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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东莞关于严厉打击处理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东莞日报 2020-09-15
2月7日,中共东莞市委政法委牵头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东莞市公安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治理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下简称《通告》)。《通告》共二十条,主要明确了涉及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措施,并明确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施行,所有公民法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本通告,积极举报各类涉疫违法犯罪,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
  
三类违法犯罪行为包括:拒不配合健康登记、隔离等防控措施的行为;不服从疫情防控规定、扰乱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利用疫情非法牟利的行为。


自全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以来,东莞市迅速成立疫情防控指挥部,全力以赴投入疫情防控工作中。随着近日全市确诊病例的逐步增加和复工复产潮的日益临近,疫情防控面临着严峻挑战。为有效防范和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和涉及疫情有关的违法犯罪,全力配合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根据有关工作部署,市府办会同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单位,迅速研究起草了《通告》。《通告》有法可依、有规可循,确保全市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我市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维护我市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


中共东莞市委政法委员会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东莞市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处理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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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部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我市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处理妨害疫情防控、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从疫情重点地区到莞人员,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及镇街、村(社区)等采取体温检测、强制隔离或医学观察、传染病调查、样本采集检测、环境卫生整治和病菌消杀等防控措施,不听劝告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二、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从疫情重点地区到莞人员,不按有关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申报不实或拒绝调查、逃避隔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三、故意隐匿、瞒报本人或亲属疫区出行史、涉疫行程以及与疫区人员接触史等信息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四、明知已感染者及被告知应当接受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者,仍违反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故意传播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追究刑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死刑。行为人确诊感染的,仍需追究刑事责任。


五、依法实施居家隔离或在指定地点隔离的医学观察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脱管外出,擅自接触外人,干扰隔离管理工作及不听从教育训诫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造成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六、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物业小区等管理人员拒不落实相关防控措施的;出租屋业主或者其他房屋出租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不及时报告疫情重点地区来莞人员租住房屋情况、不履行居家医学观察报告责任、拒不配合政府和社区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疫情防控有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罚,造成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疫情防控规定应当佩戴口罩的场所,经劝告拒不佩戴口罩、拒不配合体温检测的,由相关部门予以教育训诫,不服从教育训诫的,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处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阻碍疫情防控工作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八、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开展婚丧活动或组织群众聚集,经劝阻仍不改正,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疫情防控有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罚,造成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九、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有关要求,擅自开展文化旅游体育娱乐场所经营,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疫情防控有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罚,造成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十、威胁、殴打医护人员,扰乱医疗和防疫秩序、起哄闹事、无事生非,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侵害患者和医护人员人身安全、限制医护人员人身自由、辱骂恐吓医护人员或者故意毁坏医护人员防护服、护目镜、防护口罩等防护装备,危害医护人员人身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不按照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废物、其他有害物质等,造成传染病传播,污染环境、构成犯罪的,依法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和相关设施等,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车辆、船只通行秩序和安全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或利用虚假疫情信息造谣滋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构成犯罪的,依法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编造虚假疫情,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泄露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防控疫情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情节严重的,依法以“虚假广告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微博、网络平台等电信网络途径,以销售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防控产品、募集捐赠物资、在线诊断等方式进行诈骗,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依法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依法以“诈骗罪”从重处罚。


十九、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消毒药水等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其他医用物资,制售假劣防疫药品,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疫病防控产品,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依法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疫情防控期间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蓄意哄抬物价、囤积货物、牟取暴利,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依法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直至疫情解除。全市所有公民和法人必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通告,积极举报各类涉疫违法犯罪,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有效落实,众志成城,群策群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中共东莞市委政法委员会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东莞市公安局

2020年2月7日



对于涉疫违法犯罪行为

东莞警方将重拳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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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犯罪嫌疑人黄某娜(女)为莞城街道某小区业主,2020年1月21日,黄某姨父等7名亲属由武汉到东莞前往黄某家暂住。1月25日,小区物业管理处通过二维码调查问卷方式进行疫情调查,黄某娜隐瞒不报;26日,物业管理处进行二次排查,黄某娜仍隐瞒不报;27日,社区人员前往该小区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检查,黄某娜仍然未报告其亲属从武汉来莞情况。2月3日,其中1名亲属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 1名被确定为疑似患者,其余人员已被医院隔离收治。黄某娜拒不执行国家关于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没有如实上报家有来自疫情发生地人员的情况,并与上述人员外出,造成疫情扩散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对黄某娜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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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违法行为人杨某红为东莞市石龙镇某出租屋的二手房东,其在明知政府对疫情防控工作规定的情况下,未积极排查、依法登记其承租人情况,后政府部门开展疫情排查防控工作,发现其居住的人员中有在湖北籍来莞人员。承租人杨某红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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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2020年1月29日,谭某(男,66岁)在东莞市麻涌镇华阳湖公交站乘坐公共汽车时,乘务管理员提示其应佩戴口罩乘车,其不听劝阻,并辱骂乘务管理员,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麻涌警方获悉后,于2月2日将谭某查获,谭某对其乘坐公共汽车拒戴口罩并辱骂乘务管理员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供认不讳。2月2日,谭某因扰乱公共秩序被麻涌警方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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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犯罪嫌疑人郑某武、韦某盛为谋取私利,将普通的口罩假冒为医用一次性口罩对外销售。2020年1月25日,被害人余某福在东坑镇以7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韦某盛购买了4万个口罩,并将其中的5000个口罩捐赠于广东省某人民医院,其余口罩用于向外销售。郑谋武、韦某盛2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目前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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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来源 | 中共东莞市委政法委员会、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东莞市公安局、南方+

本期编辑 | 邹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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