提炼成46条裁判规则,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处理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的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20)》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0年审结的2787件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中,精选出55个典型案例,提炼成46条裁判规则,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处理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的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现予公布。相关链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55个典型案例,46条裁判规则作为一名知识产权行业的从业人员,笔者花时间仔细阅读了该裁判要旨,惊然发现其中一个裁判要旨对同日申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影响颇大,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以下笔者给大家来详细分析一下。裁判要旨18: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后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日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救济【(2020)最高法知民终699号上诉人安徽朗汀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希贤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当事人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日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申请因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基于相同技术领域的一篇对比文件被认定不具备创造性而未获授权且其法律状态已经确定,当事人另行依据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侵权损害救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简单地说,就是申请人针对同一技术方案既申请了发明,也申请了实用新型。实用新型已经获得授权。发明在专利局的实质审查过程中被审查员引用了一篇对比文件进行核驳而导致驳回或者主动撤回,并且已经生效。后续,申请人拿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控告第三方专利侵权时,人民法院将会以该实用新型专利对应的发明专利已经无效为由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对于同日申请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来说,若相应的发明专利没有获得授权,后续的实用新型专利的维权过程将会变得困难重重,即使其形式上还是一件有效的专利。笔者猜测,该裁判要旨背后的逻辑在于:既然发明申请中的技术方案已经被某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而不具有新颖性或者创造性,那么对应的实用新型专利中的技术方案也应该被该篇对比文件所公开而不具有新颖性或者创造性。虽然该实用新型专利表面上是维持有效状态,但在后续的专利维权过程中,被控侵权方对该实用新型专利提起无效几乎成为必然。即,该实用新型专利后续被无效的可能性极高。在此情况下,为了节约行政司法程序,节省社会资源,对于实用新型的专利维权案件,若其同日申请的发明专利未获授权并处于失效状态,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是在情理之中的事情。一、这种裁判的方式对于申请人来说是否公平?笔者持怀疑的态度。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也就是说,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评价标准是一致的。但是对于创造性,发明和实用新型的评价标准存在区别。具体是,发明专利需要具有“突出的”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实用新型仅需要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一般来说,发明专利的“突出的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并不好区分。在审查实践中,可以用多件对比文件(2件及以上)进行结合以评价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而在对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进行评价时,一般引用的对比文件不超过2件。再回到裁判要旨中的内容,但发明的技术方案被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对应地,该对比文件也可以用来核驳其同日申请的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理论上貌似也不存在问题。但是,笔者认为,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评价标准,并不仅仅应该体现在对比文件数量的多寡上面,还是应该有一个实质的区分标准,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评价标准天然地要比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评价标准要高。虽然,当发明申请中的技术方案已经被某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而不具有新颖性或者创造性,同日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后续被无效的可能性极高。但是,“可能性极高”并不等同着“必然性”。在对应的实用新型专利尚未被无效的情况下,法院直接对根据该实用新型的专利维权过程不予支持,对专利权人来说无疑是非常不公平的。此外,在实践过程中,同日申请的发明专利处于驳回生效状态的情况可能又很多种,例如:第一种情况:审查员发出的驳回意见说的很有道理,申请人心悦诚服,不提出复审或者递交陈述意见。第二种情况:审查员发出的驳回意见说的没有道理,但申请人为了省事,并且手上也有了一份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不提出复审或者递交陈述意见。实际上,对于申请人后续还要拿实用新型专利进行维权的情况来说,普遍属于第二种情况。因为申请人在放弃对发明专利进行答复或者复审的时候,并没有意识到其也是对实用新型专利的维权权利进行了放弃。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实用新型专利尚未被无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直接让申请人丧失利用实用新型专利进行维权的权利,对申请人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事实上,这种情况无异于人民法院直接对实用新型的效力直接进行了判定,其所导致的结果是:在发明专利被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况下,同日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相应地也同时失效。因为如果丧失了专利维权的权利的话,实用新型的继续维持已经变得没有意义。二、裁判要旨中的对比文件的数量是否仅限于一篇?裁判要旨中的具体描述为:发明专利申请因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基于相同技术领域的一篇对比文件被认定不具备创造性而未获授权且其法律状态已经确定,当事人另行依据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侵权损害救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假如发明专利申请基于相同技术领域的“两篇及以上”对比文件被认定不具备创造性而未获授权且其法律状态已经确定,当事人另行依据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侵权损害救济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裁判要旨中没有提及,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也没有过这样的案例。从这个描述上来说,该判决结果的出具还是非常谨慎的。仅仅是限定了用一篇对比文件对发明申请的创造性进行核驳的情况。因为假如用一篇对比文件就可以对发明申请的创造性进行核驳,可想而知其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并不高,相应的实用新型专利后续被无效的可能性极高。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基于相同技术领域的“两篇及以上”对比文件被认定不具备创造性而未获授权且其法律状态已经确定,由于两篇对比文件的结合情况比较复杂。当事人另行依据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侵权损害救济的,人民法院并不一定不予支持。因此,笔者认为裁判要旨中的对比文件的数量是仅限于一篇。三、对知识产权相关工作从业者的启示。1、在专利申请策略方面,当申请人有同日申请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时候,对于发明专利的放弃需要非常谨慎。从目前最高院的裁判要旨上看,假如核驳发明专利的对比文件是一篇的情况下,放弃了发明专利,意味着其对应的实用新型专利也被放弃掉了。真正实现了同日申请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同生共死”。即使,核驳发明专利的对比文件是两篇或者两篇以上,也不意味着申请人可以放松警惕。因为从节约行政司法程序的情况出发,若实用新型专利后续被无效的可能性极高的情况下,很难说最高人民法院会不会出第二个判例,将同日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后续进行专利维权的路径进行限制。2、当申请人有同日申请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时,若申请人前期就有拿实用新型专利进行维权的准备。那么相应的发明专利就不要勾选“提前公布”和“同时实审”的选项。最好的办法是在实质审查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或者三个月提出实质审查。此时,在利用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进行维权的时候,同日申请的发明专利可能尚未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从而人民法院也不可能因为发明专利的未获授权而排出实用新型专利维权的可能性。3、在进行产品的专利侵权风险排查时,对于侵权风险较高的实用新型专利,重点关注其是否有同日申请的发明专利,并且了解其同日申请的发明专利的法律状态如何,保护范围如何?若其对应的发明专利已经被认定为不具有新颖性或者创造性而被驳回,那同日申请的实用新型的稳定性就比较差,有可能人民法院都不予支持其利用实用新型进行专利维权的行为。全球医疗器械知识产权峰会2021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及专利运营实务班科研单位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培训班“本平台推送知识产权案例、热点,最新政策、专业文章,企业招聘等...发布招聘信息或者文章投稿:pxbliuy@126.com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本平台你都花了
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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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及专利运营实务班『2021.5.28-30日南京市』

主办单位————————————————————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及专利运营实务培训班培训时间:2021年5月28日-30日培训地点:江苏省南京市(具体酒店见第二轮通知)报到日期:2021年5月27日活动介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创新成果更多惠及中小企业,提升高校院所等创新主体知识产权转化率和实施效益,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于2021年3月19日发布了关于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通知。通知决定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主动对接中小企业技术需求,进一步畅通技术要素流转渠道,推动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唤醒未充分实施的“沉睡专利”,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为此,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将于2021年5月27日至30日在江苏省南京市举办“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及专利运营实务培训班”。培训班由北京金专智科知识产权咨询中心协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参加对象各省、市、区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管理人员;各科学院院属研究院、研究所及研究中心的管理人员;各科技型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知识产权部及研发部管理人员;各行业协会知识产权和创新项目管理人员;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专业人士;各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的相关工作人员;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从事知识产权教研的工作人员等。拟邀师资成绪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知识产权部副部长危
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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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单位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班『2021.5.28-30日重庆市』

主办单位————————————————————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科研单位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培训班培训时间:2021年5月28日-30日培训地点:重庆市(具体酒店见第二轮通知)报到日期:2021年5月27日活动介绍各有关单位:科研组织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中坚力量,承担着突破原创性基础研究、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破解创新发展难题的重任。为贯彻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激励科技创新、保障成果权益的制度性作用,推动科研组织高质量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于2021年3月31日发布了《关于推动科研组织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为此,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将于5月27日至30日在重庆市举办“科研单位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培训班”,培训班由北京金专智科知识产权咨询中心协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参加对象各省、市、区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管理人员;各科学院院属研究院、研究所及研究中心的管理人员;各科技型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知识产权部及研发部管理人员;各行业协会知识产权和创新项目管理人员;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专业人士;各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的相关工作人员;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从事知识产权教研的工作人员等。拟邀师资宋河发-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中科院知识产权研究与培训中心副主任,《指导意见》起草人张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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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4号“河北省邯郸市知识产权局调解专利分案申请临时保护纠纷案”的理解与适用

文/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由IPRlearn编辑2020年1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河北省邯郸市知识产权局调解专利分案申请临时保护纠纷案”(指导案例4号)。下面就该指导案例的理解与适用进行说明。一、推选经过和指导意义2019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推选工作,河北省知识产权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该案例作为参评指导案例。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试行)》,经审核遴选、专家评审、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审议,认为该案例在认定分案申请的临时保护期限方面,具有指导意义,可作为备选指导案例。2020年12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该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案例发布。相关链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一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临时保护”是专利领域特有的一种保护制度,是指申请人有权要求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至授权期间,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费用。因此,对于申请人来说,除了在发明专利被授权后能够受到专利权保护,其还享有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日至授权日期间受到临时保护的权利。但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临时保护期的规定相对较为原则,对分案申请临时保护期限起算点等情形并未作出具体规定。该指导案例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结合案件实际,对发明专利申请特别是分案申请的临时保护期起算日作出明确认定。其确立的原则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专利法第十三条关于“临时保护”的规定具有指导意义,有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平衡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二、案件要点的解读与说明该指导案例的案件要点明确:“临时保护期”为发明专利的公开日至授权日;其中对于分案申请的公开日判断,以其母案、分案申请中较早的公开日为准。该指导案例中母案申请公开日早于分案申请公开日,故以母案申请公开日为分案申请临时保护期的起算点。(一)关于“临时保护期”的法律规定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临时保护期”作了相应规定。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进一步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进行调解。”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还专门规定“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上述纠纷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根据上述规定,“临时保护期”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即公开日开始起算,并至该发明专利授权公告之日终止。一般而言,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开日是明确的,即经初步审查合格后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公布,或者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早公布。而当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存在单一性缺陷时,申请人为克服该缺陷可提出分案申请,或者在符合单一性的情况下申请人亦可主动修改而提出分案申请。分案申请通常与作为分案基础的母案申请存在不同的公开日。在确定分案申请的“临时保护期”时,就需要明确是从分案申请的公开日起算,还是应当从母案申请的公开日起算。专利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二)对分案申请临时保护期起算日的认定及相关理由对分案申请临时保护期起算日的认定是该指导案例的核心问题。对于这一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将分案申请的公开日作为起算日。主要理由是分案申请为申请人单独提出的一类专利申请,其公布程序独立于母案申请,并且分案申请的公开日一般会晚于母案申请;如果将母案申请的公开日作为分案申请临时保护期起算时间点,会不当地扩展分案申请的临时保护期,从而对社会公众的利益有所损害。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当以母案申请和分案申请中较早的公开日作为分案申请临时保护期的起算日。该指导案例采纳了这一观点。这主要是考虑到临时保护是对申请人公开其发明的一种权益保护,应着重考虑其发明内容何时被公布。分案申请源于母案申请,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母案申请记载的范围。由此可见分案申请的发明内容应该在母案申请中已有记载,因此应当以最先公开发明内容的日期作为临时保护期的起算日。不同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即可被授予专利权,发明专利申请在初步审查合格后,还要经过公布和实质审查才有可能获得授权。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的,需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予以公布或应申请人的要求提早公布;同时,按照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申请人可以随时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这就是我国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所实行的“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其目的在于一方面使申请人有足够的时间考虑是否启动对其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如果申请人在综合考虑后撤回申请,在该申请尚未被公布的情况下,申请人还可以通过商业秘密等途径保护其技术内容;另一方面也能使社会公众尽早地了解发明内容,不至于因审查的延迟而阻碍技术信息的传播,同时也有利于公众及时对发明是否符合授权条件提出意见。如果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未发现存在法定驳回情形,便可以被授予专利权。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此时专利权人便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获得实施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但是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至授权公告期间,由于申请处于尚未授权的状态,因此申请人无法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获得保护,无权要求他人停止实施发明或赔偿损失,并且因申请文件的公开使得公众已经知悉其发明技术内容,申请人也无法采用商业秘密等方式对其发明进行保护。如果在这段时间允许公众随意实施申请人的发明,而不为申请人提供一种适当的保护,有可能导致发明专利申请人的权益受到明显损害,不利于“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的实施,也不符合专利制度“公开换保护”的宗旨。因此,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即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基于以上分析可知,“临时保护”是申请人在其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因第三人实施其公开的发明所获得的一种救济措施,因而在确定临时保护的时间起点时,应当以申请人最早将其希望获得保护的发明内容向公众公开的日期为准。当一件专利申请存在多项发明创造时,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只能在该申请中保留其中一项发明创造,但申请人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他发明创造提出新的专利申请,并保留原申请日。这一新的专利申请即为“分案申请”。分案申请请求保护的发明创造内容源自母案申请,并且在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母案申请时便表达了希望这些发明创造也能获得保护的意愿。同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母案申请记载的范围,也就是分案申请不能新增发明创造的内容。由此可见,当母案申请向社会公众公布时,实际上也已经对分案申请中所期望获得保护的发明创造内容进行了披露。如果第三人通过母案申请的公布提早获知分案申请的发明内容并将其实施,此时也应就这一期间实施相关发明的行为向申请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分案申请可以在母案申请办理授权登记手续届满日前或母案申请被驳回、撤回、视为撤回前提出,而且当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缺陷时,申请人在该分案申请满足相关期限要求的条件下可以根据审查意见再次分案。因此,除了极特殊情况外,分案申请公开日晚于母案申请公开日,两者可能会相差几个月甚至几年。如果不对申请人在该时期内的权利予以保护,造成“权利真空”,将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打击申请人在提交发明专利申请时充分公开其发明内容的积极性。对于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来说,虽然以母案申请和分案申请的公开日中较早的日期作为“临时保护期”的起算日可能会导致其需要支付更多费用,但是因提早获知相关发明内容而给予申请人合理补偿本身就是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综上可知,该指导案例对分案申请临时保护期的认定,既严格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不会造成权利的过度扩张,较好地平衡了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符合“临时保护”制度设立的目的和精神。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涉及临时保护的专利纠纷案件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性质不同,在临时保护期内实施相关发明的行为,并不属于侵权行为。对于这一期间内实施其发明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人享有要求给付合理使用费的权利,但并不享有请求停止该实施行为的权利。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涉及临时保护的案件有着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不同的立案标准、办案程序和执法权限。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因临时保护期费用支付问题所引起的专利纠纷有调解的权限。但只有当涉案发明被授予专利权之后,当事人才能提出调解请求;对于授权之前所提出的调解请求,应当不予立案。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因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费用纠纷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在被请求人同意调解并提交意见陈述书后方可立案;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或者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不予立案,并通知请求人。相关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官方全文发布全球医疗器械知识产权峰会2021高质量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技能提高培训班专利文献检索与信息分析实务培训班“本平台推送知识产权案例、热点,最新政策、专业文章,企业招聘等...发布招聘信息或者文章投稿:pxbliuy@126.com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本平台你都花了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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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号“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章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邓白氏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的理解与适用

文/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由IPRlearn编辑2020年1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章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邓白氏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指导案例1号)。下面就该指导案例的理解与适用进行说明。一、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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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2号“原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查处北京宏源利得商贸有限公司侵犯Tiger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的理解与适用

文/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由IPRlearn编辑2020年1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查处北京宏源利得商贸有限公司侵犯Tiger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指导案例2号)。下面就该指导案例的理解与适用进行说明。一、推选经过和指导意义该案由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于2018年11月12日办结。办案机关依法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并进行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未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案例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推荐。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试行)》,经审核遴选、专家评审、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审议,认为该案例涉及“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认定问题,在指导类似案件的查处方面具有借鉴意义,可作为备选指导案例。2020年12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该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案例发布。相关链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一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该指导案例办案机关积极主动作为,正确理解“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内涵,准确适用销售商免责条款,依法严厉打击了以“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名,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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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3号“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武汉科顺联合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侵犯CKS科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的理解与适用

文/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由IPRlearn编辑2020年1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武汉科顺联合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侵犯CKS科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指导案例3号)。下面就该指导案例的理解与适用进行说明。一、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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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 中国科学院等部门发布:坚决杜绝简单将专利申请量/授权量作为考核指标

文/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由IPRlearn编辑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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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解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界定

文/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由IPRlearn编辑《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3月11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发布,现对其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特别是2020年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中,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实现“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蓬勃发展,为国家经济社会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违背专利法立法宗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扰乱了国家专利工作秩序。为严厉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从源头上促进专利质量提升,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45号),并于2017年进行了修改,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根据第75号局令,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至2020年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进行了排查处置。然而,近来又出现了一些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且行为变化多样、屡禁不止。为了确保实现专利法鼓励真实创新活动的立法宗旨,打击和遏制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现制定并发布《办法》,作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的补充,对申请专利行为进一步予以规制。二、主要内容解读《办法》共八条,分别对制定依据、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表现形式、审查程序、救济途径、相关处理措施和施行日期作了规定。(一)《办法》制定依据《办法》第一条明确“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代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专利法第一条开宗明义阐述了立法宗旨,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第五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除此之外,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上述规定为制定《办法》,打击和处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二)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界定首先,《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给出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基本定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都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其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了非穷举式列举。1.关于“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是指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经过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多件专利申请,无论这些专利申请是同时提交还是先后提交的,既包括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简单替换或拼凑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也包括对不同设计特征或要素原样或细微变化后,进行简单拼合、替换得到的外观设计申请。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并不包括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允许的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情形。2.关于“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其中“编造、伪造或变造”主要指编造、伪造不存在的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技术效果等行为;或者对已有技术或设计方案加以修改变造后,夸大其效果,但实际无法实现该效果的行为。3.关于“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是指提交的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数量或内容明显超出了申请人、发明人的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例如:某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大量专利申请,但经查证,该公司没有参保人员和实缴资本,实际为无科研投入、无研发团队、无生产经营的空壳公司。4.关于“所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是指没有科研人员实际参与,仅利用计算机手段随机、无序地形成技术方案或设计方案,不是真实的创新活动。例如,提交的多件申请内容完全是利用计算机技术随机生成的技术方案、产品形状、图案或者色彩。5.关于“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是指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角度,申请人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故意将本领域常规的或者本可以通过简单步骤实现的技术路线或设计方案复杂化处理,但实际上并没有实现技术改进和设计改进,尤其是通过罗列大量、细微非必要技术特征形成的权利要求,本质上毫无必要地缩限了保护范围。6.关于“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措施而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分散、先后或异地提交。”是指为逃避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故意通过注册多个公司、利用多个身份证件号码或使用多个公司地址而将本属于同一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从时间、地点、申请人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散提交的行为。7.关于“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出于非市场竞争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行为。例如,某机构或个人将审查期间的专利申请或获得授权后的专利进行批量转让,且转让人所持有的专利申请或专利与其经营业务没有必然关联;或者受让人明显不是出于技术实施或其他合理法律目的受让专利申请或专利权的行为。二是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行为。实践中发现存在出于不正当利益目的,将未对发明创造作出贡献的人变更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情况,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8.关于“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是指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以及无专利代理资质的机构或个人,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包括直接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以及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提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三)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办法》第三条明确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专门审查程序,无论是在专利申请受理、初审、实审、复审程序中,还是在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程序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得知,并初步认定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都可依据本《办法》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主动撤回相关专利申请或法律手续办理请求,或者陈述意见。申请人对于初步认定不服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并提交充分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相关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相关法律手续办理请求被视为未提出。经申请人陈述意见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仍然认为属于《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将依法驳回相关专利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相关法律手续办理请求。(四)相关法律救济途径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将在充分考虑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秉持客观、公正、审慎的审查原则进行处理。经申请人意见陈述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不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将纳入正常审查程序继续审查。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有关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复审。(五)对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其他处理措施《办法》分层次、分主体明确了对存在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理措施,以及处理部门和处理机关。其中:第五条明确了对存在第二条第二款第(八)项所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师,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采取自律措施,对于屡犯等情节严重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据《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于存在上述行为的其他机构或个人,有证据证明存在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行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对其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进行处罚。如发现其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进一步强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中的相关规定,对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情节严重的申请人,在不予减缴专利费用、要求进行补缴的基础上,自认定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之日起五年内对其所有专利申请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对于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如其行为依据刑法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官方全文发布国知局官宣!这9种类型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此次非正常专利申请整改行动!已有60%主动撤回今日起!《专利代理条例》与执业证改备案,正式施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9.5.1日起施行全球医疗器械知识产权峰会2021高质量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技能提高培训班专利文献检索与信息分析实务培训班“本平台推送知识产权案例、热点,最新政策、专业文章,企业招聘等...发布招聘信息或者文章投稿:pxbliuy@126.com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本平台你都花了
202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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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1亿奖补!唤醒“沉睡专利”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的官方解读来了

文/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由IPRlearn编辑近日,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统称两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