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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行业必要专利拒绝许可他人,构成垄断吗?附判决书

知产宝 IPRlearn
2024-08-26

文/源

知产宝

由IPRlearn编辑

——宁波科田磁业有限公司与日立金属株式会社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裁判文书摘要


案号
(2014)浙甬知初字第 579 号
案由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合议庭
审 判 长   马 洪
审 判 员   祝 芳
审 判 员   陈 佳 强
法官助理
张 俞
书记员张 伟 
当事人

原告:宁波科田磁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西门外。

法定代表人:傅万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立金属株式会社。
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港区芝浦一丁目2番1号。
法定代表人:高桥秀明,该会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昊,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箫,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结果
一、被告日立金属株式会社立即停止针对原告宁波科田磁业有限公司实施的拒绝交易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
二、被告日立金属株式会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科田磁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 490 万元;
三、驳回原告宁波科田磁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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