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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老挝税法

2017-12-04 云南能投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税法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和平 独立民主统一繁荣

 

老挝国会

70/NA

首都万象,20151215

                                 

税法

(修改版)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目的 

税法规定税务工作中的原则、秩序、方法和措施,着重推动和鼓励在老挝有住所和经营场所的个人、法人和组织在老挝本国或者国外进行永久性或暂时性的生产、服务经营或生活中,履行缴税义务,从而增加国家预算,平衡各阶层人士收入,保障政府重新分配政策的实施,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条       税收 

税收是个人、法人或组织的财政义务,其获得收入进行行业、业务操作、消费的商品和服务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或在国外根据本税法规定纳税。

 

第三条       定义 

本税法词汇定义如下:

1.纳税人意思是指个人、法人实体和组织,包括老挝公民,在老挝进行永久或临时居住的外国人。即,他们的住宅和商业位于老挝,但在其他国家进行操作,该群体按照法律规定有纳税义务;

2.外侨意思是指一个其他国籍的人永久性居住并生活在老挝的外籍人士,他们有身份证、家庭登记注册,政府官方认可。该人群受国家安全部和其他相关部门管理;

3.外国人意思是指一个人拥有其他国籍在老挝短期或长期进行工作并如期返回。这样个人由政府的外交部和其他有关当局管理。

4.无国籍人意思是指其居住在老挝,但无文件证明其是老挝本地人,或证明是其他国籍的人。这样的人由安全部长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

5.自由职业意思是指提供专业服务或任何独立活动的工作,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不是任何个人范畴,包括科学、文化、艺术、教育、公众卫生,如教师、科学家、律师、工程师、医生、护士、会计、会计、顾问和其他专家;

6.资产折旧意思是指资产账面中减去资产折旧费和价值损耗费;

7.税收官员意思是指税收官员承认根据委任在一个特定的职位或其他工作中执行特定的职责;

8.私营企业意思是指企业的一种形式,个人拥有自主权。的个人代表私营企业开展业务活动,负责企业所有债务且没有限制;

9.法人意思是指一个实体或组织登记为企业,有自己的名称,办公用房、属性、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如股东企业,国有企业,有限公司,大众公司;

10.公民意思是指老挝公民,外国人,和居住在老挝的无国籍人士;

11.商业生产意思是指商业领域的生产、贸易和服务;

12.业务收入意思是指商业生产企业产生的所有收入;

13.贸易权意思是指给前店主购买价格,这家商店是基于法律认证或有记录价值通过有关当局的认可;

14.车辆指自行车、摩托车、运输车、火车、船只、飞机及其他无生命的可运输的人类发明的交通工具;

15.运输车辆意思是指各种带有燃油或清洁能源的发动机的交通工具;

16.摩托车意思是指两轮以上的交通工具,具有使用燃油或其他清洁能源的发电机;

17.小型运输车意思是指:

   - 9座以下的客运车辆;

   - 3吨以下的货运车辆;

18.中型运输车,意思是指:

   - 10座至35座的客运车辆;

   - 3吨至15吨的货运车辆;

19.大型运输车,意思是指:

   - 35座以上的客运车辆;

   -15吨以上的货运车辆;

20.大型机械意思是指用于建设的机械车辆如矿产开采、吊车、搬运、混泥土生产、铺路、铺沥青、拆迁、农业生产、加工业、市政服务、城市清洁及其他;

21.某一专业工作使用的专业机械车辆意思是指用于矿产开采、铺路-铺沥青、混泥土生产、农业生产、加工业、(交通工作)公共服务及专业运输业等的机械车辆,如:拖车、洒水车、冷冻车、危险品运输车(燃油运输车、液化气运输车、化学品运输车)及其他类似车辆;

22.普通大型机械车辆意思是指牵引机、挖掘机、推土机、压力机、扫路机、吊车、起重机;

23.燃料意思是指各种燃油、液化气及其他液体,用于燃烧后使发动机产生动能;

24.清洁能源意思是指电能、太阳能、风能及其他代替给环境和社会带来影响的能源;

25.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意思是指直接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不包括使用第二能源的车辆,如燃油、其他替代能源(混合系统);

26.市政车辆意思是指专门用于市政服务的车辆如:垃圾车、吸尘车、城市清洁车;

27.农业用车意思是指拖拉机、犁田机、耙田机、插秧机、收割机、播种机及其他类似车辆(不包含农产品运输车辆);

28.用于销售的种植物及土地开发行业意思是指企业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行业转变的土地开发后用于种植,从而实现利润;

29.混合业意思是指企业进行两种业务以上的经营行业。

 

第四条  政府关于税收工作的政策

政府促进税收,通过发行政策、法规,[任命/授权)人员、车辆、必要的设备,有效税收管理的集合在一个全国实行统一的方式,调整收入公正,贡献收入纳入国家预算来促进业务的扩张生产,吸引国内外投资,有助于农村发展和减贫在少数民族公民。

 

第五条  税务原则

 

税务工作主要应实现以下原则:

1.确保全国统一集中管理;

2.确保鼓励,促进业务生产和投资经济增长;

3.确保公正、透明、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验证能力;

4.促进所有纳税人;

5.确保协调并横向和纵向管理。

 

第六条  纳税义务

 

所有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在国外进行生产、使用商品和服务的老挝公民、法人和组织均有义务履行本法规定。

 

第七条  税收义务的免征、减征

免除,减少纳税义务的情况如下:

1.执行国际公约,避免双重征税和拦截避免支付所得税及其他约定,老挝是签署国家之一;

2.执行在投资促进法中的规定;

3.执行老挝国会关于国家重大项目的决议;

4.执行老挝国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在政府建议提供特殊的免税政策的基础上,发生不可抗力或自然灾难时,如风暴、疾病爆发,洪水、干旱、地震、火灾和其他灾害造成巨大的损失。

 

第八条  特殊促进策略

政府对某些特殊税收促进政策投资行业,(位于远程和危险区域某些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活动 (小型,中型和大型企业发展的经济基础设施,包括教育、公共卫生、社会文化、农村发展和扶贫,不涉及其他天然资源开采的政策,在法律上已经提供招商)。这样的活动应提出交由老挝国会会议或老挝国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协议。

 

第九条  法律的适用范围

根据本法第二条本税法适用于所有老挝公民个人、法人和居住在在老挝进行商业活动的组织。

 

本法不适用于增值税。

 

第十条  国际合作

国家在促进外国、区域和国际合作的税收问题上通过交换技术和专业经验,力求获得援助、人力资源开发、信息交流和其他,执行老挝与国际签署的协议或国际公约。

 

第二部分

税收类别

第十一条  税收类别

税收分为两种类别:直接税和间接税;

 

第十二条  间接税

间接税是指工作人员在老挝的商品消费者、进口商品、出售商品以及所有服务业中所收取的各种税。

间接税有以下部分组成:

-增值税

-消费税。

 

第十三条  直接税

直接税是指从个人、法人、组织以及包括在老挝进行永久或暂时经营和谋生的外国人、在老挝有住所和经营场所的而到国外进行有利润收入活动的老挝人身上所收取的各种税。

 

直接税分为:

1.利润税;

2.收入税;

3.一次性税;

4.环境税

5.各种手续费和服务费。

 

第三部分

间接税收

 

第一章

增值税



第十四条  增值税(修订)

 

增值税是直接收自在老挝境内使用商品和服务中,最后使用者的缴纳增值税对象。

 

第十五条  关于增值税条例



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法律规定收取。



第二章

消费税

第十六条  消费税



消费税是向具有消费性质的商品物资征收的间接税。



第十七条  消费税适用范围

 

消费税适用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销售商品物资或从事的服务。



第十八条  消费税支付(修订)

 

以下商品必须缴纳消费税:

 

1.  易燃燃料;

2.  汽车燃气(石油)

3.  酒精、啤酒、酒精饮料;

4. 速溶饮料,如饮料、汽水、兴奋剂饮料,矿泉水;

5.  果汁和其他类似的饮料;

6. 香烟,碎烟草、盒装卷烟、雪茄烟;

7.  餐具或晶体饰品;

8.  10,000,000吉普以上所有类型的地毯;

9.  10,000,000基普以上的家具(沙发)

10. 香水和美容产品;

11. 扑克牌和其他政府许可的赌博用具;

12. 政府许可的火药、烟花、爆竹;

13. 车辆:摩托车和汽车;

14. 汽车配件和装饰;

15. 机动快艇、游艇、运动船,包括其发动机和零配件;

16. 电视卫星接收器、照相机、电话、音频和摄影机、乐器,包括其配件和组件;

17. 所有类型的空调、洗衣机和吸尘器;

18. 台球或斯诺克台桌、足球桌子、保龄球设备;

19. 所有类型的游戏装置;

 

需缴纳消费税的服务行业如下:

 

1.娱乐:酒吧、迪斯科舞厅和卡拉ok

2.保龄球;

3.按摩、桑拿、美容美发沙龙;

4.使用移动电话服务,有线电视、数字电视、互联网;

5.高尔夫;

6.彩票;

7.赌场和老虎机。

 

第十九条  免征消费税(修订)

商品和服务免征消费税如下:

1.  依据本法第十八条规定,进口的需缴纳消费税的商品,用于再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

2.  专门用于医疗的90度酒精;

3.  进口和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给学生、研究人员、员工、使馆和国际组织的服务,依照特定的法规可以免除消费税;

4.  为国家权威机关服务或官方庆祝活动进口的火药、烟花、爆竹;

5.  残障人士的活动物品;

6.  相关机构提出的为慈善举办的保龄球、高尔夫和彩票活动;

7.  冶炼油;

8.  交通救护车、消防车及市政车辆;

9.  农业生产用车;

10. 专业中型机械车,普通中型机械车;

11. 外国驻老挝当地的大使馆、领事馆、国际组织。

 

第二十条  消费税税率(修订)

 

消费税税率分类如下:

 

1.一般商品消费税



编号

消费税一般物品类型

相对税率


1

易燃燃料

2016-2017

2018/1/1


超高编号汽油

35%

39%


普通汽油

30%

34%


柴油

20%

24%


航空汽油

10%

14%


润滑油、液压油、润滑脂、刹车油

5%

9%


2

天然气车辆

10%


3

酒精或含酒精饮料:

2016-2017

2018-2019

2020年往后


酒精或其他类型的饮料含有20%酒精,或更高;

30%

50%

70%


酒精、葡萄和其他类型的饮料酒精含量不到20%;

25%

45%

60%





4

啤酒

50%


5

现成的饮料:



碳酸饮料,苏打水,无酒精饮料、矿泉水、果汁

5%


刺激性饮料

10%


6

香烟

2016-2017

2018-2019

2020年往后


雪茄

30%

45%

60%


粉碎、包装的香烟

30%

45%

60%


成品香烟

15%

25%

35%


其他香烟

30%

45%

60%


7

水晶器具或装饰品

20%


8

1,000,000吉普以上所有类型地毯

15%


9

10,000,000基普以上家具(沙发)

15%


10

香水和化妆品

20%


11

扑克牌和其他赌博用具

90%


12

火药、烟花、爆竹

80%



车辆:



1.摩托车



110cc以下

20%


111-150cc

30%


151-250cc

40%


250-500cc

60%


501cc以上

80%


清洁能源驱动车辆

5%


摩托车零配件

5%


运输车辆



使用燃油驱动的小型运输车辆:小汽车、吉普车、面包车、皮卡车



1000cc以下

25%


1001-1600cc

30%


1601-2000cc

35%


2001-2500cc

40%


2501-3000cc

45%


3001-4000cc

70%


4001-5000cc

80%


5001cc以上

90%


使用清洁能源驱动的小型运输车:小汽车、吉普车、面包车、皮卡车

10%


小型运输车辆(2门皮卡)总长度超过自两轴之间的总长度的50%:



燃油驱动车

10%


清洁能源车

5%


中型运输车



燃油驱动车

8%


清洁能源车

5%


大型运输车



燃油驱动车

5%


清洁能源车

3%


各类型车辆零配件

5%


14

汽车装饰

20%


15

快艇、游艇、机动运动船只,包括组件和备件

20%


16

卫星接收器、照相机、电话、音频和视觉录音机、乐器包括零件和组件

20%


17

电气设备:空调、洗衣机、吸尘器

20%


18

台球或斯诺克桌、保龄球设备,足球桌

30%


19

所有类型的游戏设备

35%




















2.服务消费税税率



编号

需要支付消费税的服务

税率

1

娱乐服务:酒吧、迪斯科舞厅和卡拉ok

2016-2017

2018-2019

2020年往后

10%

20%

35%

2

保龄球业务

10%

3

服务涉及按摩、桑拿、美容美发沙龙

10%

4

电话服务、有线数字电视、互联网服务

10%

5

高尔夫活动

10%

6

彩票活动

25%

7

赌场活动和老虎机

35%



第二十一条  计算消费税的基础

 

针对每项商品和服务的消费税的计算方法如下:

 

1.  对于一般商品从国外进口产品制造、分销或自我消费,以海关申报价值(ClF)加上进口关税加其他费用(如有),乘以消费税税率;

 

2.  货物生产或自用需要聘请国内下,支付批发或零售价值(不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这样的商品乘以消费税税率;

 

3.  服务,以服务费用价值(不含增值税和消费税税)乘以消费税税率。

 

第二十二条  车辆消费税的基础(修订)

 

大型车辆消费税计算的基础如下:

1. 进口车辆,以实际购买的车辆价值(CIF)加进口税,乘以消费税税率;

 

2.国内生产或在组装的大型车辆,按一下方法计算:

2.1 进口的零配件,以实际购买的价值(CIF)加进口税,乘以消费税税率;

2.2 国内工厂提供零配件,以工厂销售的价值(不包括消费税和增值税)乘以消费税税率;

2.3 自己生产的零配件,以该零配件生产的本金乘以消费税税率。

 

第二十三条  消费税申报(修订)



出口商、制造商、雇主和服务提供商需按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缴纳消费税消费税纳税义务声明如下:

 

1.  一般商品的进口商须在海关检查站提交进口关税。

2.  制造商、雇主对制造业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交消费税,须在次月15号前到相关的当地税务机关缴纳。



第二十四条  车辆消费税申报(修订)

 

个人、法人和机构在境内外购买或生产或组装大型车辆或零配件,有义务缴纳消费税如:

 

1.进口车辆或零配件时,须在海关检查站提交进口关税;

2.国内车辆组装商、生产商或零配件生产商须在次月15日之前向税务部门缴纳消费税。

 

第二十五条  车辆消费税豁免(修订)

 

车辆消费税在以下情况下豁免:

 

1.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外交大使馆、国际组织、外国援助项目进口的汽车;

2.  根据投资合同,临时使用而进口的汽车;

3.  国内生产、组装或进口的,供国家组织专业使用的汽车。

4.  不在本法律第三章第十四点规定内的其他类型车辆。

 

第四部分

直接税

 

第一章

利润税

 

第二十六条  利润税

 

利润税是对从事生产、贸易或服务经营的个人或法人所获得的利润征收的一种直接税。

 

第二十七条  利润税的征收范围



利得税是向国内和外国企业生产者所获得的利润所征缴的税。

 

第二十八条  应纳税的利润

 

应纳税所指的利润是通过所有类别和级别的业务操作获得的利润。

 

第二十九条 利润税税率(修订)

 

利润税率规定如下:

 

124%的利润税率适用于在国内和外国法人所有企业,除了在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上市公司自注册上市之日起在原利润税税率的基础上,享有4年减免5%利润税率的优惠政策。期满之后根据本法规定正常履行纳税义务。

 

226%的利润税率适用于所有企业生产、进口、销售烟草产品,其中2%是根据烟草管制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纳入烟草管理基金(禁烟基金)

 

3、利润税率适用于私人企业和自由职业者,所征缴基于利率0%24%不等:

 

(单位:基普)

水平

年度利润基础

计算基础

税率

每个级别利润税

总利润税

1

3600000以下

3600000

0%

0

0

2

3600001至8000000

4400000

5%

220000

220000

3

8000001至15000000

7000000

10%

700000

920000

4

15000001至25000000

10000000

15%

1500000

2420000

5

25000001至40000000

15000000

20%

3000000

5420000

6

40000001以上

.......

24%

......

......

 

民营企业进行生产、进口或销售烟草,须另增加缴纳2%的企业利润税,根据烟草管制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纳入烟草管理基金(禁烟基金)

 

第三十条  财务年度利润税计算方法(修订)

 

负责民营企业、法人和自由职业者计算利润基于会计记账标准如下:

 

1.利润基于资产汇总表进行年度计算。是指今年年末的剩余资产减去债务、注册资金、财政部储备积累,资产重估和利润共享之间的平衡;

 

2.根据收入报表从年度财务报告总结表中得出的利润,是总业务收入和开支之间的平衡差异。

 

第三十一条  应税利润的计算方法和年度利润税收(修订)

 

计算应税利润和年度利润税收的执行如下:

 

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以报表中的利润加上不能扣除的项目,依据第三十四条第2点的规定;

 

2.年度利润税的计算是由应税利润乘以相关利得税税率,根据本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二条  利润税收计算使用强制方法

 

民营企业、法人和自由职业者在会计基础纳税申报制度的管控下,而不包括税收固定税收制度没有执行保持完整账户的申报者,没有提交准确会计凭证须强制利润税收计算。

 

强制性税收利润的计算是总年度利润乘以总业务收入的利润税率,在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如果私人企业,法人,和自由职业者无法确定他们的年度总业务收入,应由税务机关协调其他相关部门配合的方式,基于实际的信息和数据以确定企业年度总业务收入。

 

每种类型行业的总利润税率有单独的法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各行业利润税税率的规定(新增)

 

各行业利润税税率的规定,根据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强制利润税进行计算:

a.生产行业(农业及工业产品)3%

b.贸易行业 5%

c.服务类行业:

1 货运及客运服务业 5%

2 建设-维修行业 10%

3 木材买卖、野生特产及矿业开采 20%

4 种植树木的开采和买卖行业 5%

5 土石沙开采及回填行业 15%

6 娱乐服务业 25%

7 法律、工业、建筑等方面的教育行业 10%

8 代理或中介行业 20%

9 土地开发、销售为目的的建筑行业  10%

d.其他服务业

 

混合服务行业的利润税税率,以利润最高的业务的利润税税率进行计算。

 

个人从国外进口商品时,使用利润税税率,包括税后的商品价值加上消费税(如有)总合的10%,但不包括增值税。

 

个人从国外进口商品的利润税税率为24%

 

第三十四条 确定为非可减费用项(修订)

 

A、不得记入年度利润税计算的收入项如下:

 

1 来自投资其他企业已缴纳收入税的分红;

2 各项储备金收集;

3 收回难以收回的欠款,之前已完成纳税;

4 延迟支付税收入;

5 年末闭账日,收自资产、负债换算成外币的汇率收益。

 

B、不得记入年度利润税计算的支出项如下:

 

1.利润税收开支;

2.涉及购置固定财产直接投入业务使用的增值税;

3.无证据或无相关部门提供文件证明的死账;

4.按照会计准则扣除的折旧费;

5.不列入企业资产的消耗品费用和固定财产折旧费;

6.股份企业支付给企业股东的薪金,其股东不是经理或企业员工,或私人企业者的工资;

7.股东作为注册资金或参股的贷款利息;

8.银行系统和支付给股东之外的贷款利息;

9.不涉及企业直接生产运营的贷款利息;

10.不涉及企业直接生产运营的贷款利息,比如:打高尔夫球、舞蹈、娱乐、礼品、奖品;

11.在年度账户上未授权的私企所有者或股东的私人开支;

12.涉及缺乏合同或文件认证的费用,及高于实际的开支;

13.支付给缺乏合同或文件认证的费用;

14.按照会计准则扣除的所有类别的准备金;

15.按照会计准则扣除资产折旧费 (固定资产折旧价值,库存,财务死账等)

16.固定资产估值亏损,闭账时外币债务;

17.延迟付款税费用;

18.所有类型的罚款;

19.与政府签订的投资合同中规定的资助资金;

20.年末闭账时外币债务及固定资产估值时,外汇换算导致的亏损。

 

第三十五条  授权扣除费用项(修订)

 

授权费用扣除项目如下:

 

1.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外的所有涉及商业生产运作的项目;

 

2.基于扣除比例的项目如下:

a.管理/行政工作中的差旅费用最高可以按年度总收入的0.60%计算;

b.接待费,电话费最高可以按年度业务收入的0.40%计算;

c.捐赠款,资助金最高不超过年度业务收入0.30%(百分之零点三)计算;

d.广告登报费最高可以按年度业务收入的0.50%计算;

 

3.固定资产折旧税;

 

第三十六条扣除固定资产折旧费 (修正)

 

扣除折旧费是指按使用年限或技术方面的革新来扣除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减值部分的价值,目的在于积累资金购买新资产取代旧资产。

 

固定资产折旧可使用任何固定的、递减的计算方法。

 

折旧计算日期应开始从固定财产成为企业的一项资产之日开始算起。

 

折旧扣除计算日期,直到固定资产被从企业资产列表移除;如果固定财产被移除在年中这样应折旧账户计算应从年初开始,固定财产被移除列表之日为计算日期。

 

在任何时间,总应计折旧等于原来的值扣除的折旧应当停止,直到这样的固定财产被企业名单移除。

 

固定资产包括有形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固定折旧扣除的计算基于以下利率:

应计折旧的固定资产的企业

使用期

年扣除率

1.无形固定资产:



设计费用和建立企业

2年

50%

成本矿产勘察、勘探、可行性研究

5年

20%

软件、硬件使用某些专业目的

2年

50%

2.有形固定资产:



20年以下

20年

5%

21年以上


2%

用于商业和住宅的建筑:



永久建筑

20年

5%

临时建筑

10年

10%

机械、挖掘机、清洁和牵引车辆用于工业、农业、手工艺品和其他施工工程

5年

20%

陆地和水上运输车辆

5年

20%

设备或工具用于专业目的或某些作品

5年

20%

办公设备和用品

5年

20%

船,游艇,渡轮和其他类似的工具

10年

10%

客运和货运飞机


根据飞行时间

 

1.允许扣除折旧费的开支:

·      (设计和成立企业的开支,意思是涉及无形资产成立之前后之后的开支,如创建证书、许可证、特许经营许可证、使用的技术、方法和同一类型的权利,其他具有使用年限规定的无形资产;

·      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矿产普查勘探、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开支,是对矿产勘探开支、研究开支、扩大企业生产业务,即时企业建立过程之前和之后的开支。

 

2.(不能确定使用期限的无形固定资产是不允许折旧,如土地使用权、贸易权(店铺转让),出资证明书:

·      没有记录在企业资产列表中的固定资产;

·      根据使用期限,固定资产折旧期满后,不得在第二年继续扣除,但可以继续使用或从新对其估值,从而用于其他业务中,或转让使用权或其他;

 

第三十七条 申报利得税

依照会计准则维护账户系统利润纳税人应当根据他们实际收入征收利润税。

民营企业、法人,和自由职业者无持有账目,或所持有的账目系统不是标准的账目系统,应当提交他们的利润税收声明基于他们的年收入义务应当由税务机关评估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数据计算,根据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第三十八条 财务账目总结后缴纳利润税

 

民营企业、法人,和自由职业者经营者的财务汇总到总公司账务,由总公司向辖地税务部门统一申报年度利润税。

 

第三十九条 缴纳利润税(修订)

 

按照复式记账式制和通用记账式制记账的需要缴纳利润税者必须按照上一年度的实际收入或财务计划中估计的数值分期缴纳利润税。应缴纳的实际利润税将在财务年度结束时最后一期缴纳款中重新核算。

 

利润税按季度分期缴纳,具体如下:

   1.第一期必须在410日之前缴纳;

   2.第二期必须在710日之前缴纳;

   3.第三期必须在1010日之前缴纳;

   4.第四期必须在次年的110日之前缴纳。

 

上述各期的利润税须提前缴纳。在完成年度财务总结报告后,须根据财务报告文件缴纳年度利润税;如纳税人在年度分期缴纳的税款超出或不足实际应缴纳的年度利润税款,超出部分将在次年的利润税款中扣除或补交。

 

企业须根据财务规定及税法规定,须在每年的31日前向税务部门提交年终财务报表、平衡表及其他财务文件,同时提交关于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纪要。如果不提交上述文件,或部召开股东会议,税务官员将根据该企业实际支付给股东的分红计算利润分红税。

 

在多个行业里开展业务的集团公司或母公司,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把集团内各分公司或母公司下的子公司的年度财务总报表报给辖地税务部门,报表必须体现公司的财产汇总、总收入以及其他的收益。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法人或组织在支付有关款项之前,必须根据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扣除利润税上交国库。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项目主或企业主替在国外工作或经营的个人或法人扣除所得税时,必须另外单独分项填表缴纳,从扣除之日开始,十日内上报给税务部门。

 

第四十条  结转年度亏损(修订)

 

严格遵守老挝企业会计法有关规定,按照复式记账式制和通用记账式制记账需要缴纳利润税者如若出现年度亏损,在经税务部门核查后,可在随后三年内的年度利润中扣除亏损数额。超过三年后,将不获准继续扣除。

 

第四十一条  通过账户系统缴纳利润税

 

利润纳税人在承包体制中(如整笔付款)通过维护会计系统满足纳税条件,并愿为之付出实际/真正的利税,有权到当地税务机关提交变更请求,税务机关将协调编译数据支持和促进在记帐系统性能的条件下参与准备,与会计准则至少审议l年。

 

合同的纳税人(一次性)可能改变实际的纳税系统必须在最新的合同期满前六十天提交申请。

 

第四十二条  闭账(修订)

 

民营企业、法人和自由职业者纳税基于维护会计系统应当在每年1231号关闭账户,除了在这该年中转让、出售或转让业务给第三者。

 

那些注册账户一年可以打开他们的账户在每年1231,或那些承办业务生产在这年被允许总结账户汇总在次年12月期间循环在会计法律提供下。

 

对于进行一个特定合同项目承包商,项目期限好几年的,应在每年1231日之前关闭他们的账户,直到项目完成。

 

第四十三条  停止、出售、转赠或转让业务

 

一旦发生停止、出售部分或全部业务或把部分或全部业务转赠、转让他人,经营者或自由职业者,必须封闭经营账簿,并在10日内向辖地税务机关报告,缴清未缴的税款,时间从发生停止、出售、转赠或转让业务之日算起。如是出售、转赠或转让给他人,必须详细注明购买者、受赠者或受转让者的姓名及住址。

 

当项目主或企业主发生死亡时,其遗产继承人有义务在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收入的必要申报材料,以替死亡者缴清未交的税款,时间从项目主或企业主死亡之日算起。代死者纳税的责任,仅限所获得遗产的价值范围。

 

第二章

所得税

 

第四十四条  所得税

 

所得税是向本法所规定的由收入所得的个人或法人征收的一种直接税。

 

第四十五条  所得税适用的范围和纳税义务人

 

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下,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老挝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士或其成立的组织、法人,只要有收入获得,都必须缴纳所得税。

 

到国外工作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公民如在国外被免征所得税,则必须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缴纳所得税。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驻外使馆、领事馆或驻国际组织的干部,必须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法律缴纳所得税。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工作,在老挝境外或境外领薪水者,必须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缴纳所得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与有关机构另有协议规定的除外,避免重复征税。

 

第四十六条  应税收入(修订)

 

应缴纳所得税的的收入如下:

 

1.工资、劳务费、奖金、加班、职位金、头衔谢礼,年度津贴,董事会的会议津贴和其他货币或物质利益;

2.股息或红利分配利润或其他利益伙伴或股东,来自销售股票的个人,(/)法人实体的利益;

3.个人、法人的股份转让或买卖;

4.贷款利息收入,委员会,代表费用,个人、法人实体;通过证券所得通过合同或其他绑定义务;

5.政府组织的与商业无关的收入,老挝的国家建设、大众传媒和社会组织;

6.奖品收入,货币或物质彩票奖金价值超过一百万基普;

7.租赁收入,:土地、房屋、建造项目、车辆、机械或其他资;

8.知识产权收入,如专利,版权,商标或其他个人或法律实体的权利;

9.收入从销售购买、转让的土地或土地、建造项目与构造物品使用权。

 

第四十七条  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的范围如下:

 

1.工资低于100万基普;

 

2.已由老挝政府和有关机构签署合同规定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无偿援助项目中工作的外国专家的工资;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各国使馆的外交官及其他国际组织机构的工作人员的工资;

 

3.个人或法律实体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销售所得利润;

 

4.补助金:妻子和不超过18岁孩子,生育、疾病、事故、劳动福利,一次性津贴、养老金,在律法之下为学生提供补助费;

 

5.合伙人或者股东股息的公司注册在证券交易所除非特定法律规定;

 

6.证券公司收入,目的是动员注册或未注册的证券交易所与有关机关授权;

 

7.由有关部门认证残疾人的工资;

 

8.奖金、现金或物质彩票奖金的价值不超过一百万基普;

 

9.业务生产单位根据会计系统申报税金的租金收入;

 

10.国家和企业的社会保障基金;

 

11.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活动,如:文化、体育及其他得到相关部门许可的活动;

 

12.存款利息的利息、政府债券或债券;

 

13.个人或法律实体生命和财产保险支付;

 

14.金钱奖励或奖金支付官方当局有一个良好的记录监控、寻找、防御、打击反对和防止错误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15.奖励给那些有良好的绩效,在民族革命任务中的死者和残疾人,通过国民议会的成员保障;

 

16.科学研究成果和发明奖;

 

17.DSA、旅行成本、储备和住宿员工的成本分配给政府官员的出差补助、食宿费,按照预算支出的议程使用国家预算和援助项目的预算;

 

18.业务生产单位收入从销售购买的土地,转让土地使用、建造项目或使用权利记录在资产列表中的土地构建项目中得到,在会计系统申报税金和作为一个传承关系直接的亲戚,如父母、配偶和孩子。

 

第四十八条  所得税税率

 

所得税税率如下:

 

1.工资、奖金、加班、职位和头衔谢礼收入,年度津贴、董事会会议津贴和其他货币或物质利益所得税税率统一从O %24%,详细如下表:

(单位:吉普)

编号

应税工资级别

计算基础

税率

每个级别税

总收入税

1

1000000基普以下

1000000

0%

0

0

2

1000001-3000000基普

2000000

5%

100000

100000

3

3000001-6000000基普

3000000

10%

300000

400000

4

6000001-12000000基普

6000000

12%

720000

1120000

5

12000001-24000000基普

12000000

15%

1800000

2920000

6

24000001-40000000基普

16000000

20%

3200000

6120000

7

40000001基普以上

......

24%

......

......

 

2.利润来自股息或利润分享或其他合伙人或者股东利益,或销售股票给个人、法人实体,须缴纳10%的所得税。

 

3.根据本法第四十六条第3点规定,来自个人、法人股票销售的收入如下:

·        有文件证明销售本金的,缴纳10%的售购平衡额;

·        没有文件证明销售本金的,缴纳2%的售购平衡额;

 

4.贷款利息收入,收入从经纪(委员会)或代表个人、法人、收入、证券或其他合同下受到约束力的义务,缴纳10%

 

5.从政府机构活动业务的收入、老挝国家建设、群众组织、和社会公司运作,缴纳10%

 

6.奖品收入,货币或物质彩票奖金价值1000000基普以上,缴纳5%

 

7.从租赁中得到收入,:土地、房屋、建造项目,车辆,机械,或其他资产,缴纳10%

 

8.收入从知识产权如专利、版权、商标或其他权利的个人或法律实体,缴纳5%

 

9.收入从销售购买土地,转让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或土地及建筑物的的,除了那些本法第四十七条第18条涉及到的,还包括:

 

·        有文件证明售购或转让本金的,按售购平衡金额或土地、建筑物或土地和建筑物缴纳总金额的5%

·        没有文件证明售购或转让本金的,按售购平衡金额或土地、建筑物或土地和建筑物缴纳总金额的2%

 

第四十九条  所得税计算基础

 

计算所得税基础按以下提供的:

 

1.工资、加班、位置、年度津贴、董事会会议津贴、其他货币或物质利益是数量的现金收入加的总价材料和所得利益的合同;

 

2.来自现金股利或利润分享或其他合伙人或者股东利益,或来自销售股票的个人、法人实体是:

---出售股票货币差异

---收入从利润分享或其他合伙人或者股东利益,是总股息或其他利益收到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依照公司规定或按照会议决议的股东、高管董事会和董事会。

 

3.贷款利息收入,收入从券商(委员会)的个人或法律实体,收入从证券收到合同或其他绑定义务是的利息金额,经纪(委员会)收到的合同或其他义务;

 

4.来自具有国家组织机构、国家建国阵线、大众组织机构或社会组织机构活动中的收入;

 

5.来自奖品的收入,货币或物质彩票奖金是总钱或材料收到,总货币价值的物质奖励应计算分离货币价值和利润应交税金;

 

6.来自租赁收入,租金或物质利益的价值中获得的合同或其他绑定义务;

 

7.来自知识产权如专利、版权、商标或其他权利的全部收入收到合同或其他绑定义务;

 

8.收入从销售购买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建造项目或土地建造项目的全部收入个人不是业务单位在纳税申报支付根据账户制度。

 

第五十条  所得税计算方法

 

所得税须按月或年支付,或按照合同,根据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所有业务收入的总数量乘以规定的税率。

 

在计算所得税时,应将有关外国货币应先根据当天汇率把外国货币计算为基普。

 

所得税代扣工资计算和由个人、法人、和组织每月的付款和支付,纳入国家预算。

 

收入从租赁和销售购买的土地应当按照标准价格在每一个区,在每个时期。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应根据事实情况确定。

 

除了第3段和第4段说明的收入,在付款之前,赚钱的人,法律实体和组织有责任计算和保留这样的所得税依照合同中确定的时期,期间产生收入纳入国家预算支付。

 

第五十一条 工资所得税申报

 

民营企业、法律实体,组织对员工支付薪水,公民公务员、工人和其他个人根据合同或其他绑定义务责任绑定到计算并扣除所得税从每月的工资每个月前制作付款,和编制会计报表,并提交报税这样扣除税收到本地税务机关在每月15号支付所得税。

 

第五十二条 租赁所得税申报

 

获得收入的人从租赁有责任文件声明他们税收当地税务机关的十天内收到租金为了计算并出具税务付款订单和支付所得税;

 

租赁所得税声明是基于租赁协议和标准租赁费用和相关条例;

 

如果它是认为租金金额在合同协议中所述低于标准价格或不真实的,税务机关有权检查和重新计算租金根据标准价格提供,为了计算实际所得税。

 

第五十三条 其他所得税申报

 

在货币支付或分配利益的人产生的收入在第四十五条规定,除第16点的规定,个人,法律实体和组织有责任扣除所得税,然后编译账户和提交到当地税务机关从付款之日起,十日之内。

 

在知识产权收入,收入来源支付(税务);收入支付扣除所得税和付款通知税务机关为国家预算通过国库后10天内付款,除合同决定否则是不允许的;

 

奖品,彩票现金或实物奖品的价值、受奖者支付()和付款人的奖金扣除所得税计算,然后通知税务机为国家预算支付通过国库十天内付款。剩下的金额应当给受奖者以现金或实物。

 

收入从销售购买或转让的地契,收入来源支付[](卖方或收入来源从土地转让标题),即买方或转让人的地契根据合同扣除所得税和通知税当局支付纳入国家预算通过国库的十天内支付的收入除另有规定的买方之间的协议和卖家或转让人和受让人有关收集和支付收入税计算方法基础上指定在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如果它被认为是该声明的价值出售购买或转让所有权不是事实,税务人员有权利在标准价格计算在每个区域,每段时间。

 

第五十四条 通过银行系统付款

 

个人、法人实体和组织进行商业生产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买卖创造收入、提供服务和类型的收入第四十五条本法在老挝结算通过银行系统,其价值不超过一百万基普的。

 

第三章

一次性征税

 

第五十五条  一次性征税(修订)

 

一次性征税是一种直接税,收自个人和法律实体,它们是不在增值税制度下的小型企业,这样的税收是根据税务机关之间和纳税人的契约,不包括在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所得税。

 

第五十六条  一次性税收的计算

 

固定税收是按照年度收入和盈余乘以征税率一次性缴纳。在计算一次性征税前,企业生产商应总结上一年的年度收入,使年度预测计划数据计算准确。如果发现数据是不真实,税收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将进行现场评价确定真正的业务收入和运营业务地点。

 

第五十七条  一次性税收税率(修订)

 

小型企业经营者产生年收入不足50,000,000基普,应当履行如下:

·        12,000,000基普以下,免征一次性税收;从12,000,001年到50,000,000基普,一次性征税应收集到每个业务活动绝对速率不超过600,000基普/年,依照政府的决定为了是一致的企业的规模和具体情况的每个位置;

·        为小型的企业经营者之间产生年度收入50,000,001基普到400,000,000基普,一次性税收费率将应用如下:

年度业务收入作为计算基础(Kip)

每一种类型活动的固定税率

制造

贸易

服务

50000001-120000000

3%

4%

5%

120000001-240000000

4%

5%

6%

240000001-400000000

5%

6%

7%

 

一次性征税应当支付每月,每季度,每年在合同中提到的税收。如果纳税人产生比合同规定较高或较低的业务收入,税务人员与纳税人合作与相关行业合作,要计算一个统一和准确的税额收集过多的税收,使用一个新的合同金额为未来实施税收纳税。

 

第四章

环境税

 

第五十八条  环境税

 

环境税是一种直接税,是收自个人、法人和组织被允许操作的制造企业,进口或使用在老挝的自然资源造成的污染环境、损害健康,生活的人、动物、植物和生态系统的平衡。

 

第五十九条  收取环境税的范围

 

个人、法律实体和组织包括老挝人,外侨,外国人,被授权经营业务,进口或使用自然资源,导致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领土内环境污染,有义务缴纳环境税收针对处理、补救或破坏污染和浪费回到条件合适的好的生活社会。

 

对于任何项目受到纳税,免税,目标收集、依据的税率的计算和收缴在一个特定的监管规定之内。

第五章

手续费和专业服务费用

 

第六十条  手续费和专项服务费

 

手续费是直接收自个人、组织机构或法人在使用政府部门提供的文件或证明时的一种直接费用。

 

专项服务费手直接收自个人、组织机构或法人在使用政府部门提供的公益服务管理时的服务费用,以资助国家预算开支。

 

第六十一条  手续费和专项服务费税率

 

手续费和专项服务费用税率按照当前老挝国家主席关于收取手续费、专项服务费和其他费用的法令执行。

 

第五部分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二条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1.纳税人有以下权利:

--提供数据和信息、指示、说明纳税政策的建议和规定以及确定纳税人纳税义务;

--纳税人数据保密;

--依照法律规定收到多余的税收支付退款;

--提交,请愿,提出诉讼行为对相关税务官员、雇员或组织是不恰当的,不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2.纳税人有以下义务:

--计算、申报和缴纳税款及时足额;

--负责申报,计算扣缴税款,请求减少和免除税收;

--总结和年度纳税计划;

--报告到储蓄账户,基金和其他金融机构有关税收当局;

--保持账户和使用发票按照法律法规;

--提供记帐文件、发票、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计算和记帐审计,依照法律、法规向税务机关申报;

--执行决定、命令、指示和通知税务官员在支付税款和罚款,之后,如果有未能注意和不配合,纳税人将同意没收和扣押任何资产在平等的价值税收的数量;

--维护和保持会计凭证按照法律、法规;

--履行其他义务依照法律、法规。

 

第六十三条个人及相关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和相关组织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 监督检查、提供数据和纳税人信息,并依照他们的职责向税务机关提供援助和合作;

2. 向税务机关通知和报告违反税收法律的行为,被调查者和报告依法保密。

 

第六部分

实施税收任务

 

第六十四条税款计算付款计划

 

经营者每年都必须按照不同的经营内容制定年度缴税计算计划,向辖地税务部门报告并作登记。税务部门在收到年度缴税计算计划后,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对计划进行分析,如发现有不合理之处,将通知经营者重新计算。当所作的计划补充完整后,经营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作下一年度的预算计划之前把年度缴税计算计划交到税务部门。

 

第六十五条做账(修订)

 

复式记账式制、通用记账式制和原始记账式制的纳税人必须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企业会计法的规定如实做账。

 

所使用的账簿必须到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编号,由税务部门盖章和签字认可。各种使用过的账簿文件必须保存10年,并能随时提供给税务部门检查。

 

通过电子记账系统做账必须按照财务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第六十六条使用发票

 

民营企业、法律实体,和组织经营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发票提供依照法律、法规;

 

财政部负责方案设计、印刷、分发、管理和使用的发票符合法律法规。

 

第六十七条调整税收

 

在计算需要缴纳的税款时,如果算出的数字出现百位数,则按四舍五入的原则计为千位数。

 

第六十八条支付的税费和专业服务费用

 

缴纳税款和交纳手续费和服务费必须以现金、支票或通过转账方式或汇票的形式用老挝货币基普缴交。在缴交规定以外币缴交的各种税款、手续费、服务费或罚款时,可以按照当时的银行汇率把外币折算成老挝货币基普来缴交。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规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驻外使馆、领事馆的各项手续费、服务费、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领空过境飞行费或其他规定以外币支付的费用以外币缴交。按照本法的规定,在收到缴交通知单时,必须按时足额缴纳计算好的税款和交纳各项手续费服务费。

 

第六十九条退税

 

当计税有失误时,如发生两次重复计税、未按规定的税率计税、计税数额超过应纳税数额等必须把多出部分退还给纳税人但又无法退还时,税务部门应把必须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抵交纳税人随后必须按月、分期或次年应缴同类税或其他税的税额。

 

如对不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个人或法人出现计税失误时,税务部门必须把多出部分的款额退还纳税人。

 

第七十条税收征管

 

如发现计税或征税不足额时,从纳税人纳税之日起,税务部门在三年内有权要求纳税人把不足额税款补足。并根据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纳税人处罚。

 

第七十一条取消不可收回的税收

 

税务部门每年都有义务汇总在过去一年由于一些特殊的原因,如纳税人失踪或死亡,同时没有留下财产等造成征缴不到的税务目录,通过当地政府部门向国家税务局报告,并由国家税务局报财政部审议之后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取消。

 

第七十二条申请提案

 

纳税人如若认为自己缴纳的税款不合理,在一年内有权递交申请要求自己辖地的税务部门对自己重新计税,时间从纳税人缴税之日算起。如超出一年,要求重新计税的申请将不予以受理。

 

第七十三条考虑建议

 

税务部门有义务审议纳税人有关计税的质询申请,并必须在自收到申请之日算起的30日内予以答复。在审议中,如发现纳税人有充足的理由并有足够的证明材料,税务部门将修正计算错误的数字,并按本法第八十条规定的抵扣税办法解决。

 

如纳税人对辖地税务部门的解决措施不满意,有权向上级税务部门继续提出申诉。收到其申诉申请的有关上级税务部门必须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审议,并在自收到申请之日算起的30日内予以解决。如该上级税务部门不予以解决或解决方式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十四条罚款

 

对违反本法关于纳税和申报规定的纳税人,将按下列情形采取处罚措施:

 

1.如果纳税人纳税申报和延迟税收汇款,这样每拖延一天纳税人应当被罚款0.1%税额缴纳。在任何情况下,这种罚金不应超过税收应付金额;

 

2.如果收入声明不准确,不完整的纳税,出售商品,提供的服务没有发行发票或伪造发票,这样的罪犯应被罚款如下:

 

第一次违反

--偿还到期的税收全额;

--到期支付罚款为百分之二十(20%)的税收;

--罚款根据会计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次违反

--偿还到期的税收金额;

--到期支付罚款为百分之四十(40%)的税收;

--罚款根据会计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次违反

--偿还到期的税收金额;

--到期支付罚款为百分之六十(60%)的税收;

--停止业务操作,通过大众媒体通报公众;

--被起诉的法律视情况而定。

 

3.当出现不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做账、不接受税务部门检查、不进行纳税申报、不按法律规定提供年度会计账簿或对税务部门就有关计税事宜提出的各项要求,如要求提供证据、予以解释或各种资料时,不按时予以答复或不如实答复者,将同时采取以下三种处罚措施:

 

第一次违反

--支付义务利润税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到期支付额外的百分之三十(30%)的数额的税收;

--罚款按照会计法规和其他有关法规。

 

第二次违反

--支付义务利润税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到期支付额外的百分之六十(60%)的数额的税收;

--罚款按照会计法规和其他有关法规。

 

第三次违反

--支付义务利润税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到期支付额外的百分之一百(100%)的数额的税收;

--停止业务操作,通过大众媒体通报公众;

--被起诉的法律视情况而定。

 

4.在收到纳税通知单时,如果出现迟交税款,第一次发出催缴单时处以应缴税额的3%罚款;第二次发出催缴单时,处以应缴税额的6%罚款;第三次催缴时,处以应缴税额的10%罚款。每次被有关部门催缴税款时,缴税限期为15日。

 

对于每个纳税通知书,纳税人将有15天时间支付税收,起始日期从收到通知算起。

 

第七部分

税务机关组织

 

第一章

税务机关

 

第七十五条地位和作用

 

税务机关组织根据财政部、直接负责管理税收,作为财政部长的秘书处在全国统一的方式宏观管理、检验、计算、监测和保护汇款税集中到国家预算。

 

第七十六条组织结构

 

税务机关直接组织结构如下:

1.中央税务部门是一个在财政部组织下的直接负责税务管理活动,担任财政部长秘书处在全国统一的方式宏观管理,建立收入收集计划、检验、计算、监测和推动汇款的税收集中纳入国家预算,根据法律法规;

 

2.省市一级税务部门是一个组织在税收部门,负责政府的税收活动,担任税务部门秘书处总干事将创造收入收集计划,检查、监测、计算、审核和保护汇款到国家预算的税收在其管辖区域;

 

3.区县税务部门,负责政府的税收活动,服务作为省、市税务部门秘书处在集中和统一的方式创造收入收集计划、审计、计算、监测和保护的汇款税纳入国家预算在该地区的管辖权内。

 

第七十七条人员结构

 

税务机关人事结构如下:

1)国家税务局局长和副局长;

2)省级税务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

3)县级税务组组长和副组长。

工作人员、税务人员行政职位的决定,任命、调动、去除,奖惩和实施措施,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十八条税务人员和税务甘愿任职条件

 

税务人员和税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1. 老挝公民;

2. 18岁周岁;

3. 有良好行为举止,忠诚;

4. 有最低教育程度或者二次受教育,拥有在金融、会计或法律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和其他相关技术经验;

5. 外语流利;

6. 从未受到任何惩罚或从未参与任何金融犯罪;

7. 健康良好。

 

第七十九条保密

 

税务干部和税务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或授权参与案件诉讼时,必须严格保守国家和部门机密。根据本法第82条规定。

第二章

税务人员和税务官员的义务和权利

 

第八十条 税务人员的职责(修订)

 

税务人员和税务官员有以下权利:

 

1.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必要的情形下,有权请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武装力量和和其他人员提供帮助和便利;

2.有权跟有关部门、企业和个人联系以获取与税收有关的资料、数据;

3.有权催促有关部门、企业和个人,要求他们提供账簿、账务文件、数据、资料;

4.有权在税务办公场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或到企业办公地点检查企业的账簿或对企业进行突袭检查;

5.有权对涉及商品运输、仓库、商铺、市场等使用的发票或文件进行检查;

6.根据本法第七十四条第4点和第九十七条第2点的规定,对不依法纳税人的资产进行临时扣押,或进行处罚;

7.依法行使其他获准的权力。

 

第八十一条税务人员和税务官员的职责(修订)

税务人员和税务官员有以下责任:

1.宣传税法和其他法规、条例,提高纳税人知法、守法的觉悟,让社会上的每个人、各个机关都了解和领会税务工作的本质及其重要性,从而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严格贯彻执行税法、其他法律、各项命令和条例以保证各项税收能够完全及时缴纳入国家财政预算;

3.监督检查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纳税人的缴税、计税和缴交滞纳的税款等工作;

4.爱护公共财产,保护文件资料,保守国家和部门机密;

5.促进和监督通过银行系统缴纳税务,向银行提供死账详细,冻结不依法纳税人账户;

6.根据法律和规定,税务人员和税务官员在即将入职或在职时,向所在部门汇报资产-负债总结表;

7.依法履行其他受命的职责。

 

第八部分

禁例

 





 

第八十二条对税务人员和税务官员的禁止条例

 

税务人员和税务官员被禁止的行为主要如下:

 

1.披露国家和官方的机密信息以及纳税人的私人信息,持有和伪造文件,忽视了其在履行职责,不行使其分配职责和缺乏责任心;

2.滥用他的职位,使用武力,威胁,要求或收受贿赂而引起损害个人、集体、政府和组织的利益;

3.保护或勾结商人,为他们制造便利;

4.伪造的发票、收据或其他文件;

5.擅自从相关组织收集税收收入;

6.利用收集税收为个人使用,不汇款给国家预算;

7.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十三条对纳税人和税务汇款人的禁止条例

 

对纳税人和税务汇款人的禁止如下:

 

1.销毁证据、伪造文件,隐藏收入和隐瞒有关纳税坏事;

2.收受贿赂或礼物,适当的密谋国家预算;

3.伪造的发票,收据和其他文件;

4.侮辱、威胁,造成物理伤害税务人员和税务官员。

 

第八十四条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禁止条例

 

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禁止如下:

 

1.拒绝提供信息,参与隐藏,并鼓励有关纳税违规行为;

2.给予或收受贿赂、礼物、和适当的密谋国家预算;

3.侮辱、威胁,造成物理伤害税务人员、税务官员,或纳税人;

4.其他违反税法行为。

 

第九部分

管理和检查



第一章

管理机关

 

 

第八十五条组织负责管理税收活动

 

政府通过中央税务部门以全国统一方式协调分配财务到省级财务部门和地方政府。

 

税务部门负责组织的活动如下:

--财政部;

--税务局;

--省市税务部门;

--县区税务部门。

 

第八十六条财政部权利和义务

 

财政部有权利和义务管理税务活动如下:

 

1.准备和建立战略计划、策略计划和法律、法规有关税收活动,提交给政府的考虑;

2.将战略计划,政府政策计划详细计划,计划,项目根据本省财务;

3.传播国家有关税收法律、立法;

4.监督技术任务,监控实施有关税务活动法律和其他相关立法;

5.严格管理和监督税务计算和重新计算通过税收官员和纳税人;

6.管理和发展员工,任命、转移、删除和给予奖励或监督员工负责税务工作,定期提供预算支出,采购车辆和现代技术设备的税收行政服务;

7.与部门、当地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合作参与税收任务;

8.代表政府来负责管理和监控由税务人员和税务官员实现的任务;

9.配合国家、区域和国际组织在税收任务上;

10.为政府定期总结和报告实施的税务活动;

11.使用和执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十七条税务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税务部门有权利和义务管理税务活动如下:

 

1.仔细和完善战略规划、政策和法律、法规,发展计划和机制管理税收活动秩序提交到财务部长考虑;

2.加强有关税收活动为了提高知识和个人、法人和机构在实施这些立法的意识;

3.监督、领导,定期监测实施有关法律和在全国各地规定一个统一的方式;

4.实现国家会计制度在记录所有收入来自税收的基础上的预算指标,并与国家财政部准备一个总结和分析报告的收入;

5.严格的管理,监控由税务人员和纳税人计算的税收确保准确性和其职责范围;

6.管理、应用技术、信息和更新全国各地的税务活动技术性能;

7.管理使用预算和养老、车辆、办公设备和工具实现全国的税收活动;

8.向财政部门对人员和税务机关考虑任命、调动、奖励、惩罚;

9.根据税务机关人员职责任命,整合人员;

10.与相关地方政府合作计划发展为员工能力建设、管理、渠道、落实政策或税务工作人员行为;

11.与相关部门、当地政府以及其他行机构参与税收分配活动;

12.监督和鼓励在整个国家实施技术工作;

13.配合国际组织和其他组织有关税收任务;

14.总结、评价和报告全国各地财政部门实施的税务活动;

15.实践其他权利、履行职责等其他法律规定法规和分配更高的权威。



第八十八条税务部门在省级和市级的权利和义务

 

税务部门在省市层面有权利和义务管理税收活动如下:

 

1.扩大战略计划、政策和法律、法规、发展计划和机制管理的税务活动;

2.加强有关税收活动为了提高知识和个人、法人和机构在实施这些立法的意识;

3.监督、领导,定期监测实施有关法律和规定在其职责范围;

4.实现国家会计制度在记录所有收入来自税收的基础上;

5.严格的管理,监控由税务人员和纳税人计算保证在其职责范围精度;

6.任命,整合和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7.与相关部门,省、市部门合作在发展中员工能力建设、管理、渠道、落实政策和对税务人员的行动纪律;

8.与相关部门、当地政府以及其他行机构参与税收分配活动;

9.管理、应用技术、信息和更新税收活动技术性能在其职责范围;

10.管理使用预算和养老、车辆、办公设备和工具实施税收活动范围内的责任;

11.与财务部门合作,和其他部门和省、市合作落实税务管理活动;

12.监督和鼓励实施技术工作的范围内责任;

13.配合国际组织和其他组织有关税收任务;

14.总结、评价和报告实施的税务活动定期向税务部门,金融部门在省、市一级,省长、市长报告;

15.履行其他权利、履行职责等其他法律规定法规和分配更高的权威;

 

第八十九条区县税务办公室权利和义务

 

区县税务办公室区权利和义务如下:

 

1.实施战略计划、政策和法律、法规、发展计划和机制管理的税务活动;

2.宣传税法、税务政策、税法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律;

3.监督、领导,定期监测实施有关法律和规定在一个统一的方式在其职责范围;

4.实现国家会计制度在记录所有收入来自税收的基础上;

5.严格的管理,监控由税务人员和纳税人计算保证在其职责范围精度;

6.管理、应用技术、信息和更新税收活动技术性能在其职责范围;

7.管理使用预算和养老、车辆、办公设备和工具实施税收活动在其职责范围;

8.提出了地区总管,直辖市主管考虑任命,转让、去除、奖励和惩戒措施对员工和税务官员在其职责范围;

9.工作人员和税务官员在其职责内的变动;

10.与相关部门,省、市部门合作在发展中员工能力建设、管理、渠道、落实政策和对税务人员的行动纪律;

11.与金融办公室,和其他相关的办公室、区、市政府合作组织税务活动;

12.监督和鼓励实施技术工作的范围内责任;

13.总结、评价和报告实施的税务活动定期向税务部门,金融部门在省、市一级,省长、市长报告;

14.形式其他权利、履行其他法律规定法规和上级交办的职责。

 

第二章

检查机构



第九十条负责税务检查组织

 

负责税务检查组织包括:

 

1.内部检验机构是相同的组织作为组织负责税务管理根据第84条规定;

 

2.外部检验机构

--国会;

--政府审计和反贪污组织;

--国家审计组织;

--国家审计机关;

--当地政府在不同的级别,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相关部门有责任采取措施检查的一部分税收活动依照他们的角色。

 

第九十一条内部检验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内部检验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检查税务工作人员和税务官员在法律规定的职责、法规执行情况,及其他立法规定的工作,以确保高水平的有效性和有效地税务组织活动;

 

2.检查纳税人的统筹计划活动,计算、收集、和汇款的税收费用和技术服务费用,包括申请增值税抵扣或通过程序规定:检查企业纳税人财务的应当做如下:

 

--检查计划编制

 

税务部门有责任准备年度检验计划决定与总体目标有关的数目和检查类型来实现每年由省和市制定的目标。在检查目标、企业背景必须定期检查确定,必须设置在月度,季度,每年的基础上,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准备年度检验计划6月份之前必须完成每个财政年度为了向署长提交一般税务部门的批准。

 

--检查决议

 

税务部门干事,税务部门的负责人在省,市一级的负责人带领下,在区、市级税务机关级协调下决定任命税务官员负责实施现场检查纳税人的办公室,如企业和政府机构,根据正式批准的检验计划;

 

如果检查是由其他部门参加,财务部长,省长、市长、地区总监、市政头应当有一个带头人决定任命检查官员。

 



 

--执行检查

 

+有关会计凭证的纳税人每种类型的税;

 

+会计报告文件用于利润税收计算,如资产负债表为一年之前和之后的检查、损益表(收入、费用、利润),资产汇总表(财产、债务)、折旧成本扣除表,成本价值的损失,摊销、储备和其他;

 

+会计记录的证明文件,如准确的发票关于业务收入和费用;

 

+日常总帐,分类的分类帐;

 

+实际计算的固定资产、材料仓库、产品、商品、资产在手(现金,有价值的物品,存款,资产证明等)

 

 

--检查工作总结(修订)

 

每个检查的企业会计必须总结和记录在一份备忘录与税务官员和企业会计,通过企业的主管认可,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的税务部门的负责人检查,税务部门的省级、市级主管检验单位和主管税务机关检查。

 

如果发现纳税人的纳税证明不合法,或发现有外部的信息资料,将由上级部门决议对其进行重新检查。检查中如果发现违法,将根据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追究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如果纳税人不同意税务官员的检查结果,他们可能会提交一个请求到上级税务机关等上级来考虑。如果没有决议是由这样的机构(纳税人权利提出外部检验机构和有关地方政府考虑和解决。如果税务机关不解决请求,纳税人有有权提交请愿书向公诉人和人民法院考虑。

 

第九十二条外部检验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外部检验机构有权利和义务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检查落实各级税务官员的职责,处理开发和实施计划,权利、义务的行为。禁止设置税务官员,导致社会现象和批判,并从纳税人、个人的诉讼,法律实体,和其他组织,以保证其有效性,透明和公正税收活动的进行。

 

如果外部信息显示,检查的结果通过外部检验机构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安排复验基于决策涉及权威,如果不当行为确实属实,应当采取民事和刑事措施根据第96条规定的。

 

第九十三条检查类型

 

税务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有三种形式:

 

1.正常监督检查;

2.事先通知的监督检查;

3.突然袭击的监督检查。

 

正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原定的计划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的监督检查。

 

事先通知的监督检查是指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形下进行的计划外监督检查,在进行监督检查前会通知接受检查者。

 

突然袭击的监督检查是指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的突击检查,在进行检查之前不通知接受检查者。

 

在对税务工作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来进行。

 

第十部分

预算、制服、标志和印章

 

第九十四条预算

税务机关在财政部的预算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预算用于管理任务。

第九十五条制服、标志和印章

税务机关有自己的制服,由政府批准的徽章。当履行职责、人员和税务官员必须穿制服佩戴官方徽章。

每一级的税务管理部门都有其特定的印章代表官方任务。

第十一部分

奖励和惩罚措施

 

第九十六条 对有贡献者的奖励

 

为税务工作作出突出贡献,如在协助税务部门进行的检查税务、追查偷税逃税者、追收和催收被隐瞒的税收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国家干部和其他人员,将根据老挝政府的有关规定受到表彰和奖励。

 

按照本法各项规定按时纳税和交纳其他费用者,则受到表扬,并在其经营活动中获得更多便利。

 

第九十七条对违反者惩罚措施(修订)

 

违反税法根据情况的严重性将受到再教育措施,罚款,惩戒措施,刑事或民事处罚。

 

1.对违法税务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处罚

税务干部和工作人员,如违反有关规定,但没有触犯法律,没给国家的税收工作造成损失,也没有损害到税务部门的名誉的行为,将受到批评教育,被处以警告处分。

税务干部和工作人员如有违法行为,如泄露国家的税务秘密、利用职权为个人谋私利、越权、与纳税者合谋、玩忽职守、无故不完成工作任务、伪造发票和其他文件、收取费用后不上交国库、收受贿赂以及其他给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造成损失的行为,将按照公务员条例受到纪律处分或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刑事责任。

 

2.对违法纳税者的处罚

 

1.对于不按时进行税务注册登记、迟交纳税申报表、不按会计法规定做账、不贴税票等违法情节比较轻的纳税人,将处以罚款、警告和批评教育等处罚;

 

2.如违反税法有关规定,给国家的财政收入带来巨大损失的纳税人,除缴清所有税款外,还将按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不同情形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

 

3.如税务官员要求纳税人依法按时纳税后,纳税人任然拒绝纳税,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根据本法第八十一条第5点规定,通知银行冻结不依法纳税人的银行账户;

·        通知管辖的部门对其业务活动临时叫停一个月;

·        发布法令,在十五日内对其资产临时性扣押,冻结银行账户金额。到期之后,业务活动叫停一个月以后,通知管辖部门吊销纳税人的营业执照、特许经营权证或其他证照;

·        对扣押的资产进行拍卖,用拍卖所得款抵押税务。如有超出,将超出部分退还给当事人;如拍卖款不够抵押税务,将要求当事人补交,直到法院终结案件。

 

如纳税人有严重的违法行为,如违反原则性的规定、伪造文件、在逃匿隐瞒税收中共同合谋、破坏税收工作、贿赂税务干部和工作人员和对税务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等,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相关的损失。

 

3.对个人和组织的惩罚

 

个人或组织违背税法根据情节轻重的将受到再教育措施、罚款、赔偿或刑事处罚,情况下如:未能提供信息,参加隐蔽和鼓励违规行为相关的纳税义务由业务人员,给予或收受贿赂、礼物、密谋政府财务,威胁,造成工作人员和税务官员或纳税人身体上的伤害。

 

第十二部分

最后条款

 

第九十八条修改税率

在发生紧急需要修改税率符合社会在每一个时期的经济增长的前提下,政府有权研究和提出建议修改交由国民大会常务委员会考虑以及现在的国家发行的主席法令自公布之日起临时施行。之后国民议会有责任进一步报告第二届国民大会考虑和采用法律。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应当有权利修改本法规定的税率。

 

第九十九条实施

本法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实施。

 

第一百条效力

本法自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主席签发主席令颁布使用之日即2012101日起生效。

本法取代20111220日颁布的编号为05/NA《税法》。

本法对消费和税收政策不造成任何影响,以及其他货币政策是政府或有关政府机构的设置投资者根据执行前合同的规定。

         国民议会主席

盖章和签名

                                                                                               PanyYATHOT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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