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味//疾控中心的“生死存亡”
疾控机构与医疗机构行业徽标(疾控中心融入医疗集团示意图)
疾控中心的“生死存亡”
——“疾控中心融入医疗集团”的问题何在?
吴味
近日,中国疾控中心首席流行病学专家、北京市政府参事曾光研究员在《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公众号发表了其在6月15日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召开的“中国医改十年:回顾与展望国际研讨会”上的发言——《论公共卫生和疾控系统改革》,该文对中国公共卫生的许多问题及其改革建议确实切中肯綮,振聋发聩,引起公共卫生系统(尤其是其中的疾控系统)的强烈反响是必然的。但该文限于现场发言的篇幅,针对问题无法详细讨论,只能是一种笼统纲要式的说明。现正值公共卫生改革的关键前期,有必要针对许多具体问题展开讨论,以供改革参考。而我首先需要讨论的是一个曾文尚未明确提到的关系到疾控中心生死存亡(何去何从)和公共卫生事业成败的重大问题——即“疾控中心融入医疗集团”。
曾光发言
2018年山西省在24个县试点将疾控中心融入医疗集团(据说还有其它地区也准备如此),取消了单独设立的县疾控中心。
这一重大改革的目的到底是什么?据网文《24家县疾控中心融入医疗集团,体制改革迎来新试点》说:“国家某部门领导######现场听取陕西省##县疾控中心工作汇报后表示,‘在健康中国的战略下,做好新时期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意义重大。目前,要将工作重心从传统的疾病治疗向健康为中心转变,就必须从理论上有创新,制度上有突破。’理论创新和制度突破如何实现?###指出,要把公共卫生服务融入医疗集团,补齐疾病诊断治疗、干预控制、信息共享等方面的短板,加大疾控预防控制工作的宣传教育、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力度。”
从这段话可以看出,“疾控中心融入医疗集团”的目的在根本上是为了把把公共卫生与医疗——即把疾病的防控与疾病的治疗结合起来。
但医疗系统对疾病防控与疾病治疗结合的公共卫生职能主要针对个体的健康干预,包括一级预防(健康教育、疫苗接种等针对病因的预防)、二级预防(早发现、早诊断和早治疗的“三早”预防)和三级预防(积极治疗与康复的临床预防)。但这些公共卫生职能显然不是疾控机构的主要职能。我在《公共卫生定位思考》一文中分析了疾控机构及其公共卫生医师的主要职能:
“主要参与解决公共卫生问题的部门是疾控机构,它相当于医院的临床科室,疾控机构的专业人员就是公共卫生医师的主体,它解决公共卫生问题的诊断和“开处方”以及部分执行“处方”。公共卫生问题的“诊断”有两种方式:通过常规疾病监测而诊断以及应急(如疾病爆发等)诊断;“开处方”是提出公共卫生问题应对办法,包括宏观的预防和控制的政策和策略以及具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部分执行处方”是落实自己提出的某些具体预防和控制措施。”“(疾控机构的)公共卫生医师是解决公共卫生问题——即群体健康问题的,这种公共卫生问题包括疾病、伤残、亚健康等,是从群体的角度去关注、研究和解决。”(参见《问题主义》公众号2019年6月12日文章)
就是说疾控机构的职能是解决公共卫生问题——即群体健康问题的诊断和“开处方”以及部分执行“处方”的(无论国家还是地方疾控中心都是围绕这一职能开展直接或间接工作的)。所有包括医疗、卫生监督、农业、教育、公安、民政等机构都是根据疾控机构的“处方”来行使其相应的公共卫生职能的。由于医疗机构的着眼点毕竟是针对个体的(即使是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对社区居民的健康监护,其主要着眼点也是个体健康问题,而不是群体健康问题——即公共卫生问题),那么,以上述目的将“疾控中心融入医疗集团”,必然导致对公共卫生问题——群体健康问题(包括疾病爆发调查处理等应急公共卫生问题)的解决的极大削弱——包括宏观的预防和控制疾病的政策和策略(〇级预防)以及具体的预防和控制的措施(涉及一、二、三级预防,尤其是一级预防)。所以,对于公共卫生来说,将“疾控中心融入医疗集团”,那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而且,医疗系统的对个体的健康干预的公共卫生职能本来就是医疗系统自身应该承担的,怎么能够依靠“疾控中心融入医疗集团”来解决呢?是不是社会上的所有应该承担部分公共卫生职能的机构都需要疾控中心的融入来解决其相应公共卫生职能的承担呢?这说明医疗系统不重视而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公共卫生职能,也一定程度说明了曾光研究员在发言中对医疗系统普遍不重视履行公共卫生职能的现状的判断是正确的。
在中国,绝大多数县(区)在人口与地域上是很大的,完全需要一个能够解决公共卫生问题的诊断和“开处方”的公共卫生机构——县区级疾控中心,它是承担公共卫生主要职能的最小单位。
所以,上述这种将疾控中心(无论什么级别)融入医疗集团实际上是不了解公共卫生主体(疾控中心)的主要职能以及社会公共卫生系统构成(尤其是其中的医疗系统)及其相应公共卫生职能的盲目行为,它将直接导致当地主要公共卫生职能履行的严重缺席,将是后患无穷的。
当然,如果疾控中心融入医疗集团后仍然能够真正长期保留和很好地履行原疾控中心的主要公共卫生职能,那当然也是可以的(疾控人员的待遇可能还会随医疗集团而增加)。但更可能的情况是:1、由于“医疗集团”对医疗的天然的侧重,则必然很难处理好主要公共卫生职能与医疗的合理关系(何况名字都可能名不正言不顺),导致疾控中心带过来的主要公共卫生职能的边缘化;2、一个地区(县区)可能不只一个医疗集团(如深圳的区),则必然出现要么疾控中心融入了某个医疗集团,而其它医疗集团没有,这将导致医疗集团内部结构和职能构成的不一致,而出现医疗集团发展理念与方式的混乱;要么疾控中心打散融入了某些或全部医疗集团,这将导致疾控中心履行主要公共卫生职能的能力被肢解;等等,这些或快或慢都将导致公共卫生管理与发展理念的畸变和工作方式方法的混乱,最终导致公共卫生主要职能履行的弱化,乃至消失。同样是后患无穷的。
所以,将疾控中心融入医疗集团这种重大公共卫生改革是需要做严谨、充分的多学科综合科学论证的。
2019年6月20日于深圳
【吴味】——同济医科大学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硕士,中国现场流行病学培训项目(CFETP)第五期短训学员,主任医师,中山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四川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广东药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兼职硕导,CFETP基地指导老师,广东省卫生统计学会委员,深圳市预防医学会理事,深圳市流行病学专业委员会副主委。长期从事疾病预防与控制业务工作与科学研究(尤其熟悉基层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曾在中国疾控中心(原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武汉大学医学院(原湖北医科大学)工作,现就职于深圳市宝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