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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儿童乘坐小火车意外摔伤 经营者未尽安全义务应担责

丰泽法院 丰泽法苑 202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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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在文创园游玩时

因小火车速度异常导致车辆倾覆

导致儿童从车上摔下受伤

父母心痛之余

与经营者协商赔偿未果

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

近日 丰泽法院开庭审理本案

法院认为经营者某文创公司

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其赔偿各项损失合计近11万元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张女士带其12周岁的女儿前往市区某文创园游玩,在游玩园内小火车游乐项目时,因小火车速度异常导致车辆倾覆,造成张女士女儿受伤入院。经医院诊断,张女士女儿系左桡骨远端骨骺损伤,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近20000元。经营者某文创公司对上述医疗费进行了垫付,并向张女士支付了6000余元。后经司法鉴定,张女士女儿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张女士要求文创公司赔偿各项损失约12.5万元,文创公司认为其已经为张女士女儿垫付了医疗费用,并已额外支付给张女士6000余元,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系小火车的设计及质量问题,应由小火车生产厂家负责后续赔偿。因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张女士遂向丰泽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在张女士女儿乘坐小火车游乐项目时,因小火车倾覆导致张女士女儿受伤,文创公司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损害程度及各方过错,法院最终判决文创公司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文创公司需向张女士的女儿赔偿各项损失合计近1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可见,上述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其所经营、管理的场地、项目及设施,负有保障场地内人员及活动参与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此举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接受服务一方人员的人身及财产权益,也对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服务要求。

在本案中,文创公司虽抗辩称小火车的倾覆系小火车生产厂家的设计及质量问题导致,但其作为文创园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对游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文创公司未向游玩小火车项目的游客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且在小火车速度异常时,未及时消除危险。因此,法院认定文创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对于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而言,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保障旅客、游客的安全管理保护工作不容忽视。一是场所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排除;二是场所内的设施及设备要进行定期维护及专人管养;三是场所内的安全保护措施要配置到位。

对于家长而言,儿童一旦受伤,不仅带来金钱上的损失,也带来了身体和精神上的伤痛,甚至有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因此,家长也应尽到自己的监护义务,履行好自己的监护职责。


供稿:东湖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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