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详解车险“综合”:免责减少,附加服务增多!

保险赢家 保险赢家 2022-08-06
9月19日,车险迎来史上最大最彻底的一次改革,从商业车险到交强险, 改革各方面涉及监管政策、产品条款、运营系统、地区费率。这次综改, 引入了更充分的市场竞争,车险普遍降费成为大趋势,部分险企背负的压力将明显增加。我们一起来看看这次最大程度让消费者受益的车险综改是如何进行的。


为了解决好车险领域复杂问题,实现车险高质量发展,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银保监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这次被媒体称为“目前国内最大一次”的车险改革,已经自9月19日开始实施。


此次中国银保监在公布保费改革政策时,对消费者承诺短期内将做到“三个基本”,即“价格基本上只降不升,保障基本上只增不减,服务基本上只优不差”。

 

那么我们就来具体看看此次车险改革到底有哪些看点。


交强险责任限额大幅提升


此次改革中,交强险责任限额提升格外引人关注。


改革后,交强险有责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


交强险责任限额提高,对司机和行人而言,都多了份保障。因为有保险的介入,赔偿问题会更容易解决。


但从交强险赔付的覆盖率看,可能保障的还是最基本的部分。


比如在人伤事故中的死亡赔偿,死亡赔偿金是最高昂的部分,赔偿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 20年(60周岁以下)。


按照这个标准,像北京,农村户口的赔偿接近58万元,城镇户口的赔偿更是要147.6万元,这还不算其他费用, 比如扶养费用、丧葬费等。


所以,即便交强险的死亡赔偿提高到18万元,依然存在巨大缺口,需要车主通过商业三者险来补充。



商业车险保险责任更全面


在201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以下简称“2014 版”)中,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但2020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以下简称“2020 版”)第七条规定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也就是说,在2020版中,主险由四种变为三种,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原来的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被并入机动车损失保险。


除了机动车全车盗抢险,车损险中还新增了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不计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等保险责任。


这项改动,对于很多认为自己车况良好、所在区域治安良好的车主来说, 可能会觉得纳入这些附加险无用且累赘,因为新车发生自燃的概率极低,而且在大城市中,到处存在摄像头、电子眼,盗抢事件的发生率也非常低。


对于之前了解这些附加险但选择不投保这些附加险的车主来说,此次纳入导致车主缺少了对附加险的自主选择权,有种“捆绑销售”的嫌疑。


那么银保监为什么要将这些附加险强制纳入车损险当中?


因为这些附加险单个看起来并不是核心险种,相关的纠纷事件总计起来却是很可观的数字,按概率来看,车主可能不会用到七项附加险中的每一项,但碰到其中的一两项却是很有可能的。


由于这些小纠纷不容易被车主预估到,很多车主不会专门一一购买,一旦发生往往吃亏的是车主。


比如,一位车主表示,自己驾车在高速路上行驶时,车窗玻璃被击中砸了个坑,联系保险公司进行车损险理赔,却被告知不在承保范围内。


再比如,车停在路边被人砸了,恰好周围又没有监控,找不到责任人,如果没有购买“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就只好自认倒霉。


又比如,今年9月份钱塘江涨潮期间,涨潮冲跑停靠的多辆汽车。按旧版车险,如果发动机在本次事故中受损, 但车主又未购买发动机涉水险,那就只能自己乖乖掏钱。


但现在只要买了车损险,这些情况就可以得到保险赔偿。



责任免除条款大幅减少


在拓展商车险保障责任范围的同时, 相对于2014版,2020版的责任免除大幅减少。


比如车损险中,原来当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造成车损时,保险公司赔偿责任免除,但在2020版本中,这一规定被删除,这意味着,即便是盗抢车辆发生车损,保险公司也须履行赔偿责任。


另外,按照2014版,当被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或在政府征用期间出险,保险公司不用赔偿,但是在2020版中,也已将这两种情况剔除出免责条款。


更重要的是,根据2020版,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以及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导致的车损,以及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也被剔出了责任免除条款。


免责条款的大幅减少,意味着保险公司赔偿责任大大增加,当然,另一方面, 消费者的获得感也将因此大为增强,或将有效减少理赔纠纷。

 

此次改革还删除了事故责任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免赔率等免赔约定, 删除了实践中容易引发理赔争议的免责条款。


以车损险为例,2014版示范条款中规定 :

①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 实行 5% 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 10% 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 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 20% 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


② 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 的绝对免赔率 ;


③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 10% 的绝对免赔率 ;


④ 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本保险在实行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但在 2020 版本中,这些规定被悉数删除,只是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当然,在主险当中删除免赔率有关规定的同时,示范条款新增附加险“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为投保人、保险人等都保留了相当的自主选择空间。


“扩大保险责任和提升保障金额,消费者风险保障将更加全面,也有利于激励保险公司提升车险经营效率和服务能力, 更好发挥保险在经济补偿和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作用。”平安产险有关负责人说。


“改革后,消费者将享受到更加全面、完善、规范的车险保障产品和服务。”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说。



新版附加险大变样


虽然2014版和2020版示范条款的附加险种类都是11种,但内容却相差巨大。


这是因为很多2014版的附加责任因为被并入主险中,所以,在附加险中直接被取消了。


在2020版本中,对上述条款取而代之或者新增的附加险则包括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附加医保外用药责任险、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等。


目前,最新的11种附加险包括:
●  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
●  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
●  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  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
●  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  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
●  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
●  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  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
●  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  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


可以看到,相对于2014版,新版示范条款突出了医保外用药责任以及增值服务。


比如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假设出了车祸,虽然已有车损险以及意外险, 但人伤赔偿标准依旧是遵循医保标准,如果医疗费用超出了医保范围,那么保险公司可是不会给赔付的。但如果这时候购买了医保外医疗责任险,保险公司就会有一定的费用赔付。


虽然这也算是小概率事件,但是对于长期需要驾车出行以及相关行业的车主,多一份保障也会更安心一些。


与此同时,对于一些懒得研究附加险直接购买全险的车主,新增的附加险又是一大笔支出了,这实际也为保险公司通过提高人身险责任以及服务能力“创收”提供了契机。



车险费率总体降低


此次改革将在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区交强险综合赔付率水平,在道路交通事故费率调整系数中引入区域浮动因子,下浮比例由原来的最低30%扩大到50%,提高对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


内蒙古一位车主算了笔账 :以他的五座小轿车为例,第一年交强险保费为950元,此后在未发生赔付的情况下,保费最高优惠30%,每年交665元,下浮比例扩大至最低50%后,可优惠至475元。


此外,交强险浮动比率中的上限保持不变,对于轻微交通事故,将研究不纳入费率上调浮动因素。


在商车险方面,无赔款优待系数将进一步优化。改革实施后,商车险无赔款优待系数将考虑赔付记录的范围由前1年扩大到前3年,对于偶然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上调幅度将降低。车险产品市场化水平提高,逐步放开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第一步将自主定价系数范围确定为[0.65—1.35],第二步适时完全放开自主定价系数的范围。


“不同地区、不同车型和车主的费率变化情况有所差别,但总体上费率是降低的,消费者将从中受益。”王向楠说。


业内人士指出,改革后,车险费率“奖优罚劣”作用将更好发挥,驾驶习惯和安全记录良好的车主将更加受益,这也有利于促使广大车主进一步规范驾驶行为。



提升服务能力水平


在2014版中,对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还提出了很多协助保险公司的要求,例如 :

第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但在2020版的新规中,上述要求被悉数删除,进一步减轻了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责任,也变相地提高了对于保险公司服务能力的要求。


在2020版示范条款中,多处都在凸显服务的重要性。


提升服务能力,让消费者投保、理赔更便捷,也是车险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


7月初,在上海工作的王女士向其投保车险的保险公司反映,自己放置在老家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的轿车因暴雨受损严重,王女士人在上海,被淹车辆无人处理。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工作人员通过手机App与王女士线上联系处理,10多个小时后便完成了赔款支付。


不少车主认为,在选择车险投保公司时,更重视保险公司的服务能力,灾害预警、事故救援、理赔效率、增值服务等都是重要考虑因素。此次改革明确提出,积极推广电子保单制度,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基础上,鼓励财险公司通过电子保单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捷的车险承保、理赔等服务。


长远来看,保险公司服务能力在车险领域愈发重要,改革也将进一步促进保险公司提升服务、理赔等能力,提升消费者体验。


业内人士认为,要提升车险服务质效,提升科技水平、发展线上业务非常重要。对消费者而言,在线上进行投保和理赔,将带来极大的便利。对保险公司而言, 加强线上服务也能提升自身运营效率、减少人力成本,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多位保险公司负责人表示,为更好服务车主,公司将加大科技赋能,不断完善灾害智能预警、线上投保引导、线上自助应答、保单自助查询、在线理赔等智能服务,为车主提供更加便捷的车险承保理赔体验。






RECOMMEND
推荐阅读

保险人首次出圈,缪建民履新招行董事长

中国人寿:被低估的龙头股

“直播带货”风起,保险直播步入新纪元!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